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3: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审查要求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4:办理材料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 设施设备清单
4. 管理制度文本
5. 人员情况
5:表格下载
申请表.doc
6:承办机构
兽医处
7:办理地点
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西岗区迎春路2号)
8:办理时间:8:30——17:00
9:联系电话:8218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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