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辽宁省要大力实施大豆油料扩种行动,全省大豆播种面积要达到165.8万亩以上,比2021年增加10万亩以上的种植面积。日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2022年辽宁省大豆扩种工作方案》,明确要通过筛选推广高产优质品种,集成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模式,推行玉米大豆合理轮作,示范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推进农机农艺融合、良种良法配套等,确保将大豆扩种工作落实落地。目标已定,具体举措有哪些,一起来看看。(一)优化区域布局,扩大大豆种植面积。进一步调整优化大豆生产布局,重点推行粮豆轮作,因地制宜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水田池埂大豆种植、复种高产高效种植、果树大豆间作等种植模式,探索开展盐碱地种植大豆示范,充分发挥不同地区、不同种植模式的发展潜力。中北部地区日照充足、降水适中,推广优质高产大豆,种植模式以清种为主,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推进大豆与玉米兼容发展,有效拓展大豆种植面积。南部地区雨量充沛,重点推广高蛋白大豆生产,种植模式以清种为主,发展池埂种豆、果树大豆间作。西部地区日照充足、降水偏少,重点发展高油大豆,种植模式以清种为主,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东部地区发展高蛋白大豆,推广玉米大豆轮作,加大玉米与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示范。(二)挖掘释放科技潜力,促进大豆增产增效。针对不同种植模式,集成组装高产优质高效技术模式,全面挖掘大豆增产潜力。一是推广粮豆轮作模式。筛选均衡增产增效的优质专用大豆品种,完善品种与除草剂药害消减、病虫害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机械配套等技术组装,发挥大豆根瘤固氮养地作用,促进优质大豆生产。二是示范玉米与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筛选耐荫、适宜间作的大豆品种,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田间配置,重点解决杂草防除、机械收获等难题,保障玉米与大豆协同发展。三是因地制宜发展多种模式种植。高效利用不同地区的土地、光照、水肥等资源条件,在水稻产区推广水田池埂大豆高产栽培技术,在马铃薯、小麦产区推广大豆复种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在丘陵地区适当推广果树大豆间作栽培技术。(三)强化政策保障,调动种豆积极性。以大豆生产者补贴、耕地轮作等政策为引导,支持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大豆生产。一是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玉米、大豆差异化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大豆亩补贴标准比玉米高200元以上;将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纳入生产者补贴、稳定大豆预期种植收益。二是继续实施耕地轮作项目,完善耕地轮作试点补助政策,积极推进玉米与大豆进行轮作。三是统筹农业社会化服务、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大豆科技自强示范县建设等项目,支持大豆扩种和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示范推广。四是推进提升大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额,同时将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的玉米、大豆纳入种植业保险保障范围,提升风险保障水平。(四)培育新型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引导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扩大大豆生产,开展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推进大豆规模化种植,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积极支持各类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聚焦大豆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面向大豆生产的小农户开展托管服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不断提升对小农户服务的覆盖率。推广大豆生产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促进大豆生产节本增效,增强大豆市场竞争力。加强大豆生产托管的服务标准建设、服务价格指导、服务质量监测、服务合同监管,促进大豆生产托管规范发展。(五)开展高产竞赛,建设大豆生产示范区。积极参加国家大豆高产竞赛,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基层农技人员、乡贤人士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建立一批百亩集中连片示范方,并开展小面积高产攻关,集成推广一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挖掘一批大豆种植能手和高产典型。在沈阳、阜新、铁岭等主产区推进大豆生产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大豆千亩示范区,开展优良品种以及粮豆轮作、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等技术模式试验、示范、推广,将专家产量转化为农户产量,把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工作进度也列出了明确的时间表:(一)春播前。抓紧落实大豆种植地块,确定适宜的种植模式和品种。3月底前,做好种子供应,及时掌握当地主推大豆品种的储备情况和缺口,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种子调供,确保生产所需种子供应充足。4月中旬前,做好春耕备耕和生产资料下摆,围绕大豆春播和播种机械使用开展技术培训,对种植大户实现培训全覆盖。(二)播种期。组织协调播种机到位,适时播种,保证播种质量。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气象条件,落实应急措施。(三)生长季节。确保中耕、植保机械到位,围绕中耕、除草、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程跟进指导,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培训及宣传。(四)收获季。作好收获机械组织调度,确保适时收获,做好测产及数据采集,协助解决储运销售等问题。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全文如下。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现代化改革深入推进,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提高,统计监督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统计督察“回头看”主要针对常规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健全督察整改落实体制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加强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统计督察的组织领导,增强统计督察的有效性。设立督察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建立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对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持续推进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更加注重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有效性,结合政策要求、区域特点、数据规律,深度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揭示问题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强化对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的专业性、有效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积极推动改进政绩考核办法,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和行政记录,建立健全重大统计监督事项会商研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三、加强组织领导(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统计监督。(二)加强统筹协调。国家统计局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计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机构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多发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地方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三)积极推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力度,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掌握的情况和数据清楚准确。积极开展统计监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支撑。
