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种子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2016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部署,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种子协会,继续开展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加大新品种宣传推广力度,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展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做好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落实工作任务 2016年,新品种展示示范核心区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的149个县(区、场),由县级种子管理局(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和有关种子企业承担(详见附件1)。同时,与北京爱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顺义、辽宁阜蒙、黑龙江桦南、江苏铜山、安徽寿县、山东齐河、河南新郑等县(区)设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线上线下”联动试点。展示示范品种应为近3年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品种,突出种植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方向。每个展示方品种不少于20个,每展示品种种植面积不少于1亩;每个示范方品种不少于2个,每示范品种种植面积不少于20亩。展示示范田间地头设立统一标牌(标牌样式见附件2)。以展示示范核心区为依托,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展示示范网络,为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宣传、推广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技术培训 各县级种子管理局(站)等承担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人员,举办不少于5次的技术培训活动,组织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现场观摩会;同时要加强配套栽培技术研究,提出良法良种配套的具体技术措施,做到良种良法同步展示、同步示范推广。 四、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局(站)和展示示范承担单位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展示示范过程中的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加以宣传,扩大影响,推进种子管理部门看禾推介品种、农民看禾选用品种、种子企业看禾营销品种。 五、及时报送总结报告 各省级种子管理局(站)要及时做好本辖区展示示范工作的年中和全年工作总结,包括工作进展及成效、存在问题、进一步做好展示示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7月底、11月底前将年中、全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电子版发至zzjpzglc@agri.gov.cn。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1号 (农业水利类325号)提案答复摘要 一、关于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或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涉及每位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全国只有个别省、市、县制定了成员资格界定办法。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成员资格界定做出原则性规定。二是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四川省、上海市、北京市延庆县等地专门出台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排除和丧失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三是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策,主要根据村民是否具有户籍关系、是否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是否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标准,由集体履行民主程序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涉及包括承包地在内的各项农民财产权,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内容,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项法律,或者授权国务院先制定专项法规,难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做出全面、系统的体现。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地方可以进行试点探索,现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和退出等事项做出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群众经过民主协商制定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下一步,农业部将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要求,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实践,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退出的专项法律法规早日出台。 二、关于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明确“家庭承包的农户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共同共有”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成员共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包括夫妻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2015年1月,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明确要求“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2015年12月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中,再次重申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的调研,在研究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建议和指导地方稳步扩大承包地确权试点范围、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等工作中,充分考虑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一、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 2015年,农业部着眼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着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布局,部署调减东北等“镰刀弯”地区玉米种植面积,推进草食畜牧业发展,调整南方重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化生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水产品健康养殖,创建产业化示范基地。2016年,农业部将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力气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结构调整,适应市场需求调优、调高、调精,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一是推动种植业转型升级。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高标准口粮田,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探索建立棉油糖果茶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稳定水稻、小麦生产,力争“镰刀弯”地区玉米种植面积调减1000万亩以上。二是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引导生猪养殖向玉米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畜牧业和草业,逐步将“镰刀弯”地区和牛羊养殖优势区纳入粮改饲试点实施范围。三是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合理调整渔业养殖布局结构,减少湖泊、水库和近海网箱养殖密度,鼓励发展大水面养殖和离岸养殖,逐步压减近海和内陆捕捞产能,拓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和营销渠道。 二、关于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促进土地规范流转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2434个县、2.6万个乡镇、43.8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两年1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海南、云南、陕西等10个省份整省推进。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分类指导。针对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结合实际,分类指导。二是完善验收制度。尽快建立中央抽查制度,确保各地验收质量。三是加强督导检查。重点对整省推进省份和其他工作推进较慢的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四是加强宣传培训。重点对相关人员开展政策、师资培训,提高参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操作水平。