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12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督察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必要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可以向有关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征地补偿费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费是以怎样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土地拥有者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征地补偿支付形式。 征地补偿支付 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该办法是质检总局历时6年,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修改了曾于2001年12月制定发布实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正式以第质检总局第177号令形式发布。新办法同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1、调整篇章结构和丰富内容。老办法共六章31条,分别是:总则4条、检疫审批4条、入境检验检疫10条、出境检验检疫7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3条和附则3条。新粮食办法共七章61条,分别是:总则5条、进境检验检疫19条、出境检验检疫8条、风险及监督管理11条、法律责任14条和附则4条。其中,第四章风险及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均为新办法新增强调内容。其他章节,则作了相应调整,增强可操作性。 2、突出强调粮食风险管理、源头管理、过程管理的特点。新办法针对进境粮食流程长、环节多、风险高的特点,将进境前检疫准入、检疫许可,进境时指定口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检测,进境后定点加工作、疫情监测作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重点,建立了全流程的风险监管制度。首先是通过准入制度、检疫许可制度控制源头风险。准入制度指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也就是要求输出国承担源头管理责任。检疫许可则是要求,已准入粮食输往中国前,还需申办检疫许可,明确出口企业应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第二是通过指定口岸、指定加工厂和疫情监测制度控制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加工过程风险。第三是通过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提高进出境粮食风险管控能力。 3、突出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并将境外输华粮食加工储存企业纳入监管。企业是进出境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新粮食办法特别强调了企业在粮食储运、加工、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与责任。结合企业管理水平、诚信水平,对境外出口商和加工仓储企业、境内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等措施,落实企业责任,明确违规处罚。境外企业由输出国负责考核认可并向中方推荐注册登记,境内企业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向质检总局登记备案。这既是原粮食办法要求进口粮食必须定点加工的延伸与发展,也是对近年来进境粮食双边议定书成果的确认与巩固。 4、重新界定粮食概念。原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新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新办法不仅限制“非繁殖用”同时还明确应“用于加工”,只有同时满足才属于新办法管理的粮食范围。新办法增加油料类,明确将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籽纳入管理。新办法管理的粮食不包括粮食加工产品。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近日,农业部印发《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划了我国草原保护制度建设路线图。 《方案》强调,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草原畜牧业是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打赢扶贫攻坚战的有力支撑。 《方案》提出,要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加快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特色畜产品生产供给水平,促进草原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稳步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初步建立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长效机制。 《方案》指出,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要坚持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监管、依法推进四个原则,要以草原生态环境逐步好转、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法律法规制度全面建立为主要目标。 《方案》要求,各级草原管理部门要围绕抓好草原改革任务研究落实,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推进依法治草,大力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五个方面任务,加快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
本溪市位于辽宁省东部,受地形抬升影响,在全省范围内,属于降水量较丰沛地区。全市总面积8411平方公里,境内有中小河流200余条,分属于辽河流域的太子河水系和鸭绿江流域的浑江、叆河水系。全市按流域分区划分为太子河、浑江、叆河三个四级区;按行政分区划分为七个县级评价区、三十六个评价子单元。2014年,全市属枯水年份,全市平均降水557.9毫米,折合水量为46.93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34.69%,比上年减少43.11%。2014年是本溪地区近几十年来最干旱的年份。 2014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11.50亿立方米,折合径流深136.7毫米,比上年减少73.03%,比多年平均值减少64.60%。 2014年,全市大中型水库年末蓄水总量为20.63亿立方米,其中本溪县境内水库年末蓄水量为7.90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减少3.79亿立方米,桓仁县境内水库年末蓄水量为12.73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减少9.23亿立方米。 2014年全市总供水量4.19亿立方米, 总用水量4.19亿立方米,总耗水量1.73亿立方米。 一、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降水量是指由大气形成的降雨、降雪量。2014年全市平均降水557.9毫米,折合水量为46.93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34.69%,比上年减少43.11%。 2014年最大场次降雨量为影壁山站85.0毫米,30分钟最大降雨量为下马塘站56.5毫米,60分钟最大降雨量为下马塘站65.5毫米,24小时最大降雨量为影壁山站82.5毫米。 全年平均降水天数77天,其中观音阁水库站最多,为99天。 年内分配 2014年,全市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8月。6-8月降水量总量335.3毫米,占全年59.86%,比多年平均减少2.71%。其中,5、6两月降水量较往年有所增加;2月、4月、7月、8月较往年有较大幅度的减少。2、4两月的降水量均不足3.0毫米。 地区分布 2014年降水量的地区分布较平均。桓仁县平均降水量为560.1毫米,本溪县平均降水量为550.2毫米,本溪市区平均降水量为567.1毫米。 (二)地表水资源 1、地表水资源量 地表水资源量指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天然河川径流量。2014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11.50亿立方米,折合径流深136.7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64.60%,比上年减少73.03%。其中桓仁县地表水资源量为4.74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70.13%;本溪县地表水资源量为4.50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63.59%;平山区地表水资源量为0.1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1.66%;明山区地表水资源量为0.55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5.07%;溪湖区地表水资源量为0.06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33.33%;高新区地表水资源量为0.2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25.68%;南芬区地表水资源量为0.94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4.02%;城区地表水资源量为0.23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2.09%。 