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益农
益农网首页|关注益农|客户服务 | 下载APP
您所在的位置:益农网首页 > 涉农政务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NOTICES & ANNOUNCEMENTS

省《关于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公告2016-06-01  来源:阜新农业信息网

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农委(农发局)、财政局,省级农业保险机构:
      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保监局        
2016年4月21日      
 
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的发挥种植业保险对我省现代农业的服务作用,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号)的相关要求,我省继续开展种植业保险。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为依托,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不断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种植业保险服务质量,逐步推进种植业保险创新,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稳步推进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险
      1.中央、省、市县财政对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小麦等5种作物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2.2016年省大田作物保险条款按照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协议另文下发)。
      3.全省大田作物保险投保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二)支持发展地方特色种植业保险
      1.继续鼓励各地开展日光温室保险。省财政继续对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相应的保险条款6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各保险机构按新修订的保险条款执行。
      2.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根据相关市申请,2016年抚顺市、鞍山岫岩县开展食用菌保险试点,朝阳凌源市开展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相应的保险条款6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特色农产品保险根据作物生产时间开展保险,申请保费补贴时间截止到6月30日,7月1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转入下年度。
      3.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创新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产品。
      (三)探索开展“保险+期货”、保险理赔公估业务
      在做好现有保险品种保险工作的前提下,各保险机构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选择地区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继续在沈阳、锦州、朝阳等地区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公估试点,探索理赔公估新模式。
      三、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及管理程序
      (一)各级保费补贴比例
      1.大田作物保险
      (1)产粮大县。对我省列入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补名单的产粮大县的玉米、水稻、小麦保险,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40%、30%、10%保费补贴(市财政不得低于2015年补贴比例)。绥中、昌图县被确定为产粮大县,中央、省级、县级财政对两县玉米、水稻、小麦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4%、34%、2%。产粮大县的花生、大豆保险由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5%、30%、15%保费补贴。
      (2)非产粮大县。除产粮大县外的其他县(市、区)大田作物保险,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5%、30%、15%保费补贴。
      2.日光温室保险
      (1)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20%、30%,农户缴纳50%。
      (2)对辽西北阜新、朝阳、铁岭3市,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5%、30%,农民自缴35%。
      (3)对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5%、30%,农民自缴35%。
      3.特色农产品保险
      对鞍山市岫岩县、抚顺市食用菌保险,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5%、35%,农民自缴30%。
      4.省直国有农场
      中央、省财政分别补贴35%、45%,农场自缴20%。
      (二)下年资金预算申请
      省、市、县三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市农业部门应根据当年种植业保险投保情况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充分征求当地重点乡镇及种植大户投保意愿,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并按照当年补贴政策和产粮大县名单编制本地区下年度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8月30日前,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报告及附表(附件1)报送省农委,各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上报省财政厅。产粮大县名单以当年财政部公布的奖补名单为准,若当年未公布,则以上年度名单为依据测算,省农委、财政厅将根据新名单予以调整。
      (三)补贴资金申请
      1.6月30日投保工作结束后,县、市农业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投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分别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函,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按所承担保费补贴比例向保险机构足额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同时,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农业保险中央财政、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农委。省农委审核后,8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凭证或资金拨付承诺函由各市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2.各县承保机构要根据投保单制作保险台账,填制《    公司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附件2,下称资金表),并经市、省承保机构审核盖章。省承保机构要以县级机构填报的资金表为准统计本机构当年承保数据。保险机构报送报表要有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县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投保单审核台账和资金表,市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台账审核资金表,各市农业、财政部门要留存台账,以备核查。
      3.各市报送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材料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    市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3)、资金表顺序单面打印活页打孔装订,资金表按照汇总表中县(市、区)顺序排列。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制成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不得通过互联网报送。
      4.逾期报送保费补贴申请的,省农委不予受理;各市财政逾期报送拨付凭证或承诺函的,省财政不予拨付中央、省级补贴资金。逾期报送和拒报所产生的后果由各市自行负担。
      四、保险机构选择及经营规范
      (一)机构选择
      我省继续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5家保险公司在全省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各市在省确定的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2家以上保险机构承担本区域种植业保险业务,签订委托协议,选定的承保机构可以稳定3年。确定的承保机构和承保区域于4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市要研究制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对本区域内保险机构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付、宣传等能力和服务水平、合法合规水平及农户满意度予以考核。可以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保险机构退出机制。
      (二)规范经营
      1.组织承保。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集体组织投保的,保险机构要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一卡通”号、联系电话、投保面积、保险金额、缴纳保费及其他投保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在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及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送到户。
      2.定损理赔。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提高定损规范程度,准确核定损失数量,鼓励委托保险查勘理赔公估机构、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开展查勘,可邀请出险地乡镇相关人员参与。可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气象分析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粮食直补存折(卡)中。一个保险期的理赔案件,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结案。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分管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辽宁农信联社、辽宁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全省种植业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推进种植业保险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参照省级的做法,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确保种植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农业、财政、保监等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推进当地种植业保险的协调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种植业保险,开展政策宣传、指导防灾减灾、组织开展政策调研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保险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种植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机构是种植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应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种植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组织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监管有关要求,做好种植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强化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各地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种植业保险政策的衔接,督促指导种植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种植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构建种植业保险监督体系,并组织力量加强对种植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完善种植业保险运行管理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检查力度,不定期会同农业、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成员单位对全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6〕195号)要求,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种植业保险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继续办好种植业保险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开办专栏、新闻报道等形式,宣传种植业保险开展情况、政策情况及典型案例,树立行业形象。各地要通过讲座、培训、咨询等形式提高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认识,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巡回宣传车等方式解读政策。
      (六)加快服务网络建设
      保险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和业务规模相匹配。要做好种植业保险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为投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要通过自建、与政府合建、向政府租赁等方式建立基层服务站点,争取实现全省“一乡一站”、“一村一点”。
      保险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的规定,加强协办业务的管理工作。可依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设立乡镇服务站,委托其协助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组织、指导村保险服务点开展工作;可委托一名村干部兼任保险协办员作为乡村服务点,负责处理村内种植业保险相关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被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工作量合理约定工作费用。如与基层农业推广等部门签订委托合同,应取得县(区)农业部门的同意。
      (七)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各地农业、财政和保险机构要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及时。保险机构要做好种植业保险基础数据的收集、录入、汇总,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核确认。要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如确需延期,需书面向上级部门请示,否则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归档工作,市农业部门重点做好保险台账、县农业部门重点做好投保单的归档工作。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工作情况形成文字记录、视听影像资料,存档备查。保险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八)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要分别于4月30日、12月中旬前报省农委。

版权提示:益农网 平台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若发现平台文章存在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部分内容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文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做任何承诺。

客服电话 :024-88042200转811

Copyright © 2014-2024

Powered by www.ynw360.com

辽宁新益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辽B2-20150265-1

关注官方微信

联系电话 :400-6666-838

联系客服周一至周日0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