受东北冷涡及地面气旋强烈发展影响,11月7日至9日辽宁省出现历史罕见特大暴雪、雨雪冰冻、寒潮天气,极端天气过程强度大、时间长、范围广、危害重,对省内设施农业生产和“菜篮子”产品保供造成不利影响。为做好设施农业灾后恢复生产,提出如下技术指导意见。1及早安全清除积雪 各地要组织指导棚户、设施农业园区企业迅速清除棚室上面积雪。清除积雪时务必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为前提,特别是需要攀上棚顶踩踏棚架除雪的,必须事先采取棚内支柱加固等措施,避免发生坍塌,造成人员伤害。要加大除雪机具调度,组织力量尽快清运设施棚区四周和主要通路的积雪,要清净、清远,以防积雪融化导致棚室四周积水、淤湿现象,确保田管作业和棚菜运输车辆的正常通行。 2尽快修复受损棚室 暴雪灾害主要导致棚室棚架坍塌、受损。各地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骨架、棚膜、墙体裂缝部位进行修复,对温室中柱等薄弱部位进行加固。对钢铁骨架受损明显的,原则上要重新制作。同时,要对棚内外电路及卷帘机、放风、照明、补光等用电机具设备全面仔细检查、检修,有故障要及时修缮排除。对老旧棚室,尤其要注意隐患排查。各地要力争用最短的时间修复棚室,及早恢复正常生产。这次提早到来的极端天气过程,为尚未迎来隆冬的日光温室蔬菜生产敲响了警钟,经营者要提高棚室修复标准,按标准设计施工,进一步加固设施设备,以防再次遭遇灾害性天气而受损。 3强化天气放晴初期管理 这次连续阴雪天气时间长,保温覆盖时间较长,因此天气骤晴后要注意采取间隔、交替揭开日光温室保温覆盖物或逐渐打开保温覆盖物的方式,不能立即全部揭开保温覆盖物,以防作物叶片在强光下失水萎蔫。若揭开保温覆盖物后发现叶片萎蔫应随即回盖保温覆盖物,待植株恢复后再逐步揭开,同时及时恢复通风排湿。一般1~2天后可回归正常管理。待植株适应后,叶面适当喷施0.2%磷酸二氢钾+0.3%尿素+0.3%氨基酸(或食用米醋)类叶面肥。 4加强雪后日常田间管理 雪后恢复正常管理后,要重点做好日光温室蓄热保温、光照、作物肥水、通风降湿等管理工作。 一是要加强日光温室蓄热保温管理。暴雪后,常常伴随急剧降温,除了维护和加强日光温室保温覆盖外,在进出门设棉门帘、内外增设简易缓冲间或围挡,密闭温室缝隙,前底脚围“裙帘”,温室内张挂二道幕等等,全面提高日光温室的蓄热保温抗寒能力。条件允许的,要预备燃热块、燃油或燃煤热风炉、移动式电热风机、各种取暖器等应急加热设备。 二是要加强日光温室光照管理。在温度允许情况下要尽量早揭和晚盖日光温室保温覆盖物,延长光照时间。揭保温覆盖物时间应以揭开保温覆盖物后温室内温度不下降为宜;同时要适时盖保温覆盖物,保温性能好的日光温室,外界夜间最低气温在0~-15℃季节应在日光温室内温度降至15~17℃时盖保温覆盖物;夜间最低气温在-15℃以下季节应在日光温室内温度降至17~19℃时盖保温覆盖物;保温不良的日光温室应更早盖保温覆盖物。及时清洁棚膜,重点在温室的前立窗。 三是要加强肥水科学管理。冬季要严格日光温室蔬菜肥水管理,在最低气温-15℃以下的季节,一般尽量少浇水。应在最低气温-10℃以上季节选择晴天浇透水,覆盖地膜保墒。如果蔬菜表现缺水,应选寒流刚过天气晴朗的好天,采用膜下滴灌或膜下浇小水,以免降低地温。出现阴雪天气时,日光温室内地气温均较低,蔬菜根系吸收能力弱且生长发育缓慢,应尽量少进行土壤追肥,但可适当进行叶面追肥,以缓解由于低温寡照导致蔬菜生长发育不良。 四是要强化控湿防病。出现持续阴雪低温天气时,日光温室内空气湿度大,易诱发病害,应在中午短时间通风排湿,控制病害发生;特别注意室内15~25℃温度范围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90%以下;发病后宜选用烟雾剂、粉尘剂防治,以利于均匀施药和避免温室内空气湿度过高。此外,在温室内垄沟中,尽可能铺垫玉米与稻麦碎秸秆、稻壳、锯末等吸湿物料,降低温室内湿度。 五是要采取增加地温促根壮秧措施。若日光温室尚处在耕整土地和定植阶段,要注重增加地温。一般采用增施有机肥及有机物料、宽行栽培、高畦大垄、地膜覆盖、垄沟铺设有机物料(锯末、稻壳、碎秸秆)、膜下滴灌、定植前浇水造墒后再定植秧苗,推荐定植秧苗前进行杀菌杀虫药剂沾根。 六是要控制温室早晨揭保温被(草苫)后气温提升速度。早晨揭保温被后控制气温快速上升,见温室内气温开始上升要开细小放风口,控制每小时增温速度尽量不超过4℃。要坚持早放风,放细小风。一旦出现棚室温度过高,不可立刻加大放风口快速放风,要慢速回到正常温度。晚上放保温被前先防风10~15分钟后再放下保温被,并尽量延晚放下保温被。
山海环抱间,金黄稻浪层层叠叠。26日,海南三亚崖州区(坝头)南繁公共试验基地迎来晚稻测产。“1586.86公斤!”随着双季稻亩产结果公布,在湖南双季稻亩产突破1603.9公斤九天后,海南也实现了“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生前提出的攻关目标。频传的捷报表明,我国在保持杂交水稻研究世界领先地位的同时,不断攀登新的科研高峰。去年12月,杂交水稻双季亩产1500公斤攻关示范项目启动会在三亚召开,成立以袁隆平为首席科学家的攻关领导小组。当时,身体已抱恙的他仍殷切叮嘱大家“落实一下”双季稻亩产1500公斤目标。海南大学副校长曹兵回忆,今年年初,在看到三亚科研人员拍摄的早稻照片后,袁隆平表示“我很满意”“如果身体条件允许我还想到现场看看”。直到离世前不久,他仍关心各地试验田的水稻长势。“袁院士的遗愿实现了,我们没有辜负他的信任。”“袁老提出的目标接连在湖南、海南实现,说明了通过技术集成创新仍然可以挖掘增产潜力。”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栽培室主任李建武说,袁隆平提出的水稻高产“四良配套”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湖南创造双季稻高产纪录离不开良种——第三代杂交水稻品种“叁优一号”,而良法、良田、良态是良种高产的保障。试验田实现亩产1500公斤,有何现实意义?据袁隆平生前估算,根据我国的人均粮食消费情况,水稻双季亩产达到1500公斤,意味着一亩地双季产出的稻米可以养活约5个人。我国人均耕地少,袁隆平曾反复强调“追求高产更高产是永恒的主题”。“高产攻关像马拉松比赛,并非每个选手都能通过终点,但突破自己就是成功。”曹兵说,各地运用不同的优良品种、高效栽培方式,你追我赶向同一目标发起冲击,推动了我国杂交水稻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作为“比赛观众”的农民高度关注,不断刷新的纪录让他们看到增产空间。广东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首席科学家王丰指出,提高粮食单产是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重要举措。各试验示范点还要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农民容易理解、便于操作的方法,集成推广高产品种和高产栽培技术。此外,拥有热带自然气候条件的三亚攻关成功,具有独特的示范价值。由于环境气温高,水稻生育期相对较短、病虫害频发,三亚水稻增产面临更大压力。今年下半年以来,海南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频发,对晚稻生长带来不确定性。“三亚克服困难实现双季稻高产,展示了袁院士‘杂交水稻覆盖全球梦’的美好蓝图。”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柯用春认为,三亚与东南亚各水稻主产国纬度相近、气候相似,实现双季稻高产对相关国家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袁隆平生前不仅引领中国杂交水稻技术不断突破,还长期致力于促进杂交水稻走向世界。如今,中国杂交水稻已在亚洲、非洲、美洲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推广种植,年种植面积达800万公顷,年增产稻谷可多养活数千万人。在攻关双季稻高产目标之外,崖州区(坝头)南繁公共试验基地试验示范点还承担着杂交水稻品种筛选评价任务。科研人员种植不同品种水稻,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将选出更适宜热带气候种植、抗性较强的品种,与国外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开展示范种植和推广。新华社记者罗江、王军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第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 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置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的林地。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设立的文件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十条 鼓励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等设立国有林场。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分立或者变更。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林业技能、工勤技能等岗位,制定岗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管理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实行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因地制宜制定职工绩效考核具体办法。