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1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该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首先,明确转办要求。投诉举报受理后,一般投诉举报应当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投诉举报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药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明确承办要求和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及投诉举报机构。
《办法》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该办法明确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管理的职责,强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职责;重心下沉,明确属地受理原则。
同时,考虑到根据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有些省(市)实行统一受理,该办法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药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对食药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投诉举报工作责任。该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明确了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准则和责任。
�4i: N B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sans serif', tahoma, verdana, helvetica; font-size: 12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 normal; font-weight: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line-height: 18px; orphans: auto; text-align: start; text-transform: none; white-space: normal; widows: auto;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indent: 21pt;">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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