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绥中、昌图县农发局: 今春以来,我省气温明显偏高,各地水稻育秧普遍提前,我省中部、西部稻区秧龄大多进入一叶一心至二叶一心时期。经近日调查发现,一些地区受阶段性低温影响,水稻秧苗出现了青、立枯病;一些地区因育苗过早造成秧苗生育进程过快。为提高水稻秧苗质量,奠定丰产基础,现就加强水稻秧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田间管理,防止青、立枯病发生 一是要加强温度控制。在一叶期内的秧苗,棚内温度应控制在28℃以下,最适在22~25℃之间;一叶一心至两叶一心期秧苗,棚内温度应控制在20~22℃,最高不超过25℃;两叶一心至移栽期,棚内温度应控制在20℃以下。 二是要加强水分管理。既要突出“旱”,又不能“缺水”,以促进根系生长,培育健壮秧苗,提高免疫力。出现早晚叶尖不吐水、午间新展叶片卷曲、床土表面发白情况时,要及时补水。使用育苗基质育苗时,保证盘内基质浇透即可,随缺随补,不能长时间过度浇灌,以防营养淋失造成脱肥,更不利于根系生长。 三是要加强病害防控。对于已经发生青、立枯病的大棚,应立即喷施药剂进行防治。可选用甲霜灵(或甲霜灵锰锌)、甲霜?福美双、恶霉灵、恶甲水剂等药剂进行防治。 二、加强通风炼苗,防止秧苗旺长、徒长 由于当前秧苗叶龄较大,按常年插秧期计算,到移栽时秧龄将比常年多1叶以上,造成插大苗、老苗、超高苗的情况,不利于返青分蘖。因此,要加强通风炼苗,适当喷施化控制剂,严格控制秧苗旺长、徒长。对于两叶期内的秧苗,按前述温度要求管理即可。对已经达到两叶以上的秧苗,要加大通风炼苗力度,白天确保最高温度不超过22℃,晚间最低温度如果预报不低于10℃,就可以不关放风口。在水分管理上,要尽量加大控水强度,尽可能少补水,以达到控长目的。对于生长过旺的秧苗,可考虑适当喷施多效唑、唏效唑等化控制剂,但一定要掌握好用量,避免产生药害。 三、加强指导服务,确保秧苗量足、质优 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及时组织发病地区开展防治或补育工作,多措并举解决水稻秧龄过大问题,认真做好水稻秧苗余缺调剂,协调水利部门做好水田泡插用水调度,为水稻丰产提供有效保障。 辽宁省农委 2016年4月25日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据预测,今年全国草原鼠虫害发生水平仍将维持高位。草原鼠害预计危害面积4.42亿亩,草原虫害预计危害面积2.02亿亩,均较上年略有上升,草原鼠虫害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做好2016年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确保防治成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草原鼠虫害防控工作事关草原生态安全、草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启动实施的第一年,做好草原鼠虫害防控工作,对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意义重大。各地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狠抓落实,建立健全防控指挥协调机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力促农牧民减灾增收。 二、强化监测预警 各地要加强关键时期、重点区域鼠虫害发生动态监测预警,组织固定监测站定期采集数据,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实地开展调查。继续推进基层测报队伍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密切关注灾情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控关键时期,各级草原虫灾防控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实时掌握灾情,确保信息畅通。 三、强化保障协调 各地要及早制定防控方案,细化实化防控措施,尽快完成物资储备、组织动员、机械维修、飞机调度、技术培训等工作,确保防控工作适时开展。对于草原鼠虫害常年高发频发区域,及时调整优化措施,确保灾害暴发后能够迅即应对。要加强部门协调、区域协调和上下协调,推进迁移性和高发性有害物种的联防联控。防控季节,各级草原生物灾害防治机构要重心前移,靠前指挥,做好技术服务与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绿色防控 各地要继续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制剂、植物源农药、天敌调控、物理防控和生态治理等绿色防控措施,推行精准科学施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化学农药用量,进一步提升生物防控比例,促进草原生态修复。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新药剂筛选和新技术试验示范,强化微生物治蝗协作,研究建立黑土滩和毒害草的综合治理技术体系。 五、强化机制创新 各地要积极推进防控机制创新,探索社会化防控服务方式和运行模式,扶持建设专业化防控队伍,扩大专业化防控覆盖面,提高防控效果、效益和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扶持成立防控专业化合作社或公司,引导和鼓励采用农机购置补贴、有偿服务等方式参与防控工作,推进草原鼠虫害防控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防控机制。 6月1日至8月31日,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请有关省区每周三将草原虫灾发生与防治情况报送我部草原虫灾防治值班室。如出现重大灾情、防治事故等情况随时上报。 我部草原虫灾防治值班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请有关省区于5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分别将草原虫害省级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总结及防治区域定位上图资料报送全国畜牧总站。 值班电话:010-59194616 传 真:010-59194715 电子信箱:grassnahs@126.com 农业部 2016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稳粮增收、提质增效的目标,我部定于4月26日(周二)下午3:00召开全国种植结构调整暨粮豆轮作粮改饲推进工作视频会。余欣荣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交流各地推进种植结构调整,特别是“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粮豆轮作、粮改饲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二)分析种植结构调整和粮豆轮作、粮改饲试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推进种植结构调整的对策措施; (三)安排部署种植结构调整和粮豆轮作、粮改饲重点工作。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设在农业部机关大楼1101会议室,各省(区、市)农业(农牧、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设分会场。 三、参加人员 主会场: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经管司、市场司、计划司、财务司、科教司、种植业司、种子局、农机化司、畜牧业司、农垦局、监管局等部内有关司局和全国农技中心、全国畜牧总站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中央新闻单位记者。 省(区、市)分会场:各省(区、市)农业(农牧、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农垦局及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条件的地(市)、县可设立分会场,具体由各省(区、市)安排落实。 四、会议议程 (一)黑龙江、内蒙古、湖北、山西、辽宁5省作典型发言。其中,黑龙江、内蒙古、湖北重点围绕种植业结构调整发言,山西、辽宁重点围绕粮改饲发言。 (二)余欣荣副部长作重要讲话。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区、市)农业(农牧、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负责将有关事项通知地(市)及县级农业部门并组织收看,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分会场组织工作,保证会场人数,维护会场秩序,确保会议效果。请于4月22日下班前,将参加分会场会议的农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分会场个数和参会人数报农业部。 (二)请发言省份于4月23日下午5:00前,将厅(委、局)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的发言材料及发言人姓名报农业部。发言材料控制在1500字以内。 (三)分会场会标统一为“全国种植结构调整暨粮豆轮作粮改饲推进工作视频会××省(区、市)分会场”。 (四)请各省(区、市)卫星项目承建单位(市场信息处或信息中心)提前做好准备,及早解决好接收场地、设备、技术问题,做好直接收看的技术支持工作。农业部视频会议室联系电话:010-59193035、59193037。 (五)会议联系人: 种植业司:刘武,电话:010-59193351;罗杨,电话:010-59192807。电子邮箱:nyslyc@agri.gov.cn。 