鼓励国有林场建立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制度,探索经营收入、社会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职工奖励的措施。第十六条 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完善综合管理类、森林资源类和森林经营类等档案材料,确保国有林场档案真实、完整、规范、安全。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制度,对林地性质、森林面积、森林蓄积等进行重点监管。第十八条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合理设立管护站,配备必要的管护人员和管护设施设备,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建设。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建立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防火预案,组织防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提高防火和早期火情处置能力。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能力。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保护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立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国有林场,可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在国有林场设立执法站点。第四章 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二十四条 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内部决策管理和外部支持保障机制。国有林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原则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采用良种良法,开展造林绿化,采取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有林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场外营造林,发挥国有林场在国土绿化中的带动作用。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有林场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木材储备,发挥国有林场在维护国家木材安全中的骨干作用。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融合发展,发挥国有林场生产和提供公益性种苗的主体作用。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可以合理利用经营管理的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自然教育等活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与国有林场合作利用森林资源。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和财政支持政策等纳入林长制实施内容,发挥林长制对巩固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动国有林场绿色发展的作用。第三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制定国有林场地方性法规、规章,争取出台各类支持政策。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三十五条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筹集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所需资金,提高国有林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建设。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派遣业务骨干到国有林场任职、挂职。鼓励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方式补充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干部职工素质能力。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国有林场或者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1日印发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文链接: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461/20211011/172952797361350.html
如果不懂法律法规,又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引起一定的纠纷,那么对个人来说会造成一些危害和损失。只有懂法,才会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对自己有利。速看!最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最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合理、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关于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称土地权属争议,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争议。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要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第四条:各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照法律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好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相关事宜。第五条:在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上述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相应的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办理。第六条: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关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2、同级的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有相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2、争议的一方是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并且涉及到的土地面积较大的。3、争议的一方为军队,并且涉及到的土地面积较大的。4、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5、同级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相关部门转送的。第八条:关于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国务院交办的。2、在全国的范围内影响重大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了土地权属争议,经过双方协商不能够解决的,便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乡级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处理处理申请,同时也可以依照上述的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向相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条:关于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要符合下列2个条件: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必须要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有关的事实根据。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要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按照被申请的人数提交副本。关于申请书应载明以下3个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的代表人姓名与职务。2、要请求的事实、事项和正当理由。3、证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邮政编码。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要写明委托的事项事由和权限。