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强化激励问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解读---------- 国务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专家指出,不论是儿童保护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留守儿童都是我国难以回避的重点人群。意见明确并强化有关各方责任,力争让每个孩子生活在爱的阳光下。 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制度。但在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甚至有效监护的状态。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佟丽华说,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对子女进行妥善安置,《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是提供吃穿住行保障孩子生存,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基层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强化监护监督职责和评估帮扶职责 以往很多留守儿童的案件,事发以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才知晓,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早期对困境或问题家庭进行干预。佟丽华认为,《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意见》还明确要求农民工流入地政府为农民工家庭在落户、住房保障、照料、就学等方面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 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意见》对中小学提出的工作要求。 “孩子成长过程中,第一重要的是家庭,其次是学校。”佟丽华说,为了保障学校有效落实上述要求,《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提出4项具体要求,包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行为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公安、民政:各司其职确保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佟丽华认为,《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不论孩子受到来自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伤害,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对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报告并调查处理后,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孵化专业社会组织,依托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服务人员;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指出,和发达国家比,我们的社工培养水平不高,社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因此,下一步的重点,政府要对社工进行专业培训,让我们拥有一支在专业化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农村社工队伍。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农业生产离不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支持。那么,与往年相比,2016年,我国的支农惠农政策又会出现哪些新的变化?农民朋友在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本期政策导航,我们为大家做一个简要介绍。——编者 变化一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从试点到全面铺开 2015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15年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等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去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在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中的部分县市开展“三补贴”改革试点,从今年起,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三项补贴政策合一之后,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另外,80%加上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可以真正做到“谁种粮谁受益”。并不是像现在,只要在农村承包了耕地,就能享受各种种地、种粮补贴。 此外,“目标价格”补贴将会由大豆、棉花,扩展至三大主粮。需要注意的是,农业补贴改革整体将向种粮大户倾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向规模经营倾斜。 与此同时,草原牧民也将领到更多补贴,今年推行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适当提高了补助奖励标准。 变化二 农机补贴“缩范围、降定额、促敞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正式发布的201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的补贴政策将围绕“缩范围、降定额、促敞开”的方向进行调整完善。 所谓缩范围,是为了突出补贴重点,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将一些低端的、过剩的、低附加值的产品剔除出补贴范围,这有利于降低企业和农机管理部门的风险。 降定额是对那些市场已饱和、市场价格已下降或者不是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的产品,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标准,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二是可以减少补贴政策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三是有利于提高补贴机具的使用效率;四是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管理部门的风险。 促敞开,则是指尽量做到在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能够敞开补贴。对于不能一步到位的,可以先敞开一些重点产业和重点机具,这样不仅能体现政策的公平性、普惠性,还可以减少操作程序,减少寻租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非道路发动机将由“国二”向“国三”升级,也就是说,农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三”标准了。根据规定:非道路发动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不得生产和销售“国二”发动机;2016年4月1日起,主机厂不得生产和销售装配“国二”标准的发动机。 变化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贴申请不再要求独立法人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今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贴申请也有新的变化。 农业大户也能申项目,不再要求是独立法人。新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不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申请主体不必“两年连续盈利”。对于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来说,只要是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都能够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而新政策规定,申报材料中取消“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规定。也就是说,申报材料更简单了。 对于财政资金的投入,农民也能持股。新政策明确: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通常来看,国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都是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现在农民和企业是一体的,但是持股和不持股的角色就有很大不同了。如果农民能够在投入资金中持股,就意味着能够享受分红。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农民既有工资、又能分红,收益肯定比光给企业打工强多了。 鼓励各省实行资金“先建后补”。新政策提出,各省可以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农业经济组织不用等钱再建设,申请成功后即可开始项目建设,只要留好各种票据,到项目结算时都给补上。不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不能报。 2016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农业工作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继续集中资金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农机购置补贴。重点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扩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范围,集中资金打造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产业融合典型模式,探索增加农民收入的机制和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项目。启动实施东北地区“米改豆”试点;探索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纳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创新农民培训方式和补助机制。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启动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启动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大力推进“粮改饲”试点,支持“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种植结构调整。 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继续支持动物强制免疫、重大疫病扑杀、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等内容。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继续支持冬小麦“一喷三防”、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草原鼠害防治、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以及洪涝、台风、干旱、冰雪等重大灾害应急救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增加河北、山西等10个省(自治区)整省推进,共达到22个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司法解释共22个条文,主要解决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与民事诉讼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预告登记后不动产物权人处分不动产物权行为的过度限制,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范围理解的偏差,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的不统一,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标准的差异等问题。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存在“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非善意。 司法解释明确,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地调整社会生活,切实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中国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围绕当前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落实责任、加强保护、拓展利用、严格执法等方面作出了部署。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认识,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配合,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意见》明确,要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国家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加强革命文物、大遗址、水下文物和珍贵濒危、材质脆弱馆藏珍贵文物抢救保护,注重日常养护巡查。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通过文物保护补偿、公益性基金等,加强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防火、防盗、防破坏设施。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意见》强调,文物工作要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服务。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将更多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支持引导文博单位和社会资本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 《意见》强调,要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文物保护法修订;强化文物督察,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意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开发模式,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强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文博紧缺人才的培养。
根据《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6年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辽农粮[2016]42号)和《关于修订辽宁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3]640号)要求,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按照 “公开评审、择优竞争”的原则,通过项目初审和专家评审,对各地及省直企业申报的2016年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进行了评审。现将通过专家评审的2016年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公示如下: 1. 辽宁昌图粮食储备库 2. 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3. 沈阳市第三粮食收储库 4. 沈阳粮油集团直属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5. 辽宁盘锦新开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6. 辽宁营口鹏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 辽阳市宏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8. 盘锦鼎翔米业有限公司 9. 鞍山千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10. 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 11. 朝阳县粮食局二十家子粮库 12. 建平辽粮谷物有限公司(太平庄收储库) 13. 沈阳骐业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4. 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心粮库 15. 大石桥市水源第二粮食储备库 16. 凌源市地方粮食储备库 17. 岫岩满族自治县粮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新甸库区) 18. 辽宁绥中国家粮食储备库 19. 凌海市粮食储备库 对以上项目如有异议,请于2016年5月20日以前以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省农委、省财政厅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署真实姓名。信访的有效时间以发信时的当地邮戳为准。 联系单位:省农委粮食行业发展处 省财政厅流通处 联系电话:024-23448845 024-22834765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编:110001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邮编:110002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中非法添加尼可刹米检查方法》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中非法添加尼可刹米检查方法 农业部 2016年4月29日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英特威美国分公司等5家公司生产的猪支原体肺炎灭活疫苗(J株)等5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2.兽药注册目录 3.质量标准 4.说明书和标签 农 业 部 2016年5月6日
辽宁省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辽社证字第0035号),因职能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申请注销。请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前往本会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联系电话:024-23448849 辽宁省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