畜牧业司:魏宏阳,电话:010-59192831,电子邮箱:xmjslch@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厅(局),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抓好任务落实 各地要倒排时间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工作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试点,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抓紧查找问题,尽快修订方案计划,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导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进展较快的地区,要组织开展好“回头看”,确保进度服从质量;基本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做好变更登记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守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把保证质量作为确权工作重中之重,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遵循准备工作、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健全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图形、簿证记载的面积、坐落、界址与实地相符,确保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的确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符合标准规范、得到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把握好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字确认等关键节点,留存有关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 杜绝假公示、假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减少必要的实地指界、测量等环节,防止简单以图定界、以面积定界。 三、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服务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权属调查测绘、数据建库等采购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应由基层政府承担的宣传培训、成果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外包给技术服务单位独立承担。参与权属调查测绘项目竞标的单位,原则上需具备乙级以上相关专业测绘资质。不提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测绘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采购,不得违法收取中标、成交单位有关费用,不得恶意拖欠中标、成交单位项目经费。加强对中标、成交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督查,查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对恶意拖延进度、影响任务安排或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格权属调查,保证信息准确 各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方案制定、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等工作,查清每个承包地块的坐落、界址、面积和权利归属,形成代码统一、内容完备、信息准确的调查成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基准设施,提高界址点测定、工作底图制作等成果的精确性, 避免出现关键界址记录不清、坐标测量不准、面积计算不实等问题。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技术设计、影像纠正、底图检测和成果检验等工作,提供已有地理信息成果,保证信息准确权威,并合理利用确权成果更新地理信息,共同推进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强化过程督查,做好成果验收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认真查看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成果是否符合标准、数据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农民群众是否满意。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规定,健全成果验收制度,督促市县扎实做好自查、核查,认真组织做好验收工作。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验收方案,分期分批地开展成果验收,做到成熟一批验收一批。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所有县级行政区已验收合格,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已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应用平台已上线试运行的省份,要适时就完成情况向中央作出报告。 六、加快数据库建设,保障成果汇交 各地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等技术标准,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扎实做好确权登记数据库完善或建设。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口,做好县级数据入库合库前后的质量检查,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格式规范、空间参考一致、属性关联关系正确。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分标段开展权属调查、数据建库等工作的,应明确数据库建设牵头技术单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的地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确权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纠正错误数据、补充缺失内容,杜绝相邻区域确权成果交错、重叠等问题。确权工作通过验收后,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逐级汇交确权登记数据,为国家确权登记数据汇总和信息应用平台上线运行提供数据保障。 七、严守保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对涉密人员、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涉密介质和资料成果使用的管理,确保涉密地理空间信息以及农户身份数据的安全。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要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未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一律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展权属调查。涉密数据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存储介质中进行存储或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所获得或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开的,要进行保密审查、脱密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将相关资料和数据对外移交和商业化服务。 八、强化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 各地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强化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确保合法合规、专款专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预算,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避免资金支付不到位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要加大对补助资金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力度,发现贪污、挪用补助经费的,依法严肃处理。 九、积极探索创新,拓展成果应用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通过互换并地、按户连片种植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地方,要推进成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以及涉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成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保险、农业规划、生态保护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确权成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深入挖掘成果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的应用潜力,推动确权红利不断释放,实现确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十、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农村稳定 要注重对试点地区全局性、倾向性问题的预判和调查,加强对局部地区重大问题的研究,制定解决相关纠纷问题的指导意见。矛盾纠纷集中、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要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积极发挥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注重发挥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的主体作用,充分依托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6年4月18日
