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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确,2024年将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政策法规2020-06-15  来源:益农网

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水平……日前,我省发布一系列养老相关政策。

我省明确,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养老服务。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

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这是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的。

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与政府补贴等挂钩

我省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岗前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尊重弘扬养老护理员劳动价值和奉献精神的关爱活动。

推动标准创建,成立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实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并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围绕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加强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实施消防等设施达标改造工程;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

支持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人的“喘息服务”

我省明确,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具备失能老年人托护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农村幸福院等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范围。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

到2022年,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鼓励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服务,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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