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4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6年7月8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第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第十一条 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四)转基因检测报告;(五)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六)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第四章 品种试验第十六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试验;(二)生产试验;(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第十七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抗逆性鉴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第二十三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一)在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同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前款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接受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指导。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按照审定级别将测试方案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或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分别对国家级审定、省级审定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第二十七条 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相应生态区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申请材料。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备案。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第二十八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第二十九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专业委员会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第三十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自主研发品种试验,品种通过审定后,将品种标准样品提交至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四位数。第三十五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第三十六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第三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对病虫害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安排其他单位再次鉴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省级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六章 引种备案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第四十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第四十一条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内容。公告号格式为:(X)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个“X”为年号,第三个“X”为序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省级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第七章 撤销审定第四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第四十五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同级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省级品种撤销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农业部建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数据信息系统,实现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网上申请、受理,品种试验数据、审定通过品种、撤销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品种、标准样品等信息互联共享,审定证书网上统一打印。审定证书格式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第四十八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第四十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第五十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第五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农业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品种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第五十六条 转基因农作物(不含转基因棉花)品种审定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条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和联合体组织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的相应区组品种试验。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和2014年2月1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及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部13日召开发布会,权威回应转基因领域几大焦点问题。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对转基因工作要求是明确的,也是一贯的,即研究上要大胆,坚持自主创新;推广上要慎重,做到确保安全;管理上要严格,坚持依法监管。焦点一 市场上有哪些转基因品种?“到目前为止,我国批准投入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只有两种,一是转基因抗虫棉花,二是转基因抗病毒番木瓜。”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孔明介绍,除了棉花及番木瓜外,我国还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作物,包括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除此外,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小麦、番茄、大蒜、洋葱、紫薯、土豆、彩椒、胡萝卜等粮食和蔬菜,都不是转基因品种。“是否是转基因农产品只能通过基因检测。像转基因的抗虫棉花,可以从虫子的危害上看出区别,真拿出种子,人是看不出来的。转基因农产品和常规育种农产品在外表和颜色上没有区别。”吴孔明说。焦点二 我国转基因安全评价是否严格?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体系是如何操作的?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应配套制度的规定,我国实行严格的分阶段评价。比如从实验室研究阶段就开始进行,再到田间小规模的中间试验,再是大规模的环境释放、生产性实验、安全性证书评估,共五个阶段,这在国际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和小孩上学一样,一级一级向前走,每一级考试不及格就终止。”吴孔明说。据了解,国际上对转基因安全的评价基本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强调结果评估的美国模式,不管采用什么技术,只针对研究出来的产品进行评估;一种是强调过程评估的欧盟模式,只要使用转基因技术,都对技术过程进行评估。而中国既对产品、又对过程进行评估。吴孔明表示,除了国际通行的标准以外,我国还增加了大鼠三代繁殖试验和水稻重金属含量分析等指标,“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性评价,不管是从技术标准上或是程序上,都是世界上最严格的体系。”吴孔明认为,全球有众多权威科研机构对转基因产品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这些研究工作的总体结论证明,已经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焦点三 转基因“偷种”现象是否蔓延?由于转基因作物抗虫性较好,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户违规种植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现象。例如,有媒体曝光湖北、黑龙江、辽宁局地曾发现违规种植转基因水稻、大豆和玉米。这一现象是否在蔓延?“农业部严肃查处违法种植转基因作物行为,不存在所谓的滥种现象,总体可控,但个别地区确实存在违法零星种植的情况。”农业部科教司司长廖西元表示,湖北省农业厅已经联合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铲除了非法种植的水稻田块,近年来农业部组织的例行监测中,湖北基本没有发现种植转基因水稻;黑龙江省农委全面排查,未发现非法种植转基因大豆;辽宁省农委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公开了3起已经结案的转基因玉米种子违法案件。2015年,新疆、甘肃还销毁了玉米制种田1000多亩,海南铲除违规转基因玉米100多亩,所涉转基因材料全部销毁。“农业部将建立督查、约谈、问责、报告制度,将各省监管工作纳入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同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对结案的违法案件要求各省农业部门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重点案件适时通报查处进展,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廖西元说。焦点四 进口大豆都是转基因?大豆是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农产品。