2、出入境水量 本次公报出入境水量仅指地表水的出入境水量。 流入我市境内的河流主要有富尔江、浑江、半拉江、细河、太子河(北支)。2014年全市入境水量12.71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74.86%。其中自吉林、抚顺、丹东入浑江水系11.73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73.59%;自抚顺、丹东入太子河水系0.98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84.0%。 我市出境河流主要有浑江、太子河、北沙河、细河、叆河。2014年全市出境水量为45.84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61.30%。其中浑江干流35.85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61.03%;太子河干流8.00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60.57%;北沙河0.28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60.06%;细河0.86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67.26%;叆河0.85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70.12%。 3、水库蓄水量 全市共有大、中、小型水库27座。本次公报以3座大型水库(桓仁、回龙山水库为电力系统所属、观音阁水库为省属)及2座中型水库(三道河水库、关门山水库)蓄水量为主。2014年水库年末蓄水总量为20.63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减少13.02亿立方米,其中桓仁水库年末蓄水量为11.87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减少9.25亿立方米;观音阁水库蓄水量为7.65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减少3.50亿立方米。 (三)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资源量指降水、地表水体入渗补给地下水含水层的动态水量。 2014年全市地下水资源量3.74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6.44%。其中桓仁县地下水资源量1.93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1.88%;本溪县地下水资源量1.30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6.52%;平山区地下水资源量0.04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8.39%;明山区地下水资源量0.12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8.72%;南芬区地下水资源量0.21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7.90%;溪湖区地下水资源量0.01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8.24%;高新区地下水资源量0.07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7.78%;城区地下水资源量0.05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减少61.73%。 (四)水资源总量 水资源总量指降水形成的地表、地下产水量。2014年全市水资源总量为11.5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11.5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3.74亿立方米,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计算量为3.66亿立方米。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一)供水量 供水量是指各种水源工程为用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供水量。 2014年全市总供水量4.19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 3.89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92.84%;地下水源供水量 0.30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7.16%。 在地表水源供水量中,蓄水工程供水量1.24亿立方米,引水工程供水量0.84亿立方米,提水工程供水量1.81亿立方米;在地下水源供水量中,浅层地下水供水量0.30亿立方米,深层地下水供水量0.001亿立方米。 (二)用水量 用水量指分配给用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 2014年全市总用水量4.19亿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量0.40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9.55%;生产用水量3.7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90.45%;生态环境(河道外)补水量0.003亿立方米。在居民生活用水量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0.30亿立方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0.10亿立方米。在生产用水量中,第一产业用水量1.23亿立方米,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量1.01亿立方米,林牧渔畜用水量0.22亿立方米;第二产业用水量2.33亿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量2.30亿立方米,建筑业用水量0.03亿立方米;第三产业用水量0.23亿立方米。 (三)城市用水量 2014年本溪市城市用水量(不含县城)2.47亿立方米,其中公共设施供水量0.70亿立方米,自备水源供水量1.77亿立方米,其中大型自备水源供水量1.76亿立方米,其他自备水源供水量0.01亿立方米。按用水性质分,工业用水量2.01亿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量0.23亿立方米,城市公共用水量0.23亿立方米,其它用水量0.001亿立方米。按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划分,平山区用水量1.35亿立方米,明山区用水量0.89亿立方米,溪湖区用水量0.03亿立方米,南芬区用水量0.19亿立方米,高新区用水量0.005亿立方米。 (四)耗水量 耗水量指在输水、用水过程中,通过蒸腾蒸发、土壤吸收、产品吸附、居民和牲畜饮用等多种途径消耗掉,而不能回归至地表水体和地下饱和含水层的水量。2014年全市总耗水量1.73亿立方米,综合耗水率41.29%。其中城镇居民生活耗水量0.06亿立方米,耗水率20.00%;农村居民生活耗水量0.10亿立方米,耗水率100%;农田灌溉耗水量0.82亿立方米,耗水率81.19%;林牧渔畜耗水量0.19亿立方米,耗水率86.36%;工业耗水量0.46亿立方米,耗水率20.00%;城镇公共耗水量0.10亿立方米,耗水率38.46%;生态与环境耗水量0.003亿立方米,耗水率100%。 三、2015年汛前供需水预测 本次预测根据山丘区的特点,结合全市蓄、引、提水工程概况,对不同行业进行需水量预测。 水资源总量及供需情况分析 根据2014年水资源量状况及2015年上半年来水量预测,推算2015年上半年全市可供水量3.28亿立方米。其中蓄水工程可供水量0.80亿立方米,引水工程可供水量0.66亿立方米,提水工程可供水量1.52亿立方米,地下水取水工程可供水量0.30亿立方米。经测算2015年上半年全市需水量2.10亿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需水量0.20亿立方米,农田灌溉需水量0.50亿立方米,林牧渔畜需水量0.11亿立方米,工业需水量1.15亿立方米,城镇公共与生态环境需水量0.13亿立方米。 综合以上分析,2015年1-6月份全市可供水量大于需水量,剩余水量1.18亿立方米。
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深刻内涵,瞄准脱贫攻坚的重点人群和重点任务,精准对接金融需求,精准完善支持措施,精准强化工作质量和效率,扎实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坚持精准支持与整体带动结合,坚持金融政策与扶贫政策协调,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统筹,以发展普惠金融为根基,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努力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能按需求便捷获得贷款,让每一个需要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都能便捷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为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二、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融资需求(二)精准对接贫困地区发展规划,找准金融支持的切入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各地发展改革、扶贫、财政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规划信息。