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双打”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2016年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六部门联合印发的《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农业部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现根据《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双打”工作会议及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领域,着力开展专项治理,狠抓大要案查处和案件公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各级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工作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现重点监管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农业系统检测、执法、监管三方联动明显增强,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长效措施进一步推广,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促进农业生产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更重要作用。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推进种子质量追溯试点。 农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高毒、禁用农药行为,以及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推进农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试点。 肥料:严厉查处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管。 兽药: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未批准使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农机质量调查工作。以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为重点,在主产区和主销区开展水稻插秧机质量调查,加强农机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等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热作苗木:以财政补贴天然橡胶苗木定点生产基地为监管重点,强化苗木生产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和苗木出圃检疫制度建设。在天然橡胶树定植高峰期,加大出圃苗木质量抽检力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苗木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开展对渔船救生、消防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等船用产品的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领域 热点区域:对近年来在省部级抽查中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部分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假劣农资高发多发态势。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打击农资批发、零售市场和各类展销会销售假劣农资、虚假宣传,以及乡村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团伙“忽悠”式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基层监管力度。 互联网领域:重点打击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经营高毒、禁限用农兽药及假劣农资行为,规范互联网领域农资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开展专项治理。 果、菜、茶、中草药等特色产区:重点打击水果、蔬菜、茶叶、中草药常用投入品中含有高毒、禁限用农药以及添加隐性成份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履行农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职责,严格条件和标准,规范审批过程。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动态了解本区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状况,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及时公告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强化市场监管。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继续抓好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防止危害反弹。督促农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做到“检查有计划、巡查有记录、整改有落实、追责有依据”。对用量大、有明显质量嫌疑、存在安全隐患的农资产品要进行重点抽查。 (三)加大案件查处。认真受理农资投诉举报,广开案源渠道。县级农业执法机构要坚决杜绝零办案现象,严厉查处各类假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案件。进一步落实好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工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大产品预警、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查协作和联动查处力度,提高全程追溯打击能力。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 (四)推行监管信息化。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监管网络平台,推动网上办案,实时掌握立案、调查、处罚、移送等情况,并与各地“双打办”建设的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探索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资商品数据化管理。推进实施主要农资产品电子追溯制度,覆盖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实现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主体可溯源。 (五)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主渠道,提高放心农资产品覆盖率。多形式地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知识,进村入户面对面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检测鉴定服务。鼓励农业技术机构、检测单位等加强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着力提供农资选购、种养技术、合理用药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六)推进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社会治理体系。畅通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办法,为社会各方面参与创造条件。加强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资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综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有关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五、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工信、公安等八部门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6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3—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组织开展第十二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公布2015年全国农业系统农资打假典型案件。 (三)4—9月,组织开展农药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种苗供应基地检查。 (四)5—10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开展罚没农资销毁处理活动。开展农资打假执法人员培训。 (五)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和联席会。 (六)9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七)10—12月,会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工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农资打假合力。加强对本部门农资打假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人员、条件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程序、标准和任务要求。检测机构发现假劣农资线索,要及时报告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对执法机构临时送检的紧急检测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尽快检测。