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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今年将加大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检力度

政策法规2016-03-14  来源:益农网

网购虽然火,问题也不少。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大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检力度,促进电子商务商品的质量提升。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27日举行的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介绍了这一情况。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远程购物投诉超过2万件,其中网络购物投诉占比达到95.41%。电商平台被消费者投诉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商品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的现象比较严重。

工商总局提出,今年将坚持线上线下结合,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尤其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商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质量的一体化监管,尤其要加大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检力度。

此外,工商部门今年还将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集中执法力量,以家用电器、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等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商品为重点,统一组织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集中整治商品质量问题,排查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为了提升消费维权执法能力,工商总局将会加快推进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建设,完善在线投诉和处置功能,实现消费者诉求处理流程透明化,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存��@ �� N  B �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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