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把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调运前审批、调运中监管和落地隔离三道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行为,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6年5-10月(为期6个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6月) 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许可的审批程序。对所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清查结果统一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健全完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根据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频次和监管重点,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的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进畜牧兽医部门、工商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处罚,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提升监管水平。根据种畜禽、乳用动物饲养、疫病防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面向基层执法人员开展一次种畜禽管理专业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专题培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施条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运输环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能力。 4.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面向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结合近几年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9月)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运输种畜禽、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纠正和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生产经营的现象。 1.种畜禽场。重点检查种畜禽场是否符合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定条件,是否按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查2015年跨省调入、出售的种畜禽数量,调入种畜禽是否按规定办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出售的种畜禽是否按规定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是否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种畜系谱。调入的种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2.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重点检查奶牛、奶山羊饲养场(养殖小区)是否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址或者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核查2015年动物疫病监测是否达到《乳用动物健康标准》,未达到健康标准的奶牛、奶山羊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核查2015年调入、出售的奶牛、奶山羊数量,调入的奶牛、奶山羊是否按规定办理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出售的奶牛、奶山养是否按规定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调入的奶牛、奶山羊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3.运输种畜禽、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运输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的运载工具是否按规定实施消毒,承运人是否凭检疫证明承运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运输途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跨省调运的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是否办理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在实施指定通道制度的省份,种畜禽、奶牛和奶山羊是否通过指定通道运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0月) 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区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针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能够立即解决的,坚持“立行立改”;对需要研究解决的,要明确提出解决方案,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下一步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对各市、县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施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国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关键信息互联互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对重点省份开展抽查。 联系人:徐亭关婕葳联系电话:010-59191407 传真:010-59191855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件:1.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表 2.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情况表 3.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情况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国发〔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特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商业可持续性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精准性与有效性,调节市场失灵,确保普惠金融业务持续发展和服务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机会平等、惠及民生。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防范风险、推进创新。加强风险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对难点问题要坚持先试点,试点成熟后再推广。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和区域平衡出发,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鼓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做到服水土、接地气、益大众。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要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 充分调动、发挥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引导各类型机构和组织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完善机制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一)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 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继续完善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小微企业聚集地区。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 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 保持县域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相对稳定,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积极引导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方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开发和推广,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逐步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拓展农产品期货及期权市场服务范围。完善期货交易机制,为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提供有效手段。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 (二)提升金融机构科技运用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逐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发挥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 积极鼓励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提升支付效率。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特点,满足各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 四、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是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柱和平台,有助于改善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资源均衡分布,引导各类金融服务主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一)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有关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 (三)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在整合、甄选目前有关部门涉及普惠金融管理数据基础上,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用于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建立跨部门工作组,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 五、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普惠金融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加快建立发展普惠金融基本制度。 在健全完善现有“三农”金融政策基础上,研究论证相关综合性法律制度,满足“三农”金融服务诉求。