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有关部署,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春季、夏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春季监督抽查安排 1.监督抽查品种。春季监督抽查的肥料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 2.监督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宁夏等25个省(区、市)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抽查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承担抽检任务单位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92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50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肥料样品。 3.任务分工。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等实施(具体抽查安排见附件1)。 (二)夏季监督抽查安排 1. 监督抽查品种。夏季监督抽查的肥料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监督抽查范围。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和陕西等9个省,110家肥料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取1个样品。具体抽查肥料生产企业名单由承担抽检任务单位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3.任务分工。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与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实施(具体抽查安排见附件2)。 二、监督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须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抽样最小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 (二)市场抽样。样品须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缓释肥料 登记要求》NY 2267-2012、《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农业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检测项目包括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检测项目包括游离氨基酸、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缓释肥料检测依据为《缓释肥料 登记要求》NY 2267-2012,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24h养分释放率、28d养分释放率、氮的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养分释放点和养分释放率、粒度、汞、砷、镉、铅、铬。 生物有机肥检测依据为《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有效活菌数、有机质、水分、pH、粪大肠菌群数、有效期、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缓释肥料 登记要求》NY 2267-2012、《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春季监督抽查5月1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10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夏季监督抽查7月1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10月1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二)承担抽检任务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情况、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情况、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 (三)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由抽检任务单位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四)承担春、夏两季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在开展市场抽查时,要专门就市场上流通的缓(控)释肥料进行调查, 重点调查外包装上标识“缓释肥料”“控失肥料”等肥料的种类、数量和登记情况。并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五)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和检查的,以不合格论处。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1.春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安排 2.夏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按照《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暂行办法》(辽农经〔2016〕44号)要求,经各市及绥中、昌图县行业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共评出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193家(其中包括大连10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排名不分先后),公示期为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11日。 举报电话: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024-23447846。 联系人:顾晶晶 杨皖宁 附件:2016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5年,农垦系统在246个单位开展粮棉油糖高产模式示范提升和畜牧业高产攻关活动。一年来,各活动承担单位紧紧围绕示范提升和高产攻关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和先进适用技术集成推广,在农垦粮食生产“十二连增”和主要畜产品增产提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农垦系统现代农业示范带动能力,为推进农垦加快培育国际大粮商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粮棉油糖高产模式示范提升 种植业以水稻、玉米、小麦、棉花、油料、糖料等六大作物生产为重点,在东北、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北、华南五大优势区域的垦区和农场选择100个试点单位开展粮棉油糖高产模式示范提升行动,其中整垦区推进的为7个。因甘蔗榨季和实际工作情况,通报不含糖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和玉米的示范提升情况。 (一)水稻 41个示范点,平均亩产689公斤,上海、江苏和安徽为整垦区推进。其中,单季稻最高产量为江苏整垦区推进的示范点,面积10.74万亩,平均亩产为785公斤。 (二)玉米 21个示范点,平均亩产662公斤,内蒙古大兴安岭和宁夏为整垦区推进。其中,最高产量为辽宁省八家农场的示范点,面积1.31万亩,平均亩产为1028公斤。 (三)小麦 10个示范点,平均亩产458公斤,上海、江苏和安徽为整垦区推进。其中,最高产量为河南省国营博爱农场的示范点,面积1.19万亩,平均亩产为673公斤。 (四)油菜 1个示范点,为内蒙古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整垦区推进的示范点,面积148.79万亩。因2015年海拉尔垦区遭受特大旱灾,油菜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绝产40余万亩,全垦区当年平均亩产为95公斤。 二、畜牧业高产攻关 畜牧业以奶牛、生猪为重点,在146个单位开展畜牧业高产攻关活动,其中141单位实现攻关目标,占96.6%。 (一)奶牛 87个高产攻关单位,平均每头成母牛年实际产奶为9504.3公斤,84个单位实现攻关目标,占96.6%。最高奶产量:天津市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八奶牛场平均每头成母牛年实际产奶12100公斤。 (二)生猪 59个高产攻关单位,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20.55头,57个单位实现攻关目标,占96.6%。最高实际育成出栏头数:河南省谊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23.19头。 希望各高产模式示范提升和高产攻关单位继续努力,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大力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挖掘增产增效潜力,严格投入品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推进农垦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2015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团结拼搏、迎难而上、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保持了渔业经济稳中有进的好势头,实现了“十二五”渔业发展的圆满收官。