据测算,我国大豆需求量从1990年的1100万吨增加到2015年的9300万吨,主要用于饲料豆粕和食用豆油。但国产大豆总产量远不能满足国内需求,从1996年起,我国成为大豆净进口国,进口量从当年的111万吨持续增加到2015年的8169万吨。在国外,转基因大豆的种植面积十分可观。我国进口大豆是否大都是转基因品种呢?“全球最大的大豆出口国美国转基因大豆种植比例为95%,阿根廷、巴西几乎全部种植转基因大豆。所以在全球大豆贸易中,主要是转基因大豆。”廖西元说。廖西元还表示,转基因大豆是安全的,经过国内外的安全审批。“凡申请我国进口安全证书,必须满足四个前置条件:一是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二是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三是经过我国认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验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风险;四是有相应的用途安全管制措施,批准进口安全证书后,进口与否,进口多少,由市场决定。”针对今后国产大豆发展重点,廖西元介绍,目前国内没有转基因大豆成熟品种,也没有批准国内的转基因大豆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近期国产大豆主要发展非转基因品种。焦点五 转基因主粮是否提上日程?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2015年,我国转基因作物只有转基因棉花推广种植5000万亩,番木瓜种植15万亩。未来我国转基因产业将如何发展?廖西元表示,“我国将按照非食用、间接食用和食用的路线图,首先发展非食用的经济作物,其次是饲料作物、加工原料作物,再次是一般食用作物,最后是口粮作物。”据了解,“十三五”期间,我国转基因产业将实行以经济作物和原料作物为主的产业化战略,加强棉花、玉米品种研发力度,推进新型转基因抗虫棉、抗虫玉米等重大产品的产业化进程。此外,还将以口粮作物为主进行技术储备,保持抗虫水稻、抗旱小麦等粮食作物转基因品种的研发力度,保持转基因水稻新品种研发的国际领先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农业部等十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棉花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高效顺畅、安全有序的棉花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意见》要求,在统筹规划、加强棉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畅通棉花物流通道,增强棉花物流节点功能。在提升棉花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方面,加快第三方棉花物流发展,积极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等。在推进棉花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方面,《意见》指出,要提升棉花物流信息化水平。特别提出,要加强北斗导航、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在棉花物流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棉花第三方监管网络和体系建设,完善不同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体系,促进互联互通,支持构建集信息采集、库存监管、物流配送、货权登记、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为一体的全国棉花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供应链金融以及信息查询等集成服务。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将重点规划完善三大棉花物流通道,包括新疆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新疆棉花及中亚国家进口棉花流入内地需求;内地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华东、华中、华北等地区棉纺企业用棉需求;沿海地区进口棉花物流通道,主要是满足国内企业对进口棉花的物流需求。另外,研究开展棉花集装箱运输试点,打破制约棉花集装箱运输发展的“瓶颈”,建设从新疆到内地集收纳、集并、中转、运输、存放等为一体的棉花集装箱运输物流体系,实现“门到门”的棉花集装箱联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通知》明确指出,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但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意义何在资源税涵盖的资源以自然资源为主,大致分为金属矿资源类、非金属矿资源类和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类三大类别。我国资源税的征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征收的范围逐渐扩大,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但对于森林、水、草场、滩涂等资源一直没有征收税。这次将森林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有着重要意义。其中,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以森林资源为例,我国森林资源种类丰富,但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而且西北、西南地区,立地条件差,造林难度越来越大、成本投入越来越高,见效也越来越慢。各类违规用地,毁林开荒等问题严重。森林有效供给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对森林资源征收资源税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地开发利用,它是保护森林的有效措施。其次,它是提高相关企业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强大推动力。从更深层次上来说,对森林资源征收资源税可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改革经济发展模式,形成良好的经济循环模式。
近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浙江省杭州市联合召开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决策部署,总结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验,动员部署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得准、管得住、建得好、守得牢。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车俊在会上致辞。韩长赋指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农民利益的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要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立足自身职责,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协同配合国土部门,工作再加力,措施再加强,进度再加快,重点在“划、定、管、建”四个字上下功夫:就是要划够划优,要定到地块,要严格管理,要建设提质,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推向深入。韩长赋强调,要加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这是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中央保障粮食安全的又一重大决策部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建立“两区”,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方向和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建立“两区”的基础,建立“两区”有助于更好地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要在“两区”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区要率先开展“两区”建设。姜大明指出,一年多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密切配合,地方全力推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划定工作必须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先难后易的方法路径、坚持中央要求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坚持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在方法创新方面,充分运用遥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确保城市周边的耕地“定位、定量、定质”,合理确定各重点城市补划任务,确保划定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在工作机制方面,建立了部省联动、上下协同、左右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尖兵”和“利器”作用,逐级压紧压实责任,推动了划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姜大明强调,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是国家意志、刚性约束、时代要求。要正确处理划定工作与规划调整的关系,把全面划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要继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倒排工期、抓紧推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正面引导、凝聚共识,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会上,浙江省副省长黄旭明以及江苏、河南、宁夏等省(区)政府负责人分别代表省级层面交流划定经验成果,杭州、吉林、鹤岗、苏州、福州、济南、洛阳、武汉、贵阳等9个重点城市负责人就其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验和做法作典型发言。会议期间,与会代表现场考察了杭州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情况。