对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技术专利权、设备财产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积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流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相关制度,明确对各类新型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确立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法律规范。 研究探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推动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典当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定位。加快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推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推动修订证券法,夯实股权众筹的法律基础。 (三)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制定针对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最低标准,制定贫困、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费用减免办法,保障并改善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权益。完善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相关执法权限与责任标准。 六、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根据薄弱领域、特殊群体金融服务需求变化趋势,调整完善管理政策,促进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倾斜。 (一)完善货币信贷政策。 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二)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 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网点建设。有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工作。进一步研究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加强农业保险统筹规划,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扶持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县域市场,对其在中西部设立省级分公司和各类分支机构适度放宽条件、优先审批。 (三)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立足公共财政职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保障困难人群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衔接与配合,共筑政策支撑合力。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普惠金融实践活动。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部分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四)强化普惠金融宣传。 加大对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建立普惠金融发展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发布中国普惠金融指数和普惠金融白皮书。 八、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订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二)开展试点示范。 规划实施应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开展、防范风险。对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可在小范围内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待试点成熟后,再加以总结推广。各地区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试点,推动改革创新,加强实践验证。积极探索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强国际交流。 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务实合作,探索双边、多边的示范性项目合作,提升我国普惠金融国际化水平。 (四)实施专项工程。 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实现规划目标。 (五)健全监测评估。 加快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5月17日,辽宁检验检疫局与大连海洋大学签署了《辽宁检验检疫局、大连海洋大学科技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推进科研项目攻关、人才队伍建设、合作突破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瓶颈”,以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多个方面开展合作。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检、学、研深度融合,共同申请承担科研项目,着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升新时期检验检疫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准;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深化大学生实践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培训、讲座和论坛等形式,推动双方学术交流等。 作为技术执法部门,辽宁检验检疫局目前拥有各类实验室58个,其中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19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16个,常规实验室23个,实验室仪器设备6082余台(套),原值6.2亿元人民币,检测能力达6841项,承担各类科研、制标项目1400余项,获得各类省部级以上奖项170余项。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000余人。
大农发【2015】20号 各区市县农发(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海局),各先导区社管局: 2014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2015年将全面展开,为做好近期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4年确权登记试点收尾工作 我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试点区市县县、乡、村三级的共同努力下,整体工作进展顺利,目前正处在收尾阶段。收尾的成果将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全面展开,提供看得见、摸得着、可复制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各试点区市县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工作指导。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做好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重点解决好分户与合户、二轮延包以来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土地经营权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等合同不完善问题。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各持一份。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把原合同作为附件。 二是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重点解决好个别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户不签字问题。要对不签字的农户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搞清楚是政策宣传不到位还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宣传不到位的,要通过进一步的耐心解释工作,争得农户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履行程序;历史遗留问题能解决的尽快解决,确属顶层设计没有到位的情况,目前解决不了的可暂时搁置。 三是做好登记簿建立工作。建立健全登记簿是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成果,是确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属的法律依据,也是县级农业部门的重点工作。因此,各区市县农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是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要求,做好县、乡、村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类别要求分类归档。 二、做好2015年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 2015年各区市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工作任务已经明确,当前,各区市县要抓紧做好2015年确权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发动是确权登记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环节。从2014年试点工作的实施看,宣传发动做的好的村工作进展都很顺利,凡进展不够顺利的村都与农户对政策不了解、不支持、不配合有关。 二是精心组织一支过硬的工作队伍。县、乡两级参与确权登记工作人员是保证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力量。试点经验证明,各区市县要下功夫选择抽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人员承担这项工作,特别是村级和村民小组选用调查员要选一些文化程度高、威信高、原则性和责任心强的村民。 三是做好配套资金的争取工作。财政资金的投入到位是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保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 保证了2014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目前,2015年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已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当前,各区市县要尽快做好资金配套落实,保证本级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市级经费将不予拨付。 三、关于招投标工作 通过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看,好的测绘作业单位是确权登记工作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按照省农委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制定了《大连市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编制了《大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操作手册》,对2015年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包括招投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目前已报市政府,待讨论通过后下发。