指导金融机构认真梳理精准扶贫项目金融服务需求清单,准确掌握项目安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等信息,为精准支持脱贫攻坚奠定基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基本生产、生活信息和金融服务需求信息,建立包括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劳动技能、资产构成、生产生活、就业就学状况、金融需求等内容的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三)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各金融机构要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绿色生态种养业、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森林草原旅游、休闲农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对接特色农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园区的金融需求,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健全和完善扶贫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支持带动贫困人口致富成效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订单、仓单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稳妥推进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融资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大特色产业信贷投入。(四)精准对接贫困人口就业就学金融服务需求,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准支持。积极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农户联保等多种增信措施,缓解贫困人口信贷融资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产问题。针对贫困户种养殖业的资金需求特点,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有针对性改进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就业。扎实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就学资金困难。(五)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需求,支持贫困人口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筹措信贷资金,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发放低成本、长期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贷款贴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信贷管理,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做好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对接。同时,严格贷款用途,确保贷款支持对象精准、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报送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发放等情况。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合作性金融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安置区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辖内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估,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六)精准对接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等领域金融服务需求,夯实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充分利用信贷、债券、基金、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支持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健全和完善区域信贷政策,在信贷资源配置、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信贷管理权限设置等方面,对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给予倾斜。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可依法依规发放过桥贷款,有效撬动商业性信贷资金投入。三、大力推进贫困地区普惠金融发展(七)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推动支付服务进村入户。加强贫困地区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结算账户、支付工具、支付清算网络的应用,提升贫困地区基本金融服务水平。加强政策扶持,巩固助农取款服务在贫困地区乡村的覆盖面,提高使用率,便利农民足不出村办理取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支持贫困地区助农取款服务点与农村电商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促进服务点资源高效利用。鼓励探索利用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开发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市场,填补其基础金融服务空白。在农民工输出省份,支持拓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金融机构范围。(八)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与信贷联动。探索农户基础信用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驻村第一书记”、致富带头人、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贫困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探索建立针对贫困户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电子信用档案。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鼓励发放无抵押免担保的扶贫贴息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九)重视金融知识普及,强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制售使用假币等非法金融活动,保障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渠道,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优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公平、公开共享现代金融服务的环境。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在贫困地区深入实施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四、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十)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加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扶贫金融事业部”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加大对扶贫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十一)下沉金融服务重心,完善商业性金融综合服务。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和优化县域基层网点设置,保持贫困地区现有网点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增加。鼓励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方式向贫困县(市、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中国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强化县级事业部经营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要进一步延伸服务网络,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有效支持。鼓励实行总、分行直贷、单列信贷计划等多种方式,针对贫困地区实际需求,改进贷款营销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十二)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市场定位,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要依托网点多,覆盖广的优势,继续发挥好农村金融服务主力的作用。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职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支持在贫困地区稳妥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十三)加强融资辅导和培育,拓宽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加强对贫困地区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和孵化力度,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帮助更多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融资。