国办发〔201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实施以来,有效扩大了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全国已基本消除广播电视覆盖盲区,解决了广大农村群众听广播难、看电视难的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广播电视服务供给、服务能力和服务手段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在广播电视村村通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水平、提质增效,实现由粗放式覆盖向精细化入户服务升级,由模拟信号覆盖向数字化清晰接收升级,由传统视听服务向多层次多方式多业态服务升级。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创新和完善城乡广播电视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引领现代文化传播、促进文化和信息消费、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推动广播电视户户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升级发展为主线,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大力提升广播电视覆盖能力和服务能力,为满足人民群众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供充分保障,为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性文化服务需求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三种技术覆盖方式,到2020年,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功能完备、服务到户的新型广播电视覆盖服务体系。地面无线广播电视基本实现数字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基本实现数字化、双向化、智能化,全国有线网络整合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互联互通;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基本覆盖有线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国家指导标准,市场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全面提升,长效机制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三)全面实现数字广播电视覆盖接收。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兼顾考虑补充覆盖和安全备份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本地区无线、有线、卫星三种技术方式的覆盖方案,因地制宜、因户制宜推进数字广播电视覆盖和入户接收。在有条件的农村鼓励采取有线光缆联网方式,在有线电视未通达的农村地区鼓励群众自愿选择直播卫星、地面数字电视或“直播卫星+地面数字电视”等方式。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在统筹频率、标准、网络建设的前提下,推进完成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支持以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为主体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尽快实现有线网络互联互通和“全国一张网”;支持直播卫星平台扩容提升公共服务支撑能力,支持地域广阔、传统覆盖手段不足的偏远地区省、市广播电视节目通过直播卫星传输,定向覆盖本省、市行政区域,更好满足群众收听收看贴近性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 (四)充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确保通过无线(数字)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和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和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和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有线广播电视在由模拟向数字整体转换过程中,保留一定数量的模拟电视节目供用户选择观看,有条件的地区可确定一定数量的数字电视节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中央和各地开办的民族语综合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分别纳入相应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开办合办科技致富、农林养殖、知识普及、法治建设、卫生防疫、运动健身、防灾减灾、水利气象、文化娱乐等贴近基层群众需要的服务性广播电视栏目节目,并逐步增加播出时间。 (五)加快建设全国应急广播体系。按照“统一联动、安全可靠、快速高效、平战结合”的原则,统筹利用现有广播电视资源,加快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应急广播制作播发和调度控制平台,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连接。升级改造传输覆盖网络,布置应急广播终端,健全应急信息采集发布机制,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统一协调、上下贯通、可管可控、综合覆盖的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向城乡居民提供灾害预警应急广播和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服务。 (六)大力提升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县级及以上无线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卫星地球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监测监管需要;加强基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农村广播室、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网点需求。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加强有线电视骨干网和前端机房建设,采用超高速智能光纤传输和同轴电缆传输技术,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提高融合业务承载能力。 (七)引导培育个性化市场服务。鼓励各地在基本公共服务节目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多种手段增加公益节目、付费节目和其他增值服务。鼓励广电、电信企业及其他内容服务企业,以宽带网络建设、内容业务创新推广、用户普及应用为重点,开展智慧城市、智慧乡村、智慧家庭建设,发展高清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数字广播、回看点播、电视院线、宽带服务、网络电商等新兴业务和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文化信息需求,促进文化信息消费,带动关键设备、软件、系统的产业化,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深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化发展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县级及以上有机构管理、乡镇有网点支撑、村组有专人负责、用户合理负担”的公共服务长效运行维护体系。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机构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基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源,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等服务。规范有线电视企业、直播卫星接收设备专营服务企业运营服务行为,组织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促进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三、政策保障 (九)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监测台(站)等广播电视公共设施和机构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资金,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按有关规定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地方统筹推进包括广播电视户户通在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完善支持政策。稳妥开展直播卫星除基本公共服务节目外其他增值服务的市场化运营试点,在满足用户基本收视需求的基础上提供更丰富的节目选择,并处理好基本公共服务与增值服务的关系。