渔业经济稳定发展,预计全年水产品总产量达到6690万吨,同比增长3.5%;远洋渔业产量210万吨,同比增长3.4%;渔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15590元,同比增长8.1%。渔业安全形势基本平稳,全年共发生渔业船舶水上事故254起,死亡(失踪)307人,生产性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实现“双下降”,没有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9.6%,全年没有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调整政策正式出台,增强了现代渔业建设投入保障。清理取缔“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取得实效。“十二五”期间,我国渔业又快又好发展,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亮点和重要增长点,为保持“三农”发展的好势头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十三五”渔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深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以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紧密围绕减量增收、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努力提升水产品安全供给能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能力、渔业科技创新能力、渔业设施装备支撑保障能力、渔业“走出去”发展能力、渔业风险保障能力和依法治渔能力,加快形成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一、大力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 (一)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工作。根据农业部党组关于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出台《农业部关于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指导意见》,召开全国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现场会,交流各地经验和做法。组织开展渔业转方式调结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政策创设。结合各地实际,加快制定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全行业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思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二)制发《“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建设现代渔业,加快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巩固提升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渔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编制发布“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补足现代渔业建设短板,确保规划含金量和指导性。 二、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三)促进水产养殖健康发展。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新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县10个、示范场500个。优化养殖区域布局,推进划定或调整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制订《水产养殖环境卫生条件和清洁生产操作规定》,实施水产养殖节水、减排技术示范项目,扩大地区和模式范围。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实施深水网箱推广工程,加快现代渔业种业建设,实施推广稻渔综合种养工程,强化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四)推动国内捕捞业可持续发展。出台“十三五”海洋渔船控制目标和政策措施,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渔船管理制度,强化渔船分类分级分区和组织化管理,全面推进内陆渔船“三证合一”改革。组织实施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提高减船补助标准,落实减船目标,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和对资源破坏严重的作业方式。探索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工作。 (五)规范有序推进远洋渔业做大做强。修订《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完善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并完善远洋渔业相关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规划。继续做好南极磷虾项目组织工作,加强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设备技术和市场研发,启动实施南极磷虾专业捕捞船建造和改造工程,加快推进南极磷虾规模化开发。继续加强有关区域渔业组织相关问题研究,加强与美、日、欧盟等双边合作;加深与阿根廷、毛塔、缅甸以及南太平洋岛国合作。切实做好进出口水产品合法来源认证,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六)促进产业融合发展。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拓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和品牌建设,加大国内消费市场的拓展力度,探索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出台促进休闲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国休闲渔业发展现场会,深入挖掘渔文化,积极发展休闲渔业新业态。扎实推进种养结合的稻田养殖工程。 三、加强渔业资源环境养护 (七)强化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加强近海渔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估,开展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专题研究。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统一部署,组织督促检查;继续组织建设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一步强化保护区管理;继续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加强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措施。 (八)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指导,制定“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省部联办的大型增殖放流活动,举办6月6日全国增殖放流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组织实施重要渔业水域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加强增殖放流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放流行为。 (九)加快推进海洋牧场建设。贯彻落实汪洋副总理考察海洋牧场时讲话精神,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海洋牧场建设工作现场会,交流海洋牧场建设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研究编制海洋牧场建设规划,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 (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及后续宣贯工作,推动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见》。加强海龟、红珊瑚、砗磲、鲨鱼、蝠鲼、石首鱼、鲟鱼、鳗鲡等重点物种的保护,规范经营利用行为,促进保护和利用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四、狠抓渔业安全监管 (十一)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继续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两个创建活动。