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上市具有中西部贫困地区特色的期货产品,引导中西部贫困地区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区域集优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十四)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扩大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户的保险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险业务,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十五)引入新兴金融业态支持精准扶贫,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精准扶贫。五、完善精准扶贫金融支持保障措施(十六)设立扶贫再贷款,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设立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切实降低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合理确定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较长期资金来源。使用扶贫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加强精准管理,确保信贷投放在数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改进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十七)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倾斜配置。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继续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健全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等管理机制,增强政策精准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贫困地区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以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各级政府建立扶贫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精准扶贫融资担保。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定向承销等方式参与债务置换,稳步化解贫困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指导,推动地方债承销发行工作顺利开展。(十八)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优化银行机构考核指标。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 适当提高贫困地区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贫困地区符合政策规定的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适用相对较低的风险权重。六、持续完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发展改革、扶贫、财政、金融机构等参与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发挥人民银行各级行在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提升片区脱贫攻坚金融服务水平。(二十)完善精准统计,强化监测机制。人民银行总行及时出台脱贫攻坚金融服务专项统计监测制度,从片区、县(市、区)、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各层次,完善涵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效果、信贷投放、信贷产品、利率和基础金融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及时动态跟踪监测各地、各金融机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为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提供数据支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按政策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脱贫攻坚金融服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二十一)开展专项评估,强化政策导向。建立脱贫攻坚金融服务专项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金融机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考核。丰富评估结果运用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将对金融机构评估结果纳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综合评价框架内,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银行间市场管理、新设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等的重要依据,增强脱贫攻坚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二十二)加强总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村组、社区等公共宣传栏,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政策宣传,增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政策的了解,增强其运用金融工具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梳理、总结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工作成效,加强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营造有利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审办农发[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做好扶贫审计工作,促进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到加强扶贫审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扶贫开发的重大政策措施,不断开创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当前,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要如期实现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既定目标,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时间十分紧迫、任务尤为艰巨。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加强审计监管,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健全制度安排,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真正用在扶贫开发上。“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到加强扶贫审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把扶贫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把推动扶贫政策落实、规范扶贫资金管理、维护扶贫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绩效作为审计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加大扶贫审计力度,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二、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切实贯彻扶贫审计工作原则各级审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战略思想,按照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新理念,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应有的贡献。审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求实。要严格遵循扶贫相关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实事求是地揭示、分析和反映问题,做到“三个区分”,即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推动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二)坚持依法审计。要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扶贫及相关涉农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要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查处。(三)坚持鼓励创新。