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集体、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鼓励广电、电信企业参与农村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鼓励建设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城乡规划建设要为广播电视网预留所需的管廊通道及场地、机房、电力设施等,网络入廊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公益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益性广播电视专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特殊群体提供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四、组织领导 (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和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要切实把做好广播电视户户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十二)加强资金保障和督促检查。各级新闻出版广电、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职责统筹安排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加强基层队伍和人员培训,使广播电视专兼职人员掌握必备的专业技能;加强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检查,确保广播电视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辽宁省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辽社证字第0035号),因职能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申请注销。请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前往本会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联系电话:024-23448849 辽宁省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 2016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各农村改革试验区: 新修订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16年4月13日 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新形势下的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加强和改进试验区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试验区探索示范、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农村改革试验深入融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试验区和试验任务,是指经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所在部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区和试验任务。 第三条 各试验区要根据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所承担的试验任务,在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探索试验和制度创新,为全国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路子,为促进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四条 开展农村改革试验,要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重点突破、配套推进,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先行先试、封闭运行的原则,突出示范性、代表性,强化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农村改革重大试验主题和重要试验内容; 2.审议试验区设立和试验任务安排有关事宜; 3.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事宜; 4.重大问题提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牵头负责主要涉及本部门职责的试验任务,确定试验内容、审核试验方案、提出选点建议、指导业务工作、总结成效经验、开展督察处置; 2.根据批复的试验方案,对相关试验区给予改革放权,必要时按有关程序争取法律授权; 3.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 4.优先在试验区安排中央部署的农村改革试点试验任务; 5.将本部门牵头负责试验任务的工作部署、进展情况等事项,通报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第八条 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做好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和通报工作; 3.研究拟定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有关制度、试验任务管理有关办法; 4.具体承担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申报受理工作; 5.组织试验区工作督察、考核和试验任务中期评估、总结验收工作; 6.组织开展试验区干部培训和研讨交流工作; 7.协助牵头部门开展业务指导、成效总结、经验提炼等; 8.及时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小组报告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重大事项; 9.负责与地方和试验区的日常联系工作; 10.完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试验区工作; 2.组织开展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申报工作; 3.组织开展试验区运行管理和试验任务监测工作; 4.组织开展试验经验总结和成果报送工作; 5.具体实施试验区考核工作; 6.及时向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报送本地农村改革试验重要信息; 7.完成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试验区要有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承担并落实好试验任务。主要职责是: 1.拟定试验工作方案; 2.按批准的试验方案组织实施试验任务; 3.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 4.做好经验总结工作; 5.配合完成试验任务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 6.及时向所承担试验任务的牵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报送工作计划、进展情况、改革试验成果和重要改革工作信息;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试验区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2.有明确的试验目的和一定的改革试验工作基础; 3.有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符合地方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5.试验任务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申报试验区需同时申请承担试验任务,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门及所申请承担试验任务涉及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2.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及试验任务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报送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改革试验方案和省级审核意见。 3.农业部商牵头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联合牵头部门批复试验区和试验任务。 第十三条 已有试验区申请增加试验任务,由农业部会同牵头部门批复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 列入拟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的农村改革试点试验事项,按照审议通过的方案和程序安排试点。 第四章 督察与中期评估 第十五条 采取试验区自评和专家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承担试验任务一年以上的试验区进行至少一次督察和中期评估,督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和问题,重点评估试验任务组织实施情况、成果创新性和适用性、存在问题和风险。 第十六条 中期评估具体程序为: 1.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通知。 2.试验区开展自评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3.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试验区自评报告后,报送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及牵头部门。 4.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组织开展专家第三方评估,完成评估报告。 5.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督察和评估工作情况,并汇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报告,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专家组由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确定,并根据试验任务类型和评估工作质量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试验区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试验方案执行进度、改革创新举措、试验成果成效等。 