执法机构要及时核对物流、通信、资金等线索,确认证据,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行业管理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及时办理上级督办案件,妥善处理农民投诉举报案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全力以赴、一管到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确保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农资打假工作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办人情案,以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地方保护、参与违法经营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三)强化能力建设。抓住机遇,争取将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整体改善农资执法装备和条件。要充分认识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纳入到公务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同建设、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监管合力。严格执行农业执法“六条禁令”,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规范执法能力。 (四)突出协调配合。认真执行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省际协作等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线索通报,扩大办案成果,努力做到一地发现线索,多地联动办案,深挖整个环节,规范多个企业,整顿一个行业。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及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假劣农资“人人喊打,无处藏身”的局面。 (五)强化信息报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28号)要求,做好农资打假统计报告工作。实行县以上逐级上报制度。月报、季报和大要案信息,全部经由“中国农业信息网”→“金农工程”→“农资打假监管系统”报送。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县一级“金农工程”账号开通申请工作。我部将每季度公布各地统计报告情况,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依据。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康胜云 联系电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农资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联系人:崔翔 联系电话:010-5919968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要求,为确保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高效规范实施,提高补助设施建设质量和标准化水平,现将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目录和技术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农财两部文件要求,坚持突出扶持重点、农民自主建设、阳光规范操作的原则。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实施过程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确保补助政策落到实处。要强化技术服务,做好补助设施本地化设计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目录 2.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技术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要求,今年我部将继续在全国开展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以下简称“示范村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示范村镇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村镇主导产业应是特色种植业、养殖业、传统手工业,也可以是乡村休闲、文化传承等行业。具体标准: 1.主导产业突出。专业村主导产业收入占全村农业经济总收入6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户数占专业村农户总数的50%以上。专业乡镇主导产业收入占全乡镇农业经济总收入3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户数占专业乡镇农户总数30%以上。 2.带农致富效果显著。专业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专业乡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 3.品牌影响力大。专业村镇主导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有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认证。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省级以上名牌认证的专业村镇优先考虑。 4.组织化水平高。专业村镇有成立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数占专业村、专业乡镇从业农户数的比重分别为40%以上和30%以上。专业村镇与龙头企业或专业批发市场有效对接。 二、申报数量 在充分考虑各地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2016年示范村镇申报名额(见附件1)。请各地在不突破控制数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申报数量,并结合实际在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 三、申报程序 示范村镇认定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各地一村一品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做好遴选、初审、推荐等工作,认真组织申报。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村镇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3)并上报省级一村一品主管部门,省级一村一品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择优推荐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一村一品主管部门请于5月31日前,将推荐村镇申报书、省级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及推荐村镇省级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shifancunzhen@126.com。省级申报文件中请务必保证各专业村镇及主导产品名称规范准确。 邮寄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杨俊,电话:010-59191849 附件:1.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额分配表 2.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内容要求 3.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表 4.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省级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3日
4月12日,东北大学发布2016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章。2016年,东北大学拟面向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招收150名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农村单招科类为理工类,招生专业包括30个专业。东北大学将根据各省考核合格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情况,确定招生专业(类)、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并于高考后、高考成绩公布前在东北大学招生网公布。该招生计划由东北大学事先预留,不占学校在各省公布的普通类统招计划。 特别提示,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4月25日前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报名。
