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人社部负责人介绍,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 目前,全国已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整合。人社部负责人说,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意见》指出,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消除障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方便 《意见》强调,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意见》提出,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一是制度更加公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二是保障待遇更加均衡。按照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统一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和就医管理,同时适度提高保障待遇,城乡间、地区间居民医保待遇更加均衡。三是服务更加规范。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整合经办资源、提高统筹层次等措施,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根据此次调整,原来83个品目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按照应用较为广泛、补贴资金使用量较大、技术标准体系适宜全国统一分档的标准,缩小到23个品目,同时补贴最高额小幅下调约10%。 《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2015-2017年一览表》)公布以来,对促进补贴机具分档规范化、避免省际间补贴额差异过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对各地适宜机具差异性难以兼顾、省级自主性难以发挥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自主权和针对性,农业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2015-2017年一览表》进行了研究,决定选取应用较为广泛、补贴资金使用量较大、技术标准体系适宜全国统一分档的23个机具品目的232个档次,作为通用类机具,并对最高补贴额进行了小幅下调;将除此之外的其他补贴机具种类调整为非通用类机具。 农业部同时表示,《一览表》公布的是相关机具的最高补贴额,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一览表》进行适当归并、细化,确定具体档次的补贴额,并抓紧开展其他非通用类机具的分类分档和补贴额确定工作。要在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相应档次补贴额的前提下,整体制定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时向社会发布。 2015年年末,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司长李伟国就公开表示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将围绕“缩范围、降定额、促敞开”的方向进行调整完善。新版《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公布,昭示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改革措施已经全面启动。
2015年以来,农业部积极开展推进农民创业创新工作,联合团中央、人社部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实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开发农业农村资源返乡创业行动计划,联合11部门联合发布了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通知,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共同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 2016年,农业部将继续全面推进农民创业创新系列行动计划。加强农业领域电子商务和网上创业平台建设,组织召开全国“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作会议暨新农民创业创新大会,积极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统筹做好信息进村入户全面实施准备;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对近1.3万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开展精准培育。
1月17日,全省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沈阳召开全省村“两委”换届巡回督导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关于做好全省村“两委”换届工作的批示要求和全省村“两委”换届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村“两委”换届巡回督导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村“两委”换届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展巡回督导工作,是加强党对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村“两委”换届各项政策要求落地生根的重要保证,是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的重要举措。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巡回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巡回督导工作。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明确巡回督导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贯彻村“两委”换届部署要求、落实换届责任、严肃换届纪律等情况的督导;要把握工作规律,创新方式方法,落实中央和省委从严从实的总体要求,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工作,科学有效地做好巡回督导工作。 会议要求,各巡回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学习,熟悉政策;强化责任,深化落实;加强沟通,统筹协调;廉洁自律,树好形象,以良好作风开展全省村“两委”换届巡回督导工作。 全省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回督导组全体成员和各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为把生态承受力弱、不适宜耕种的地尽快退下来,种上树和草。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保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为确保各地结合实际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 国家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扩大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推动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致富,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一项重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犯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棉花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检查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标签、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来源及去向等是否合法规范。 2.抽样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等事项。抽取玉米、水稻、棉花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其中玉米、水稻种子还进行品种真实性等项检测(含未包装玉米、水稻种子)。 (三)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省级自查和农业部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有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农业部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省份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农业部将从有关省(区、市)抽查样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统一组织检测。 二、检测安排 (一)品种真实性检测。农业部抽查玉米、水稻种子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工作,分别由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承担。省级抽查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有检测能力的自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组织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3-2014)。 (二)种子质量检测。农业部抽查玉米、水稻、棉花种子样品的纯度田间鉴定由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负责,净度、水分、发芽率指标由有关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测。