请各区市县接到正式文件后,再开始招标工作。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乡村旅游,建设美丽乡村,已经不仅仅是对旅游业的补充和升华,更重要的是提升农村经济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不断将农村事业与中国的现代化相协调的重要举措。依托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以满足城市人需求的旅游休闲度假业态为主导,传承地域文化,营造乡村活力。 从中央一号文件到《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从《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到“全国乡村旅游提升与旅游扶贫推进会议”,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到“城乡共享”“5+2”生活模式……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大发展的时代正在开启。 经研究,中国城建教育协会再继盛举“乡愁·乡建·乡创: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美丽乡村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研讨会”。望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参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办单位 中国城建教育协会 华东理工大学 奥雅设计公司 支持单位 台湾品牌农业推广协会 ECOLAND易兰 风土生态城市与创意乡村国际设计机构 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 旅游景观网 中原乡村旅游协会 成都天府新区投资服务中心 一、研讨内容(略)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2016年6月3日-6日(3日全天报到)上 海 第二期2016年6月17日-20日(17日全天报到)成 都 三、会议费 1680元/人(会务、专家、资料等)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报名方法及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后,将报名回执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将于会议召开前一周根据报名回执表发送第二轮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会议地点、乘车路线、食宿标准及日程安排。 五、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传真:010-69290876(兼传真)、57426190 邮箱:chinacjjy@vip.126.com 网址:www.cncbedu.org.cn
中合学[2016]第7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章程》规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学会换届大会。在大会召开同时举办中国合作经济高层论坛,本届论坛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刚刚召开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组织形式创新、产业业态创新、运行机制创新,从体制机制上激发广大农民群众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总结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经验,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促进农民增收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定于2016年7月1-3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合作经济高层论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主题 智慧农业与合作社创新 二、论坛内容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合作经济高层论坛开幕式、大会选举、主旨报告、专题研讨、热点面对面五大板块,为行业同仁提供交流、学习、合作的平台。 (一)开幕式 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有关部门领导出席并讲话 (二)大会选举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会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主旨报告 1.现代农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体制机制创新 2.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与现代农业 3.智慧农业的机遇与挑战 4.支农政策与农业产业 (四)专题研讨 1.农产品产销对接与品牌建设 2.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3.合作社与普惠金融政策 4.合作社与信用合作 5.农村土地制度解析 6.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五)热点面对面--专家与代表互动 1.农村土地流转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3.物联网与农业发展 4.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5.农民合作社与电子商务 三、参会对象 国务院有关部委部门负责人;国内外专家学者;本学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相关涉农企业负责人及热衷于合作经济事业的人士。 由于参会人数较多,为便于安排住宿,请参会人员务必于6月20日前将参会回执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至会务组。 四、时间及地点 时间:7月1日全天报到,7月2-3日开会。 地点:北京 五、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共同承办单位:招募中…… 协办单位:招募中…… 六、联系方式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秘书处 联系人:丁智强 冯跃进 刘洪林 手机:13501071577 电话:010-66160977 E-mail:cceta@163.com 传真:010-66510198 网址:www.china-coop.org 地址:北京市西四砖塔胡同56号南楼320室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部审计整改督促机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审计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5月17日 农业部审计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部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审计问题整改督促检查机制,严格维护财经法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是指部财务司根据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我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项目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结果,对审计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进行归集、分类整理形成的问题列表。 第三条 审计问题整改清单主要用于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及时反馈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并作为我部动态反映审计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基础信息。 第四条 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按照整改主体分为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和管理司局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应列明问题性质、具体问题、引用法规、整改意见或管理建议、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有关审计结果报告正式出具或印发后,财务司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按所涉及的单位分别编制《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六条 财务司定期对我部各类审计问题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对涉及有关司局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工作疏忽,或制度不完善、监督履职不到位等现象,及时归集相应的审计问题,提出管理建议,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编制《管理司局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并发送有关司局。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司局收到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后,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如实、完整地反馈整改情况,包括审计问题整改直接责任人、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进程等内容。 整改进程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三种情况。其中:已整改是指已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对问题进行彻底纠正;部分整改是指已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制定或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但因涉及履行审批程序等因素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难以整改到位,需延长期限落实整改;未整改是指未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采取相应整改落实措施。 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管理司局应填报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计划及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财务司依据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按单位和司局分别设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动态记录全部审计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对已整改问题,实行立改立销;对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在整改台账中予以明显标识,并定期向相关单位和司局发送审计问题整改清单进行跟踪督促,直至相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第九条 各单位的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时,财务司组织开展有关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回查。对审计问题整改台账中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财务司根据整改情况和部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扣减相关单位当年绩效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对拒绝整改、长期拖延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或因整改落实不力导致违纪违规问题屡审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司局,财务司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报告分管部领导,建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农业部财务会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清单 2.管理司局审计问题整改清单 3.审计问题整改台账