据省气象局预报,受蒙古气旋影响,4月11日夜间到13日,我省将出现小雨到中雨天气,沈阳、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及台安有中雨;大连、丹东、营口地区及鞍山市区、海城、岫岩有小雨。14日我省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将稳定通过8℃,气象意义上的春季最佳播种期即将来临。辽宁省农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组织农民适时抢墒播种,高质量完成春播生产任务。 一、强化分类指导,把握最佳时机,努力实现一次播种保全苗 由于各地气候条件、土壤墒情、有效积温不尽相同,大田作物最佳播种时期有所差异,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加强会商,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最佳播种时期。辽西北及沿海丘陵地区气温回升快,蒸发量大,应指导农民播后及时镇压,以防跑墒,并采取节水滴灌、地膜覆盖、抢墒播种、抗旱“坐水种”等措施适时早播,提高春播质量;中部平原区土壤墒情好,气温回升平稳,应引导农民采取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免耕播种等措施适时播种,全面加快播种进度。其中,土壤偏湿地块要抓紧时间散墒、整地,降低农田湿度,提高地温;东部山区气温回升较慢,阳坡地和高燥地块应适时尽早播种,争抢积温,土壤冷凉地块应倡导农民适时晚播,采取增施有机肥,地膜覆盖等方式提高地温,确保一播全苗。同时,各地要提前谋划,根据种植结构调整调查,分作物、分品种、分地块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如针对玉米改种大豆等作物可能出现的除草剂药害问题,制定的技术指导意见或应对方案),并及时开展调增作物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调增作物播种质量和种植效益。 二、加强机具调度,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全面提高播种质量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各类播种机具的购机需求。要指导做好各类作业机具的检修和机手培训,推进农机农艺融合,集成推广先进的栽培种植模式,全面提高农机作业质量,为春耕生产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要充分发挥农机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春耕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组织开展跨区机耕机播作业,扩大机械作业面积,开展机播作业会战,加快耕播进度,缩短播期,提高作业效率和质量。要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农机深松整地、免耕播种、水稻规范性育苗、机插秧等先进实用技术,高质量完成好现代农业、全程机械化等重点示范项目区春播计划。 三、加强育秧管理,提升科技水平,确保水稻苗齐苗壮 各地农业部门要围绕“保温、增温、促早”的目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组织农民开展水稻育秧棚建设、苗床整地和肥土准备等工作,抓住晴好天气,按插秧计划科学组织水稻育苗播种。各地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配套秧田管理措施,推广标准化育秧技术,为水稻插秧创造良好基础条件。要切实加强苗期病害预测预报,强化技术跟踪指导服务,加强通风炼苗和水肥管理,培育高素质秧苗。 四、加强市场监管,做好供需调剂,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省、市、县交界地区和农业产业聚集区、农资经营规模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农资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乡村流动商贩为重点对象,加大监管频率和抽查力度,严肃查处经营假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继续加大力度做好转基因玉米种子排查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把好玉米播种关,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同时,要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经营,提高放心优质农产品覆盖率,营造良好的春耕生产环境。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提高技术指导和各项服务水平 在春耕生产的各个关键时期,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农委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抓好重点农业项目组织,形成惠农合力;主要领导要带领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靠前指挥,加强调研,及时把握生产动态,帮助农民解决各类生产实际问题,做到发现问题在田间,解决问题在现场;农技推广部门和人员要发挥技术优势和专业特长,提前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及时深入田间地头,把科技服务和关键技术送上门,提高技术指导与服务水平,以确保实现苗全、苗齐、苗壮为重点,提高一类苗比例,为全年农业丰收奠定坚实基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品牌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我部决定在2015年推选百个农民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品牌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开展品牌推选及公益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16年全国百个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品牌公益宣传活动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办公厅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组织,全国农业展览馆具体承办,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等部属单位参与。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并审核推选。 二、推选条件 农民合作社:只能在九部委认定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推选,入选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不得少于150户。 农产品品牌:在种植、畜牧、水产及特色等初级农产品中推选,并且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商标。推选的农产品要有地理标志认定,或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中一项以上(含一项)认证标志。一个合作社只能报一个单品种品牌。 推选的合作社须是诚信规范经营,不能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推选程序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推选方案,严格推选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并审核推选。推选结果要公示,公示结果一并报送。 四、推选数量 每个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选2-4个品牌;畜牧、渔业厅(局)独立为一级厅局的省(区、市)推选1-2个品牌。 五、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是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证明材料,即农民合作社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品一标”证明复印件等;二是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介绍材料,即农民合作社综合介绍、农产品品牌介绍、推荐品牌logo、图片以及音视频等。上述材料需提交纸质和电子两个版本,详细填写要求参见附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品牌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推选和公益宣传活动有序进行。 (二)做好推选工作。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推选标准,做好审评把关,确保推选质量,切实把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竞争力强、示范效果好、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实效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推选出来。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积极调动本地媒体资源,通过宣传短片、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网站及新媒体推介等方式,对推选出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公益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材料填报要求,做好材料搜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并于2016年6月底之前将推选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五)加强审核认定。全国农业展览馆负责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公示、报批、发布等工作。 联系人:关键、连京,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电话:010-65096243 65096516,传真:010-65033632,邮箱:bgppnzg2016@163.com,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全国农业展览馆农产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邮编:100016。 联系人:白玲,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流通促进处,电话:010-59191598。 附件:报送材料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农医发〔2016〕13号.CE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性 国家参考实验室是受我部委托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最终诊断、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治技术研究、防控政策咨询、防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的实验室。设立兽医参考实验室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基础。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提升我国参与兽医国际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工作。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有关工作,依法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二、科学规划国家参考实验室布局 我部将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法定报告疫病名录和我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以保障全国动物防疫工作为首要目标,兼顾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布局、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布局。