各省(区、市)优农中心(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农业部“把我国茶叶做成优质高效、全球畅销的大产业”,“大力培育大企业、大品牌”等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园艺作物“三品”提升行动具体安排,推动我国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农业部(农办市[2016]4号)批准,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第四届中国茶叶博览会(以下简称“茶博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规模 时间:2016年10月28—31日(26-27日报到布展) 地点:济南高新国际会展中心(济南工业南路28号) 规模:30000平方米 二、宗旨与主题 宗旨:展示成果 促进交易 培育品牌 主题:品质 品牌 安全 三、展览范围 主要展示产品:茶叶、茶制品、茶具、茶机械等各类涉茶产品和茶文化艺术。突出展示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茶叶品牌和优秀企业品牌产品。 参展邀请对象:各主产省(区、市)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组团;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市级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茶企;茶文化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经销型企业;《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茶叶类产品生产企业。 四、主要活动 1.开馆仪式。在正式开馆前举办,组织部分领导、嘉宾和企业参加,请与会农业部等相关领导和嘉宾致辞、讲话,安排部分品牌企业展示推介。 2.嘉宾巡馆。开馆仪式后,安排与会领导和嘉宾代表,集中参观主产省区组团展区和品牌企业展区,交流发展经验,了解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发展。 3.茶产业发展高层论坛。邀请农业部和地方政府领导、知名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围绕品牌建设和产业形势等深入研讨、互动交流,共同探析产业发展方向。 4.主产省区专题推介活动。面向参展的茶叶优势产区,支持主产区省、市、县茶叶主管部门开展专题推介活动,加强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推介。 5.茗茶品鉴暨斗茶活动。以绿茶和红茶为主,组织开展“老百姓喝得起的好茶”斗茶活动,邀请高级品茶师现场主持,为优胜产品颁发证牌。 6.茶叶品牌遴选推荐。面向参展地区和企业,分别组织开展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的遴选推荐活动,促进茶叶品牌培育与建设。 7.“优质茶园”认定。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面向参展企业开展“优质茶园”认定,为获得认定基地颁发证牌,引导生产企业强化基地建设和质量控制。 8.经典茶席雅集展示。征集茶席雅集作品,在活动专区和微信平台统一发布,同步展示。要求以茶具为主材,辅以铺垫等材料,体现茶艺文化,传播茶道精神。 五、组织机构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主办单位: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 中国茶叶学会 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 协办单位:浙江省农业厅 云南省农业厅 陕西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济南茶叶集团(第一茶市) 承办单位:厦门市凤凰创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六、有关事项 (一)请各省(区、市)优农中心(站)和各有关单位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争取支持,深入宣传发动,认真组织本地区市、县政府部门及优秀茶叶企业参展。 (二)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参展企业参加茶叶品牌遴选推荐及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开展的“优质茶园”认定活动,申请截止日期2016年9月15日。 (三)品牌遴选推荐、“优质茶园”认定等具体方案可登陆茶博会网站(www.teacbh.com/)、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官网(www.ynzx.agri.cn)和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网站(www.cgapa.org.cn)查询、下载。 (四)欢迎茶产业各界代表参展参会,关于报名参展、申请协办、广告宣传、参加专题活动、举办专场推介等事项可向茶博会组织方具体咨询。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李建兵 010-65520093、65520119(传真) 蒲 伟 010-65520103、13601370539 厦门市凤凰创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郑洪林(13799799886)、赖清凤(18850407575) 郑陈哲(13779964483)、朱慧燕(13656009626) 电话:0531-66571088 传真:0531-66571089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2016年5月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总体思路和“创设落实一批政策,搭建一批平台,培育一批带头人,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模式,建立一套服务体系”的“五个一”工作布局。初定2016年9月,由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贵州省遵义市委、市人民政府等,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共同主办“2016’中国(汇川)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论坛(以下简称‘农民工创业论坛’)”。为配合此次活动,农民工创业论坛筹备组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论文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及征集范围 本次征文以“农民工返乡创业创新”为主题,征文对象为: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复员转业军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心、支持农民创业的人士。 二、组织与投稿要求 (一)应围绕“农民工返乡创业创新”这个主题,论文要具有学术性、创新性或实践性;文章观点明确,逻辑清晰,文字简练,字数一般30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5000字。应征论文应不侵权、不涉密,作者文责自负。 (二)论文一律使用word排版,报送时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 (三)投稿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投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1016室;邮政编码:100122;电子邮件:lunwenzhengji2016@163.com。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上标注“农民工创业征文”字样。 三、论文评选与出版 2016年8月15日前,将组织专家、学者对征集的论文进行遴选与评审,并将遴选评审出的优秀论文汇编公开出版,入选论文作者(或单位)均可获赠论文集。部分优秀论文作者将获邀出席“农民工创业论坛”。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联 系 人:赵廷阳 贾廷灿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联系电话:01O-59199679(兼传真)、010-59199677 13910755663 2016’中国(汇川)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高层论坛筹备组 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代章)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2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不超过3个。 三、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各类项目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四)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五)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六)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除外)的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能力不足的问题。 (七)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含跨省)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八)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的连续扶持年限,由各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 4.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5.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2月底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底前申报。 省级农发机构于2016年2月底前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备案文件,2016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文件,2017年2月底前上报贷款贴息资金结算审核备案文件。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省级农发机构上报备案材料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报告和项目汇总表(附件3)。 2.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贷款意向报告等。省级农发机构上报项目计划备案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及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1)。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省级农发机构上报贴息资金结算审核备案材料包括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和审核汇总表(附件2)。 (三)其他要求 1.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项目计划应及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后向下一级农发机构批复。 2.省级农发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4.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5.各省级农发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基层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