各区市县农发(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海)局,各先导区社管局: 为做好2016年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现将《2016年度落实〈大连市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抓紧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于6月20日前报市农委。联系人:匡远进,联系电话:83680825。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2016年度落实《大连市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指南 根据《大连市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14〕809号)、《关于对大连市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解释的通知》(大财农〔2015〕747号),结合我市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指南。 一、贴息贷款投向及标准 (一)粮食生产 投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粮食晒场、简易粮仓、烘干设备。 标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取得合法手续自建、自用的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水泥层面结构粮食晒场;仓储能力在300吨以上的简易粮仓;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粮食烘干机及其他粮食烘干设备。 (二)菜篮子生产(露地果业生产) 投向:果树苗圃建设。 标准:果树苗圃连片规模50亩以上;苗木科学合理密植;有满足生产需求的基础设施。 (三)农机服务 投向:农机服务。 标准:农机具资产1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生产作业流动资金。 (四)设施农业(蔬菜、水果、花卉) 投向: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2014—2015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实施内容实施。对温室或钢筋骨架大棚净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具备育苗盘、育苗架和喷淋等育苗有关设施的蔬菜种苗生产中心,棚室建设和有关育苗设施也可申报。 (五)农业产业化 1.投向:农产品储藏库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 标准:农产品加工车间、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增、改造农产品加工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2.投向:农产品出口企业。重点支持蔬菜、水果、畜牧、花卉等农产品的出口。 标准:在大连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市建有农产品出口基地或以我市地产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其中:蔬菜、水果企业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畜禽产品企业年出口额达到150万美元以上;花卉企业年出口额达到60万美元以上。达到以上标准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开拓境外市场,推动我市地产农产品出口方面,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投向: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重点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内,以批发水果、蔬菜和特色农产品为主的产地批发市场建设。 标准:凡在农村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的,正式经营满一年以上,具有农产品批发集散功能,在当地认可度较高,经营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固定摊位不少于50个,全封闭或半封闭交易大厅,市场内水泥地面、市场外有柏油道通行,给排水齐全,有垃圾存放场所,有商品化处理和市场办公管理等活动的场所,对达到以上标准的产地批发市场在基建、冷藏库、加工间、检测室、配套设备、改扩建等方面给予支持。 4.投向:地产水果收购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在我市水果采收旺季,进行大宗地产水果收购。 标准:在我市市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且有农产品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核算的以经营我市地产水果出口为主企业法人,水果年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5.投向:农机具库建设。 标准:农机具资产1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具库棚和购买农机具。 (六)畜牧业发展 1.投向:养殖场玉米青贮收购。 标准:养殖场要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2.投向:肉、蛋鸡养殖场自动化笼养设施改造。 标准:养殖场应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肉鸡养殖场可一次性存栏2万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可存栏1万只以上。肉、蛋鸡笼养设施改造要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疫病发生、减少粪污排放的要求。 3.投向:现代畜牧业典型示范。 标准:养殖场要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项目符合市农委制定的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文件要求。 二、贷款贴息原则 农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贷款实际发生,二是贷款用于规定的项目投向及标准,三是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完成。 三、贷款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1.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到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部门领取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贷款情况;持申请表到放贷金融机构核实贷款情况,将经放贷金融机构核实后的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及贷款合同、贷款申请和项目完成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农业部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乡镇农业部门初审后报区市县农业部门。乡镇(街道)农业部门对申报贷款贴息的农业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贷款投向及标准、是否完成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 2.区市县农业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农业部门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完成情况、贴息期限及额度、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核,形成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报告,填写农业项目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随农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农委。 项目完成情况说明、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报告要围绕贴息贷款投向及标准所限定的内容,按市农委相关专业要求撰写。 3.市农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区市县审核上报的贷款贴息情况提出贷款贴息审批意见,由县域经济与发展改革处汇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四、贴息资金申报规定 1.项目申报范围。贷款和项目完成时间在2015年1月1 日以后,符合贴息贷款投向及标准的项目。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不含2016年度养殖场玉米青贮收购和地产水果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和设施农业等财政奖补政策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2.贴息金额及期限。按大连市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14〕809号),及有关事项解释(大财农〔2015〕747号)规定执行。 3.项目申报时间。区市县农业部门于6月20日前报市农委。 4.项目申报资料。按规定要求报送申报贷款贴息资料。 (1)个人(单位)申报时,乡镇(街道)需收取的申报资料 ①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4份) ②贷款申请(3份) ③贷款合同(3份) ④贷款借据(3份) ⑤项目完成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3份) (2)乡镇(街道)上报区市县农业部门资料 ①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2份) ②贷款申请(2份) ③贷款合同(2份) ④贷款借据(2份) ⑤项目完成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2份) ⑥农业项目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2份) (3)区市县上报市农委资料 ①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1份) ②贷款申请(1份) ③贷款合同(1份) ④贷款借据(2份) ⑤项目完成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 ⑥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报告(1份) ⑦农业项目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1份) ⑧农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1份) 2.农业项目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年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1、 本表贷款情况的4项内容由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填写。 2、 贷款机构对贷款情况的4项内容进行核实。 3、 乡镇(街道)农业部门对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进行核定并填写,按规定计算填写贴息额。 4、 本表只填已实施的项目。 5、 本表一式6份,申请人1份;贷款机构1份;乡镇(街道)农业部门2份,其中1份存档,1份供查阅;区市县农业部门1份;市农业部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