优先指定《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国内优先防治病种国家参考实验室,逐步增加国家计划控制和扑灭病种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其他病种国家参考实验室,推动形成以国家参考实验室为核心,以相关兽医实验室为基础的实验室网络。 三、切实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 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指定和评估程序,对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动态名单管理。 (一)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指定程序 我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发布通知,组织特定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指定工作。符合条件并有意愿成为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应按照要求将实验室基本情况等材料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在一定范围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公示,必要时到现场核实;组织各省级兽医部门进行定性评分;综合公示和评分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综合最优的,指定为国家参考实验室并发布名单。其他综合条件较好,但未被指定为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我部将根据需要指定为专业实验室并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检测等相关工作,其管理参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加强国家参考实验室年度考核评估 按照《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今后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参考实验室履行《办法》规定职责和我部委托工作的年度考核。国家参考实验室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组织各省级兽医部门对国家参考实验室年度工作进行测评,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 (三)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监督机制 国家参考实验室未按照规定报告工作情况,或者综合评估达不到要求,以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部兽医局要求其整改,并视情况通报:对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结论出现重大偏差或错误的;未及时完成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任务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数据和分析报告的;擅自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用于产品开发或转让的;未按规定向菌(毒)种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未履行《办法》所规定职责的;其他不符合我部有关规定的。 (四)对国家参考实验室实行动态名单管理 建立国家参考实验室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在指定和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名单剔除和递补工作程序。国家参考实验室出现需整改情况、经整改仍不合格,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将其从国家参考实验室名单剔除:违规违法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法违规开展实验活动,情节严重的;不再从事特定动物疫病研究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发生变动或团队发生重大变化,经我部兽医局组织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已有国家参考实验室被剔除出名单,出现特定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空缺的,如有相应专业实验室,由我部兽医局组织评估,择优指定为参考实验室;如无相应的专业实验室,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重新指定。 四、全面提升国家参考实验室运行水平 国家参考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为其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按要求聘任国家参考实验室主任,配合我部兽医局做好管理和评估工作。国家参考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兽医相关专业背景、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为本领域学术带头人或高学术水平专家。国家参考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及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工作,对出具的检测诊断结果负责;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我部规定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国家参考实验室应积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能力比对和验证、技术培训和结对、国际标准制修订和学术会议等活动,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应纳入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计划。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参考实验室,为其参加有关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条件。如相应动物疫病不设国家参考实验室,并且确需申请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参考实验室的,其推荐程序参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农业部 2016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种植业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推进种植业标准体系建设,提高种植业标准化水平,现就征集2017年种植业领域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部署,围绕稳产能、调结构、转方式,以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主导产品为重点,依托最新农业科技成果,适应提升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经济和园艺作物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升种植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增加标准供给,提高标准质量,优化标准体系,推动现代种植业建设。 二、内容范围 (一)产地类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要求、耕地质量、农田建设标准等。 (二)流通类标准。包括等级规格、包装标识、贮藏运输、检验检测和评价方法等。 (三)生产管理技术类标准。包括农业防灾减灾、病虫害监测与防控、水肥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及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农药减量控害、农机农艺结合操作规程、良好农业规范等。 (四)投入品管理类标准。包括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及安全使用准则等。 (五)其他。包括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农情、墒情等,需要在全国范围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三、有关要求 (一)协调配套。所提出的立项建议不得与在制和已发布标准相重叠、交叉、矛盾,要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相协调、相衔接。 (二)加快更新。要积极推进“高龄”标准的修订和清理工作,适应消费和生产需求,加速标准体系更新。 (三)广泛动员。积极组织相关标准研究机构和标准应用部门参与立项建议工作。 (四)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详细论证。 请在广泛征集、认真审查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提出2017年种植业领域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并填写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于2016年6月3日前,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联系人: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质量标准处 路馨丹 孔巍 地 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521816,18910963282,13520331327 传 真:010-65520119 电子邮箱:luxindan@agri.gov.cn 附件:种植业领域农业行业标准立项建议书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