农业部抽查棉花种子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由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省级抽查种子样品的质量检测和纯度鉴定由各省(区、市)自行组织。 三、时间安排 1月20日前,有关省(区、市)完成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并将已抽查种子样品清单提交全国农技中心。 1月22日前,全国农技中心从省级抽查样品中选择农业部抽查样品,并通知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分取样品。 1月25日前,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农业部抽查样品清单,分取真实性等送验种子样品玉米300克、水稻150克,分别寄送至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分取品种纯度送验种子样品玉米520粒(分为2份各260粒)、水稻100克,分别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江苏省农业种子南繁中心;分取棉花种子水分及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送验样品1000克以上,寄送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3月10日前,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品种真实性检测机构,分别将农业部抽查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结果和真实性检测结果,交由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3月15日前,品种真实性检验机构将农业部抽查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单邮寄并送达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立即通知不合格企业现场领取通知单并填写签收记录。 3月底前,农业部抽查不合格企业如对真实性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异议材料报送全国农技中心,并抄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有关检验机构和省级种子管理机构。 4月10日前,全国农技中心组织有关检验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对企业所提异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对企业所提异议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交由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通知异议企业现场领取并填写签收记录。 4月15日前,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提交并集齐不合格样品的电子及书面证据材料,交由全国农技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4月底前,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汇总品种纯度田间鉴定结果并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效果。开展本次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履行种子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全国农技中心承担本次监督检查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指导,精心安排,科学实施,保障行动顺利开展。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针对新修订《种子法》关于监督检查程序、品种真实性、生产经营档案等管理规定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双随机”要求,确保检查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种子监督检查。本次检查行动中,对于近年来农业部、各地各级农业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的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60%。对于其他种子企业,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农业部近年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受举报投诉企业的名单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通知有关省(区、市)。 (三)启用网上管理平台,确保证据链完整。各抽样和检测单位务必完整、准确、规范填写扦样单,严格履行生产商确认、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等程序,留存书面凭证证据,及时逐个按样品整理,确保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证据链。对于农业部抽查种子样品,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在每项具体程序完成后,立即将有关证据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中国种业信息网种子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平台(www.seed.gov.cn),并将书面证据提交给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不合格样品电子及书面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按时提交综合管理平台内的审核结果,集齐并妥善留存书面证据原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全国农技中心,由全国农技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四)科学合理安排,确保质量和效率。本次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单位要倒排工作时序,按时完成检查、抽样、检测、证据收集固定等各项任务。有关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结果、数据信息的准确性,签字确认后按时报送。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反映。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电话:010-59193114 传真:010-59193195 电子邮箱:zzjscjgc@agri.gov.cn 2.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全国农技中心种子检验处 电话:010-59194513 传真:010-59194511 电子邮箱:zhanglike@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
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农业部组织北京、辽宁等10个试点省(市)、22个试点县(市、区)(详见附件1)开展了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一年多来,在各试点省(市)、县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益农信息社建设已覆盖试点县(市、区)行政村的90%以上,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已进到村、落到户,并初步探索出了政府得民心、企业有利润、信息员有钱赚、农民享实惠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2015年中央1号文件继续强调“推进信息进村入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部党组和全国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推进会的部署安排,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4﹞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市﹝2014﹞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市﹝2015﹞10号)等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全国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县申报工作。在县、省自愿申报基础上,我部确定在已开展试点的10个省(市)中新增试点县(市、区)51个,同时新增天津等16个试点省份、43个试点县(市、区),共计新增试点县(市、区)94个,作为第二批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作的试点县。具体名单见附件2。 请各试点省(区、市)、试点县(市、区)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紧落实配套资金,抓紧确定运营主体,整合集聚各类服务资源,严格按照整县推进的要求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确保把益农信息社建设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确保把信息进村入户打造成为“互联网+”行动在农村落地的示范工程。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反馈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辽宁省农委关于变更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和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业务受理单位的通告 各市农委,绥中、昌图县农发局: 根据工作需要,省农委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和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业务办理工作由经济作物处调整到省种子管理局。 省种子管理局联系人:温浩,电话:024-86122070。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