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中国农业科学院主办的马铃薯产业开发高层研讨暨成果发布会在京召开。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出席会议,并作主旨发言。他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是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也对包括饮食文化在内的各方面都将提出发展的新目标、新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树立“大食物、大粮食”的理念,以小康社会主食文化引领马铃薯产业开发,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促进农民增收。 余欣荣指出,两年多来,农业部坚持“营养指导消费、消费引导生产”的理念,以科技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进马铃薯主粮产品的产业开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科技创新驱动,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在育种创新、产品研发和设备研发上均有突破。支持10多个科研单位和加工企业开展马铃薯主食产品及加工工艺的技术研发,筛选出10多个适宜主食加工的马铃薯新品种,成功将馒头、面条、米粉等传统大众型主食产品中的马铃薯粉占比由10%提高至70%、45%、55%。二是科研企业联动,开发了一批主食产品,加快了科研成果向生产产品的转移转化。其中马铃薯馒头已在京津冀600家超市销售。三是政策扶持推动,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在马铃薯优势产区和主食产品消费潜力区的北京、河北等9个省(市)开展马铃薯主食开发试点,创建了一批示范企业,开发适宜不同区域消费习惯、不同消费群体的马铃薯主打产品。四是宣传引导带动,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消费者认知度,培育了一批消费群体。 余欣荣强调,立足我国的资源禀赋和粮食供求现状,特别是顺应居民消费需求趋势,必须树立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要继续下力气培养人们消费马铃薯的习惯,把马铃薯作为主粮产品进行产业化开发,意义十分重大。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有助于培养健康消费理念,打造小康社会主食文化;有助于破解农业发展瓶颈,引领农业创新发展;有助于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引领农业协调发展;有助于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有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引领农业共享发展。 余欣荣要求,马铃薯主食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和多个环节,需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加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顶层设计,有序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农业部印发的《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开发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推进科技创新,强化马铃薯产业开发技术支撑。重点是加快育种创新、集成创新和产品及工艺研发;要强化示范带动,培育马铃薯产业开发主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培育一批带动力强、信誉度高的马铃薯主食加工企业;要实施梯次推进,拓展马铃薯主食产品市场。要巩固提升北京主中心,加力推进七大区域分中心;要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媒体组织策划宣传,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销会、博览会等,向消费者展示马铃薯主食产品开发的新成果。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曾一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负责人,北京大学有关专家发言。中国农科院党组书记陈萌山主持高层研讨会。会上,还发布了国家马铃薯主粮化项目组科研进展情况、马铃薯主食产品开发研究成果、部分省(市、自治区)马铃薯产业开发成果等。
2月25日,农业部在京召开第五届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及首届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座谈会,组织动员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农业发展的新要求,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积极投身农业科技创新实践,为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会上强调,要牢固树立管行业就要管行业人才的理念,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坚持人才优先发展,形成依靠人才推动行业发展、在产业发展中培养行业人才的生动局面。 韩长赋指出,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已进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决策部署,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由主要依靠物质投入转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由依靠拼资源拼消耗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农战略。 韩长赋强调,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农业科技也面临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课题。要靠科技创新,要靠科技的有效供给支撑产业的健康发展。“十三五”期间,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管理改革的战略部署,推进农业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科技资源布局,调整创新方向重点,推动现行以产量为中心的农业技术体系加快向兼顾产量、质量、安全、可持续等多重目标的农业技术体系转变,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不断开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发展新局面。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要紧紧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中心任务,做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各项工作。今后一段时间,要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任务,立足贫困地区农业实际,以优质的科技服务支持唱好、唱响、唱红产业扶贫重头戏。 韩长赋强调,解决科技问题,支撑现代农业,根本上还是要靠人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推进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要探索建立对农业科技人才持续支持的长效机制,加大对以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要加快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和持续增长的育人机制,建立有利于高层次创新人才施展才华和不断进步的用人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才培养的竞争激励机制,努力构建适应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的评价和支持体系;要建立分类评价办法,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实行股权分红激励,实现谁创新、谁受益;要深入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等人才项目,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学科群重点实验室体系、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等平台集聚人才的作用,最广泛地凝聚创新要素。 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参加座谈会并宣读表彰决定和资助通知。农业部党组成员、人事劳动司司长毕美家主持座谈会。中组部人才工作局相关负责人、第五届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和首届“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负责同志、农业部机关有关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 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快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1.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整合资金,完善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优化建设布局,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确保到2020年全省建成2292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健全管护监督机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将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2.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灌溉供水保障能力,到2020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485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加快实施省重点输供水工程,完成猴山水库主体工程建设。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观音阁水库输水和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二步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继续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加强涝区治理和田间渠系配套建设,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积极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先进适用节水灌溉技术。继续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继续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扩大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范围。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推进农村水利资产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完善农村水利管理考核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护。积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3.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各类农业科技资源,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突破主要农作物生物育种、高效设施农业、动物(畜禽、水产)健康养殖等领域关键技术。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辽宁创新团队建设。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检验检测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大力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积极构建辽宁现代农业信息管理平台、农业大数据体系、农业空间地理信息系统、农业资源与产品O2O四大战略板块,打造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运、销售、服务等环节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创造运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农事企业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选派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深入一线创新创业。 4.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挖掘、创新、应用和保护优异农业种质资源,构建现代育种研发中心和种业技术创新平台。