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买住宅。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之间调剂,经批准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
近几年,我国医药创新领域涌现了一批喜人的成果,但与国际制药巨头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11月7日,2015年中国药学大会暨第十五届中国药师周在天津召开。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药学会理事长桑国卫做了题为《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的进展与“十三五”计划》的演讲。他透露,“十三五”期间,重大新药专项实施的总体思路将有重大调整,“‘十一五’意在‘铺’,‘十二五’重在‘梳’,‘十三五’力求‘变’。” 2020年将投260亿元 概算至2020年,我国在新药专项上的总投入将达到260亿元人民币,自2008年开始启动后,重大新药创制项目专项在“十一五”期间已安排项目资金58.6亿元,“十二五”期间已安排项目资金78.1亿元。 截至目前,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已累计立项1596项。通过“十一五”、“十二五”新药专项的实施,我国医药领域产生了大批可喜的成果,共获得新药证书85件,临床批件119个,超额完成了“十二五”品种研发计划,其中有37项1.1类新药申报临床批件,部分品种填补了临床空白,打破了市场垄断;完成一批大品种药物技术改造升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520个品种,专项支持的品种有80个,占15.3%;8家GLP平台通过国际实验动物评估与认可委员会(AAALAC)认证,其中两家获得经合组织(OECD)的GLP资格认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获得WHO批准为发展中国家首个生物制品标准化和评价合作中心。 新药国际化在“十二五”期间发展迅速。他克莫司、拉莫三嗪等多个化学药制剂通过FDA认证;复方丹参滴丸、血脂康胶囊、扶正化瘀胶囊、穿心莲片等中药品种完成FDAⅡ期临床试验,即将进入Ⅲ期临床试验;丹参药材和粉末等药材标准进入美国药典,17个中草药专论列入欧盟药典。此外,在重大新药专项的支持下,一批企业的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发展迅速,成为行业龙头。 “2008年专项启动时,国内医药行业主营收入超过百亿元的企业只有两家,但是到2014年6月,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亿元的企业已经有了11家,还有两家企业跨入了400亿元的行列。”桑国卫说。 在此基础上,“十三五”新药专项的预期目标包括:在创新药物研究开发上,拟研制30个新药,8~10个为原创性新药;在国产新药国际发展上,研制并推动20~30个化学药及其高端制剂,3~5个新中药,3~5个新生物药国际化;研制20~30个临床亟需重要品种;在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面,突破10~15项重大核心关键技术,发展10~15项前瞻性新技术。 全球创新贡献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9日上午国家标准委和中医药局举行发布会,发布中药方剂编码规则三项国家标准。 这次发布会是《中药方剂编码规则及编码》,还有《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和《中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编码与表示》这三项中医药国家标准。这三项标准的发布,标志着全国将实行统一的中药方剂、中药供应链编码体系,这三项标准将于12月1号起实施。 中药方剂编码规则及编码规定了中药方剂的分类与代码结构,并对1089首中药方剂提供了分类编码,适用于中药方剂的临床用药、科研教学、统计和结构管理,以及中药方剂、中药处方、电子处方、电子病历、中医病历等工作信息处理、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规定了中药的编码规则,适用于中药材、草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超微饮片、中药超微配方颗粒的分类编码,还可以用于中药的生产、经营、采购、储藏、养护、科研教学、监督管理、重大供应链、物流还有统计的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发布的中药在供应链的编码与表示是规定了中药产品贸易、项目、产地、单位、等级、生产日期,批次号、系列号、数量等产品标志、内容、信息编码与表示,适用于中药供应链的管理,监督管理流程中的信息处理和中药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交换处理和互联互通,目的也是打造贸易公平、公正、透明的平台。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其目的是查清、查实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农业现代化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新变化,为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提供全面扎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通知》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等个人和单位均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通知》强调,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普查工作,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汪洋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通知》要求,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充分运用遥感、智能移动终端、网络直报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负担;加强宣传引导,赢得广大普查对象的配合,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通知》明确,普查取得的单位、农户和个人资料,严格限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的信息,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此前,我国先后于1996年和2006年开展过两次全国农业普查。
记者4日从全国人大获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针对全新的《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新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规定;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岳仲明说,品种审定制度是修订前《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这次修改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 据了解,此前业内对于品种审定制度产生过极大争议。以企业为代表的一方认为,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品种审定制度束缚了种子企业的自主创新,已不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中国也想要打造一个像孟山都一样的种企巨擘,需要取消品种审定制度;而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鉴于中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种子市场化仍处于初期的特殊国情,此事不宜完全向一些西方国家看齐,审定制度应予以保留。 实际上,国务院近年来已经多次明确“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要求。对此,有专家早已建议过应以备案登记制取代现行的品种审定制。 而据岳仲明介绍,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及其他兽药监管,提高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使用水平,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畜牧兽医局下发的《辽宁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要求,市农委研究制定了锦州市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方案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为指导思想,以突出问题整治为核心,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根本,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实施系统、全面、综合治理,提升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管控能力,提高畜禽和水产健康养殖水平,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方案通过五年的综合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畜禽标准化养殖率、水产健康养殖率明显提高,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假劣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禁用兽药基本杜绝,兽用抗菌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动物产品(含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处理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149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种子法等问题答记者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等出席发布会。 