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全国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农户数达到356.6万户,经营面积超过3.7亿亩,户均经营面积100余亩。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托管农民土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形成多种规模经营模式。二是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督促地方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三是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指导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明确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三、关于高度重视耕地丢荒问题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进一步重申:“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 2016年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要求,指导地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遏制承包地撂荒行为。同时,在总结地方实践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法律政策遏制土地撂荒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四、关于国家加快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2015年,农业部加快推进信息化,促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开展农业生产物联网试验示范,实施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建成并运行村级信息服务站7000多个。加强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创业创新人才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力度,开展“全国十佳农民”和“十佳农技推广标兵”遴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扩大到1500多个县,培训农民100多万人。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信息化。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启动建设全球农业数据调查分析系统,加强农业全产业链信息分析预警。大力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服务改造搞活传统农业,连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稳步扩大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范围。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推进农业遥感技术和物联网在农业生产上的配套应用。 二是构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启动实施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加速构建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资源配置体系,着力完善农业科技创新链,大力推进原始创新,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优化升级,更好适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 三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实施水稻、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推动玉米价补分离、价补统筹和收储制度改革,继续搞好大豆和棉花目标价格试点,探索实施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 五、关于治理受污染耕地 2015年,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深入开展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推进以下工作:一是探索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南方重金属污染区开展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在玉米非优势产区进行轮作试点,实现种地养地相结合。二是继续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突出干旱半干旱重点区域,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建设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扎实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继续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试点,大力推广高效缓释肥、有机肥、低毒低残高效农药和绿色防控。启动农作物秸秆及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开展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示范,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答复摘要 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许多地方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但一些地方借机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影响了农民投入土地的积极性。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上述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就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类排队,逐步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及的“二孩”政策和农村城镇化政策可能对土地承包制度的影响,我们将在参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起草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中,予以认真研究和考虑。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安全质量要求,公司特制定以下关于农药、肥料及所有涉及蔬菜生产的材料、机具、器材等投入品的管理制度,制度的责任人为总经理,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实施执行。 1、根据生产需要,由生产技术员提出生产计划:包括品名、用途、数量、使用时间。 2、由生产副总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根据生产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并进行采购。 3、采购员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地点采购,并带回每批次购买物资的产品规格书。 4、采购员填写入库单交库房管理员,由库房管理员登记入帐《投入品管理台帐》。 5、技术员根据生产需要填写出库单,交库房管理员领取材料。 6、库房管理员根据出库单填写《投入品管理台帐》,保存备查。 7、技术员根据每批次生产,填写《蔬菜种植田间记录管理档案》,保存备查。
年初以来,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立足生态优势,制定扶持政策,突出科技支撑,城郊型特色农业蓬勃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步伐进一步加快。 打好“生态牌”,种植产业再扩大。依托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特有的生态条件好、土地资源优、水体质量佳等优势,发展有机水稻、有机杂粮1.2万亩,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54.7万亩。同时,大力发展生态食用菌产业,规划建设食用菌工厂化生产园区3000亩,引进龙头企业7家,发展食用菌合作社68家,建立食用菌生产基地92个。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食用菌产业发展格局。 打好“政策牌”,惠农保障再升级。在原有惠农政策的基础上,新制定了《抚顺县2016年发展城郊型特色农业扶持政策》,对全县8大类农业产业项目给予帮助和扶持,计划扶持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将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积极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发放种粮补贴和综合补贴1483.01万元,兑现农机购置补贴款165.73万元。 打好“科技牌”,养殖产业再增效。充分发挥辽宁省东部山区资源优势,不断扩大柞蚕养殖规模和科技水平,与省农科院开展科技共建工程,搭建科技平台,推广柞蚕生态放养综合技术4万亩,完成柞园中刈改造2万亩,补植蚕场1.3万亩,组织学习考察和开展技术培训指导40次,有效提升了蚕农生态放养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扩大了养殖户的放养面积,提高了养殖户收入,蚕农每年人均收入增长3000余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发布消息,我国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每月270元、340元。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消息表示,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国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负责)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适时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国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部牵头,农业部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二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参与)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