采用常规育种技术与生物技术相结合的手段,研究和选育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花生及果树、蔬菜、畜禽、水产、林木等优异新品种和良种,培育和推广适应机械化生产、优质高产、多抗广适、节水省肥的新品种。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动基础性源头创新和商业化应用创新“双轮”驱动发展。深入推进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探索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拓展科研成果转化方式,为种业创新提供多元化服务。鼓励金融、社会资本通过创投基金、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种业、支持种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公益性育种基础研究。强化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推动育繁推一体化商业育种技术体系建设,鼓励种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走出去”开放发展。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种业企业。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强种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建设。实施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实施“社会联合保种”“国有企保”“户有户保”等保种模式。全面推进依法治种,加大种子打假护权力度。 5.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加快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继续开展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评选。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规模化经营主体增加生产性投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发展需要,允许将集中连片整治后新增加的部分耕地,按规定用于完善农田配套设施。做好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改进和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抓紧制定出台有关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规范农地租赁行为。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赋予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管理和服务职能。 6.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以农业类高职院校为龙头,县级职教中心为骨干,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农村职业教育及培训网络。支持农村职业教育特色发展。推进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转型发展,提升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办学综合实力和服务“三农”能力。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广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民工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新增劳动力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探索建立职业农民扶持制度。 7.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启动实施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稳定水稻、杂粮等作物生产,调减非优势区玉米种植面积200万亩。发挥各地资源比较优势,优化中部平原精品农业区、辽北粮油和畜牧业区、辽东林业和特色农业区、辽西畜牧业和设施农业区、沿海水产粮果蔬农业产业区等五大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旱作农业、优质特色杂粮、特色经济林和林地经济,推广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技术。积极推进马铃薯主食开发。实施粮改饲试点,引导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种植。继续推进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调整养殖业区域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稳定发展生猪、蛋鸡、肉鸡,大力发展肉牛、奶牛、肉羊,因地制宜发展绒山羊、肉驴、鸭、鹅、蜂蜜等特色产业。加强辽西、大连渔政执法基地建设。加强涉外渔业综合服务基地建设。 8.统筹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农业投资、贸易、科技、动植物检疫合作。加大对农产品出口支持力度,培育新的竞争优势,扩大特色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简化农产品进出口通关手续,建立农产品出口绿色通道。继续推进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建设,培育示范区品牌,加强示范区成果展示与产品推介。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继续构建境外农产品展销平台,千方百计扩大农产品出口。 二、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9.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做到少占、先补、提质。严禁毁林开垦,组织开展全省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加大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力度,实施黑土地保护与利用。抓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2016年项目区黑土地保护利用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积极争取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地下水监测,开展超采区综合治理。强化人工影响天气和农村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村入户。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落实新建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加强野生动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 10.加快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加强农业环境政策法规建设,研究制定辽宁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稳步提高肥料利用率,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升1个百分点。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试验与评价。推进畜禽场粪污综合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积极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大力发展秸秆能源化利用和太阳能综合利用技术。继续开展循环农业示范市建设。加快推进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加强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综合试点示范建设。启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016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49万亩。加强沙区植被保护。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示范推广。 11.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和修复。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开展荒山造林,加强三北、沿海防护林体系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开展省级森林城市创建。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适度开展抚育间伐。强化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严格实行休渔禁渔制度,鼓励休闲渔业和远洋渔业发展,支持退养还滩和退养还湿。加快推进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12.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强化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完善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新建50个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创建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品牌。抓好食品安全相关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农产品检测。加快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技创新,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强化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测防控,构筑东部沿江沿边地区、南部沿海(港口)地区和辽西北沿省界地区的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控能力。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放心县建设。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13.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布局,加快建设一批有规模、有竞争力、特色鲜明、引领示范作用强的高标准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利用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积极发展烟草、酒类等农产品加工业,扩大产业规模。大力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进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实施农产品加工品牌战略,打造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军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集聚区开展技术研发、质量检测、物流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国家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制定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4.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支持大型综合性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和大型专业性批发市场以及农产品物流配送、电子商务、零售网络建设,加快形成高效、通畅、安全、有序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配送中心等重要农产品流通节点冷链设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室(站)建设及检验检测费用的投入。开展冷链物流标准化示范活动。鼓励大型现代农产品交易中心、专业批发市场和涉农流通龙头企业加快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以区域特色资源为依托,大力培育互联网特色农产品品牌。鼓励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辽宁地方特色馆,促进“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开展季节性农产品网上促销活动。培育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持组建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加快村级益农信息社建设步伐。积极开展农产品“田头市场”建设试点。 15.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强化规划引导,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扶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发展。