第十三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该部门认为应当受理的,就要决定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要在接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还没有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此案件的处理。该部门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就要及时拟定不予受理的建议书,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里要说的是,当事人对该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感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的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相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第十四条:下列5类案件将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1、土地侵权的案件。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案件。3、土地违法的案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案件。5、其他不作为、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后,要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核实调查。第十六条:承办人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有相关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要回避,将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决定。第十七条: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向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并且要如实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的,要通知当事人和有关的人员到达现场。必要的时时候,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来协助调查。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的责任,要及时主动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要核实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5中证据材料:1、关于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关于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的方式同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关于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4、关于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相关文件或者图片。5、关于其他的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解决前,任何的一方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来调解,目的是促使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最终达成协议。调解要坚持双方自愿、方式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调解并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3项内容:1、当事人真实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真实的姓名和职务。2、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事实。3、协议内容和其他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调解书必须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再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才能生效。要注意的是,生效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的这份调解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并且同时抄报给上一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调解最后没有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调查处理的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调查的处理意见。因为情况复杂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提出相关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过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批准,便可以适当延长时间。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意见要包括以下4项内容:1、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姓名和职务。2、土地权属争议的事实、理由及要求。3、关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4、关于拟定的处理结论。第三十条: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同级的人民政府,最后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要抄报给上一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注意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还要注意的是,生效后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请参照本办法来执行。第三十四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来制定。第三十五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同时,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继续抓好生猪生产,加强监测预警和指导,充分利用金融与保险政策……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生猪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生猪生产持续平稳发展。 增加猪肉保障能力。《通知》指出,要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大型公司+家庭猪场”模式,倡导“自繁、自养、自加工”。保护种猪生产能力,稳定生猪产业发展基础。推动一批生猪养殖大项目落地,引导养殖企业建设高标准畜禽舍和养殖设施,提高圈舍环境调控、动物疫病监测、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 对于生猪生产给予科学化的监测指导。我省提出,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对生猪存出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情况的监测,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养殖场(户)优化猪群结构,推广节本增效饲养管理技术。 疫病防控方面,《通知》明确要依法督促落实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 为巩固生猪生产恢复成果,我省明确要保持各项扶持政策稳定,确保生猪用地、环评、金融等方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鼓励生猪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生猪养殖可使用宜林地,努力解决畜牧业“用地难”问题。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环保部门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加快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生猪良种补贴等扶持资金落实进度。 充分利用金融与保险政策,《通知》指出,要扩大育肥猪、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调动养殖场(户)参保积极性。探索开展畜禽养殖收益险、畜产品价格险试点,逐步实现全覆盖。努力解决养殖“贷款难”问题,积极开展活畜禽抵押贷款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