简政放权:非主要农作物实施品种登记 会上,本报记者提出第一个关于种子法的问题。岳仲明表示,新种子法的简政放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将原来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都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推动作用。 “其中,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最为重要。”岳仲明表示,这个制度修订了过去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同时,他表示品种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要建立起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地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而主管部门也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种子事中、事后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使政府主要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的作用。”岳仲明说。 新品种保护:新增章节规范行业秩序 “这次种子法修订新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可以看出对其的重视程度。”张福贵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目前,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仅靠条例进行保护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均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唯有植物新品种是通过法规来规范。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保护的力度和强度、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远不能适应当前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以及侵权现象严重等问题。 为此,在目前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尚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借鉴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在种子法修订草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草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样规定,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既有利于衔接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手段,又为将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留出了空间。既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切,更是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的重要举措。 售假劣种:违法成本将增加 岳仲明表示,针对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必须严厉打击,坚决惩处。种子法这次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执法机制,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这次修改完善了执法机制,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 同时,新种子法为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提供便利,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依据原来规定,只能先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 在处罚方面,也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成本。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要判刑,对判处有期徒刑的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行业禁入。“我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新修改的种子法,严格执法,因为农民的利益无小事,所以要时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工作的重点,要做实、做细、做好。”岳仲明强调。 串换种子:仅可在当地范围内进行 “对于农民自繁自用种子是否可以出售、串换,在分组审议时争议很大,很多人提出要删除这一条。”张延秋说,因为担心农民自由串换的种子来源不清,质量没保障,一旦发生问题无法追偿。 也有意见认为,种子特别是常规种子,邻里之间相互串换,今天我看你田里的好,明天我从你那里串换一点来种,是中国农民长期生产的一个习惯,还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所以最终讨论,决定保留这一条款。 但是,我们在前提条件中加了一个“当地的农贸市场”,将来在种子管理当中要处理好这个度,把农民自由串换和销售商品种子分开。要保障邻里之间,一个村的品种,可以相互串换。也要对钻法律空子,以串换名义实质进行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种子监管部门将来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到放而不乱。 转基因品种:将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张延秋强调,关于转基因品种管理,农业部一直的态度都是四句话,“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这次种子法修改也进一步明确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在落实中,也始终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批准的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记者4日从全国人大获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针对全新的《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新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规定;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岳仲明说,品种审定制度是修订前《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这次修改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 据了解,此前业内对于品种审定制度产生过极大争议。以企业为代表的一方认为,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品种审定制度束缚了种子企业的自主创新,已不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中国也想要打造一个像孟山都一样的种企巨擘,需要取消品种审定制度;而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鉴于中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种子市场化仍处于初期的特殊国情,此事不宜完全向一些西方国家看齐,审定制度应予以保留。 实际上,国务院近年来已经多次明确“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要求。对此,有专家早已建议过应以备案登记制取代现行的品种审定制。 而据岳仲明介绍,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