继续推动以旅游厕所建设为重点,以重要旅游节点道路建设为基础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扶持农民发展休闲旅游业合作社。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旅游项目。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发展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小镇。建立省级特色村镇建设信息平台,打造“互联网+特色村镇”发展模式。依据各地具体条件,有规划地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驾露营、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编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合理安排休闲和乡村旅游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16.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财政支农资金使用要与建立农民分享产业链利益机制相联系。巩固和完善“合同帮农”机制,为农民和涉农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纠纷调处等服务。 四、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 17.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完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体系。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农村延伸。加快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大农村供电“低电压”治理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实施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优化农村客运网络和车型结构,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应急道路建设。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对居住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移民搬迁和危房翻建。 18.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乡镇均要有一所以上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师数量。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深入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等专项计划,在省属重点高等院校本科一批次招生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市)的农村学籍学生。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留守妇女儿童之家,开展留守妇女儿童关爱服务,维护农村妇女财产分配、婚姻生育、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19.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继续推进“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落实《辽宁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在乡村旅游集中区以及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农家乐等餐饮经营场所开展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杜绝污水直排现象。加大垃圾、污水、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的日常管护。加快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开展农村河道垃圾清理,加强日常监管。全面开展村屯绿化工程。推进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2016年建设村内道路4500公里,美丽乡村示范村300个。做好特色乡村保护与开发,推进宜居特色乡村建设,建立省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名镇名录。 20.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加强妇女技能培训,把农村妇女纳入涉农各部门农民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稳步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支持农村妇女发展手工制品产业。加强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继续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21.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分类扶持贫困家庭,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移民和住房改善、医疗保险和救助、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兜底等“五个一批”,2016年努力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25万人的目标任务。完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直接下拨到县(市、区)。落实脱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发挥行业扶贫作用,切实把民生项目、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向贫困地区倾斜。继续加大定点扶贫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深化驻村帮扶工作,开展结对帮扶。对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加强督查考核。 五、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 22.改革完善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推进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完善补贴办法,稳定大豆生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多元化市场购销主体。 23.健全农业农村投入持续增长机制。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途径,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多层次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落实好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产能提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及运营。落实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政策。落实产粮(油)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商品粮大省奖励政策。将农垦系统全面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 24.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鼓励大型银行机构稳定现有县域网点,在县域空白区增设分支机构。推动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加大自助服务终端布放力度,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改善农村存取款、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环境。鼓励省内空白地区设立村镇银行,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对县域地区的全覆盖(不含长海县)。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和作用,加大中长期“三农”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开展“三农”金融事业部深化改革试点。鼓励小额信贷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增加“三农”贷款发放量,将涉农贷款占比纳入监管评级参考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新品种研发工作,适时上市期货新品种。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银行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农机具等农业机械融资业务。 25.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丰富农业保险补贴品种,支持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设施农业保险、渔业保险,完善畜牧业保险制度,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农户信用保证保险。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26.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6年完成3000万亩集体耕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抓好海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推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重点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和农业生产经营股份合作。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实施国有林场改革,推进集体林木采伐限额“进村入户”。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到2016年年底累计草原承包经营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领导 27.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水平。不断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注重选派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进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减少和下放涉农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三农”工作调查研究,健全“三农”决策咨询机制。深入推进海城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完善农村产权保护、农业市场规范运行、农业支持保护、农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28.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抓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农村基层党建责任清单制度和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履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创新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从严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农村党员管理台账,加强流动党员跟踪管理。做好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工作,加强考核管理。强化县、乡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基本报酬。实施“千村示范工程”,每年重点推进1000个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示范村。实施“千村整顿工程”。加大对农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监督审查力度,重点查处土地征收、涉农资金、扶贫开发、“三资”管理等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侵犯农民群众权益的问题。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29.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实践,探索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依法做好2016年村“两委”换届工作。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完善多元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持续开展农村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 30.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农民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诚信教育,倡导契约精神、科学精神,提高农民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积极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广泛宣传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抓好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新风尚,把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传承下来,弘扬光大。