要注重保护扶贫开发中的新生事物,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有利于扶贫脱贫政策措施落实,有利于维护贫困群众利益,有利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举措,要坚决支持,鼓励探索,积极促进规范和完善,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四)坚持推动改革。要关注影响扶贫领域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制约和阻碍中央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制约和阻碍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等体制机制性问题,要及时反映,大力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三、进一步突出扶贫审计重点各级审计机关在扶贫审计中,要紧紧围绕“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目标,沿着政策和资金两条主线,抓好以下工作:(一)跟踪检查扶贫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六精准”要求,持续关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产业扶贫、生态保护扶贫、金融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救助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社会扶贫、社保兜底扶贫等政策措施的进展和效果,着力揭露和查处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完善、方法不恰当,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推动整改问责,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在推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政策落实中,必须牢固树立脱贫实效导向,不仅要推动把“零钱”变“整钱”、“死钱”变“活钱”,更要推动把“整钱”、“活钱”用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上,促进提高脱贫成效。(二)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区分公与私,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侵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将扶贫资金用于吃喝接待、公款旅游、奖金福利,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员利用职权优亲厚友违规分配扶贫资金等问题,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利益。严肃查处借统筹整合之名,搞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切实保障统筹整合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绩效。在审计中,既要揭示一些部门和地方“情况不明决心大”胡乱花钱,造成浪费的问题,也要反映“前怕狼后怕虎”不敢花钱,贻误脱贫攻坚战机的问题。(三)着力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绩效情况。对扶贫资金审计的重点要看是不是按照中央有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要求使用资金,是不是按照规范程序调整资金用途,是不是把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上。要将绩效理念贯穿扶贫审计始终,循着资金流向,从政策要求、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一直追踪到项目和个人,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审计力度,坚决支持贫困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捆绑使用,切实推动各级主管部门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推动贫困县从想方设法“要到钱”转变到下工夫“花好钱”上来。对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继续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专款专用”等为借口,造成资金长期趴在账上难以发挥效果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坚决曝光,促进各级各部门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中积极作为、有效作为,推动贫困县将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用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上来,切实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四)着力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加大对整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危房改造、教育卫生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效果的审计力度,重点揭露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以及后续管护缺失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建成后废弃闲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等突出问题,促进扶贫重点项目发挥实效。(五)着力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密切关注扶贫开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揭示和反映阻碍政策措施落实、制约资金整合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积极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同时,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广运用。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发挥审计成效(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审计机关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对加强扶贫审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审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以及《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主动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切实做到把握原则、突出重点、扎实有效。(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审计机关要统筹谋划“十三五”时期本地区扶贫审计工作,科学制定计划,合理调配力量,提高审计效率,实现对扶贫开发政策、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加强对全国扶贫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审计厅(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审计工作,落实责任,整合力量,提高质量,务求实效。(三)做好统筹协调。各级审计机关要做好统筹协调,把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的具体内容和工作原则,统筹纳入到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协调审计资源和力量,确保本意见要求落到实处。(四)严格审计纪律。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规范审计程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方面意见,维护审计机关良好形象,切实提高审计质量。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获取第一手信息和资料,确保反映情况准、查处问题实。对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拖延、隐匿和瞒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五)加强督促整改。各级审计机关要针对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整改,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审计署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近日,有传言居民旅客回国携带行李“单次2000全年2万以上全额交税”。对此,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进境居民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5000元免税额并无变化。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具体按照自4月8日起实施的新的行邮税税目税率征税,税目1、2、3的税率分别为15%、30%、60%。 据介绍,有关传言所称的“单次2000全年2万以上全额交税”,应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设置了单次交易限值2000元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