第十九条 考核具体程序为: 1.试验区每年开展自我考核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改革试验工作考核材料。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试验区考核材料,必要时开展联合现场考核。 3.省级主管部门将考核材料、审核意见、考核结果以及本地试验区工作总结等,年底前报送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及牵头部门复核备案。 4.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并汇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报告,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不积极、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区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取消试验区资格。 第二十条 验收采取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到期试验任务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可以推广的创新性试验成果。对各试验区试错的,要具体分析,确有借鉴意义的,也应纳入验收范围。 第二十一条 验收具体程序为: 1.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通知。 2.试验区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各项到期试验任务验收材料。 3.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后,报送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及牵头部门。 4.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组织开展验收材料评议,必要时开展实地验收,形成并通报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汇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报告,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终止的试验任务不再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验收的改革试验成果宣传推广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于做法成熟、各方认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试验成果,应大力宣传推广。 2.对于在地方取得显著成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试点经验,可以组织宣传报道。 3.对于尚不具备推广条件或各方认识尚不一致、容易引起误读曲解的改革做法,不组织公开宣传。 第六章 试验任务终止 第二十四条 试验任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须予终止: 1.因形势变化不再具有试验价值的; 2.产生重大不可控风险的; 3.试验区提出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二十四条1、2情形的,由牵头部门认定终止,并报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试验区提出终止的,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终止申请,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部。 3.农业部商牵头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通报终止。 第七章 试验区退出 第二十七条 试验区运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保留“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 1.所承担试验任务到期验收或终止后,不再新承担试验任务的; 2.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 3.试验任务均未通过验收的; 4.主动提出退出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1、2、3情形的,由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通报不再保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主动提出退出的,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退出申请,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部。 3.农业部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不再保留资格。 第三十条 所承担试验任务到期验收通过且不再新承担试验任务,但原有试验任务确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探索的试验区,可申请保留“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保留资格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留“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深化改革试验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及牵头部门。报送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改革试验方案和省级审核意见。 3.农业部商牵头部门审定同意后,批复保留“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农政发〔2010〕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拉动国内消费、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我部决定于2016年5月初在四川省雅安市召开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验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总结交流“十二五”时期各地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成效和经验,分析研究“十三五”时期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部署安排“十三五”时期及2016年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重点工作。同时,向2015年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授牌,并发布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 二、参会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休闲农业业务处室负责人各1名。2015年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每县代表1名。 三、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16年5月5-6日,4日报到,会期一天半。 会议地点:四川省雅安市文化中心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市行政中心旁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参会单位按照要求确定参会人员,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2.请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省的示范县代表参会,并由省级农业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参会人员名单,于4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报名回执(见附件),邮件标题统一使用“雅安经验交流会报名”。 3.5月4日全天安排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机场、成都火车站接站,请在报名回执上务必注明往返车次(航班)及时间。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休闲农业业务处室负责人到雅安市倍特星月宾馆报到(倍特星月宾馆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10号,电话:0835-2225888); 2015年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代表到雅安市雨都饭店报到(雨都饭店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157号,电话:0835-2601998)。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乡镇企业局) 辛欣 电话:010-59192271 13811176456 曹宇 电话:010-59192797 四川省农业厅 张让琴 电话:15982103506 雅安市农业局 吴洪江 电话:13608269789 任大俊 电话:13608266178 附件: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验交流会报名回执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