2月23日上午,农业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并解读《农业部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的指导意见》。并回答了多家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近日,农业部下发《农业部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十三五”时期马铃薯产业开发的重要意义、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通过将马铃薯作为主粮产品进行产业化开发,科学引导消费,打造小康社会主食文化,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大任务,也是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立足我国资源禀赋和粮食供求形势,顺应居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积极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是打造小康社会主食文化、破解农业发展瓶颈、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引领农业绿色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有益探索,意义十分重大。 《意见》提出,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在思路上,重点是“实施一个战略、树立一个理念、突出三个重点”。“一个战略”,就是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一个理念”,就是树立“营养指导消费、消费引导生产”的理念。“三个重点”,就是选育一批适宜主食加工的品种,建设一批优质原料生产基地,打造一批主食加工龙头企业。在原则上,做到“五个坚持”,就是坚持不与三大谷物抢水争地,坚持生产发展与整体推进相统一,坚持产业开发与综合利用相兼顾,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协调。在目标上,力争到2020年马铃薯种植面积扩大到1亿亩以上,适宜主食加工的品种种植比例达到30%,主食消费占马铃薯总消费量的30%。 《意见》强调,马铃薯产业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加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重点抓好“五项任务”,以资源禀赋为前提优化主食产品原料布局,以消费需求为引领开发多元化主食产品,以品种选育为带动强化主食产品原料生产技术支撑,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研发主食加工工艺和设备,以营养功能为重点引导居民消费主食产品。强化“六项措施”,加强协调指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研投入,搞好产销衔接,健全标准体系,加强宣传引导,从而提升马铃薯产业开发的层次和水平,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发展方式转变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2月23日上午,财政部、农业部在京召开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视频会,部署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许宏才,农业部总畜牧师王智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牧区是主要江河的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草原畜牧业是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牧区脱贫奔小康的支柱产业,产业地位十分独特。“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773.6亿元,在13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了第一轮草原补奖政策,使保护生态、协调发展、和谐共赢的理念逐步转化为广大牧民的自觉行动,有力地促进了牧区生态恢复、牧业生产发展和牧民生活改善,基本扭转了过去草原利用无序、开发无度、严重过牧的状态,开启了草原休养生息的新时代。 会议强调,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巩固第一轮成果、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是草原牧区打赢扶贫攻坚战、维护民族团结的有力支撑。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将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大草原补奖资金投入力度,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取消原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调整出来的资金加上中央财政安排的增量资金,共同用于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二是加大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投入。继续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区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等方面。三是调整完善半农半牧区政策实施方式。半农半牧区补奖资金以切块方式下达,由地方自主统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同时,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河北省接坝区草原面积较大的区域,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 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一定要迅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谋划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开好头、起好步。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和全面落实。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实化细化各项管护制度。要夯实工作基础,依法划定基本草原,建立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和草原管护网络。要强化绩效评价,统筹利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推动牧区生产方式转型升级。
为更好地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1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该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首先,明确转办要求。投诉举报受理后,一般投诉举报应当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投诉举报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药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明确承办要求和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及投诉举报机构。 《办法》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该办法明确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管理的职责,强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职责;重心下沉,明确属地受理原则。 同时,考虑到根据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有些省(市)实行统一受理,该办法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药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对食药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投诉举报工作责任。该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明确了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准则和责任。
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这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提出这一任务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农业在粮食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之后,面临推动力减弱、制约因素增多的困难,突出的是品种结构矛盾和质量效益偏低。抓住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这个“牛鼻子”,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使农产品供给在数量上更充足、品种和质量上更契合消费者需求,使农业资源利用方式更有效、生态环境更友好,使农业的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竞争力更强。 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重点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需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基本底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任务是巩固提升粮食产能。不能把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简单等同于压缩粮食生产,更不能搞运动式调整。 明确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的目标,着力提升“三个能力”:提升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综合供给能力,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把握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的原则,重点是努力做到“六个坚持”:一是坚持底线思维,确保粮食安全。集中力量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守住“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底线。二是坚持市场导向,推进产业融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推进农牧结合,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扩展农业多功能,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做到有保有压。重点是保口粮、保谷物,兼顾棉油糖菜等生产,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发挥比较优势,提升主产区产能,因地制宜调减非优势区。四是坚持创新驱动,注重提质增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提升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五是坚持生态保护,促进持续发展。以农业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因地制宜地推进结构调整,促进资源永续利用、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六是坚持着眼全球,统筹两个市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际农业资源和产品市场,保持部分短缺品种的适度进口,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落实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的任务,着力构建“四个结构”:一是构建粮经饲协调发展的作物结构。建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草作物“三元结构”。不断夯实粮食产能,建设一批高产稳产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打造一批节本增效、绿色环保的示范区。稳定棉花、油料、糖料作物种植面积,建设一批稳定的商品生产基地。按照种养结合、以养定种的路径,积极发展优质专用饲草作物。二是构建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结构。发展优质产品、专用产品、特色农产品,为消费者提供营养健康、质量安全的放心农产品。三是构建生产生态协调的区域结构。提升主产区,建立功能区,建设保护区,构建科学合理专业化的生产格局。四是构建用地养地结合的耕作制度。重点是建立合理的种植制度和轮作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突出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的重点,就是推进玉米结构调整,重点是调减“镰刀弯”等非优势产区的玉米面积,重点发展青贮玉米、大豆、优质饲草、杂粮杂豆及生态功能性植物等,力争今年调减1000万亩以上的玉米面积,实现首战告捷。 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需要聚焦发力。一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好结构调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息引导,搞好指导服务,构建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二要强化政策扶持。重点是要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政策、农业补贴政策、金融保险政策等,让农民开展结构调整的收益不减少,确保调得动、稳得住。三要加强设施建设。 实施“藏粮于地”战略,重点是加强粮食主产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快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耕地质量。四要推进机制创新。重点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引导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区域优势作物、优势品种,鼓励采用生态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种植方式,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提升质量效益。五要加快科技创新。加快培育一批高产稳产、附加值高、适宜机械作业及肥水高效利用的新品种,围绕“粮改饲”、粮豆轮作等,加快选育专用青贮玉米、高蛋白大豆、高产优质高抗苜蓿等品种。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模式攻关,引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六要加强市场调控。完善主要农产品储备调控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建立吞吐轮换机制。加强进出口调控,根据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把握好农产品进口节奏、规模、时机。开展农业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5年12月3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 (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六)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 (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八)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一式一份(首次申请提供原件,换发申请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交的样品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现场抽取,并加贴封签。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按规定进行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检验结论和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五)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 (六)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七)菌(毒、虫)种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一份。 提交的样品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现场抽取,并加贴封签。 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按规定进行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检验结论和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类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六)所提交样品的批生产、批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及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二份; (八)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一式二份(首次申请提供原件,换发申请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有关资料和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并自收到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复核检验报告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农业部逐步实行比对试验管理。 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及比对试验的要求由农业部制定。开展比对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名单由农业部公布。 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尚未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五)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二份; (六)《现场核查申请单》一式二份。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核查时间,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当场抽取三批样品,加贴封签后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或复核检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有关审查意见、复核检验报告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验,但抽取的三批样品中应当有一批在线抽样。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将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加贴封签的在线抽样样品送至其自主选定的比对试验机构。比对试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药物比对试验指导原则开展比对试验,并将比对试验报告分送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比对试验方案、比对试验协议、比对试验报告、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全部申请资料一式一份报农业部。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复核检验或比对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意愿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发布前已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充比对试验并提供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农业部在核发新兽药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可以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农业部。 兽药监测期届满后,其他兽药生产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七、九或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应当提交与知识产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授权书,或者对他人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一)迁址重建的; (二)异地新建车间的; (三)其他改变生产场地的情形。 第十七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原批准程序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 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生物制品类1批次以上或非生物制品类3批次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且全部合格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做复核检验。 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第十八条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兽药产品,农业部暂停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已受理的,中止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第十九条对国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必要时农业部可以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样品应当根据规定留样观察。样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检验期限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专家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行比对试验的,专家评审时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三章兽药现场核查和抽样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2-4人组成的现场核查抽样组。 第二十二条现场核查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按照兽药抽样相关规定进行,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样品应当按检验用量和比对试验方案载明数量的3-5倍抽取,并单独封签。《兽药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兽药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研制、生产、检验人员相关情况; (三)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四)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研制、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相关生产、检验记录; (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 (三)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 (二)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三)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依据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被废止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生产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一)改变组方添加其他成分的; (二)除生物制品以及未规定上限的中药类产品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且累计2批次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50%以下,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80%以下且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其他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