强化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灾害预警和渔业应急值班,做好渔业船员教育培训、渔港监督、渔业安全通信系统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积极争取水产养殖大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十二)强化涉外渔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渔船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敏感水域生产秩序,保障我渔民合法权益。继续做好远洋渔业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和履约能力。加强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等动态监管,坚决打击非法渔业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十三)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三鱼两药”精准整治,推进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的创建,开展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和不合格样品查处力度,完善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渔 (十四)持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专项整治行动。继续组织实施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统一部署,开展督促检查。实施涉渔“三无”船舶拆解情况网上公示制度和取缔核准制度。组织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涉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继续开展“绝户网”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清除“绝户网”等禁用渔具,加快制定各类渔具准入标准,强化渔船检验和“船证不符”清理整治。 (十五)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健全渔业法制体系,加快《渔业法》修订进程,形成《渔业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立法审查。加强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做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互衔接。 (十六)全面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实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年底前对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完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开展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引领渔业领域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六、加强渔业科技和信息化支撑 (十七)强化渔业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编制《“十三五”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大力支持渔业科研院所建设。推进建立以技术推广部门为主体,产、学、研等单位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渔业科技入户,大力宣传渔业科技服务典型,不断提高渔业科技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渔业标准化工作,对现有渔业国标行标进行清理,提高标准制定和实施的适用性和效率,试点推进建立渔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继续加强标准化培训,壮大渔业标准化队伍。 (十八)大力推进渔业信息化建设。制定促进渔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国渔业信息化工作现场会,开展“互联网+现代渔业”行动。推进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平台建设,完善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强化各类渔业信息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开展渔情统计标准体系建设,启动统计方法改革试点,加强渔情统计监测和渔业大数据工作。 七、贯彻落实和争取支渔惠渔政策 (十九)落实支渔惠渔政策。确保现有各项政策有效落实,重点抓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收尾工作。加强渔港、渔政码头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推进渔政船艇建设和渔船更新改造。 (二十)积极推进渔民脱贫工作。推动各级政府摸清情况,为贫困渔民建档立卡,统筹解决困难渔民生产生活问题。开展产业扶贫,推进特色渔业发展。积极争取做好渔民脱贫工作的政策支持,统筹推进渔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加强渔民培训和就业扶持,拓展渔民创业就业渠道,实现转产转业渔民安居乐业。 八、加强行风政风建设 (二十一)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工作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努力开拓创新,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时时刻刻把渔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兴渔、依法治渔;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切实落实“两个责任”,坚决执行八项规定,严格反对“四风”,严实做事,清白做人。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5年,受草原可燃物存量攀升、境外火频繁侵扰及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增多等因素影响,我国草原火灾重发频发,并造成了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受超强厄尔尼诺气候影响,今年入春以来,我国主要草原牧区气温回升较快,大风干旱天气开始持续出现。同时,“清明”“五一”等节假日即将来临,草原牧区人员往来频繁,野外用火明显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部分重点区域已进入草原火灾高危期,春季草原火灾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部署,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做好春季草原火灾防控各项工作,努力确保春季草原防火取得实效。 一、强化责任落实,周密部署工作 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严峻形势,按照“严”和“实”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周密部署草原火灾防控各项工作,时刻做好扑大火、打硬仗的准备。要突出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特别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防灾避险知识,努力提高农牧民群众草原火灾防范意识。要抓好“清明”“五一”等特殊时段、野外生产作业人员等特殊人群及工矿企业集中分布点等特殊区域的宣传工作,做到防火减灾宣传不留死角。要大力推进草原防火减灾知识进课堂、进社区、进牧户、进企业,做到防火减灾知识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草原违法用火案件查处情况,达到“处理一个、警示一方”的效果。 三、强化监测预警,严格应急值守 要密切与气象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完善火情会商机制,科学预判草原火险趋势,及时准确发布高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警预报,确保火灾早防范。在火灾高危高发期,要提高卫星过境频次,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地面防火巡视力度,构建立体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结果精准度,确保火情早发现。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在岗带班、特殊时期双人值班及监测热点核查全覆盖等应急值守制度,杜绝脱岗、漏岗等情况发生,确保火情信息传递顺畅高效。 四、强化火源管控,消除火灾隐患 要层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重点管控住火灾重发频发区、边境草原毗邻区、林草交错区、草原自然保护区及重要设施接壤区等关键区域的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风险可控。在火灾高危高发期,依法划定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设立防火检查站,严格执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所有野外用火,确保将一切危险火源阻挡在草原之外。边境地区要密切关注威胁我国草原的境外火情,全力阻截外火入境。对因火源管理不力,造成重大火灾和严重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应急处置,降低灾害损失 要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开展草原防火培训演练,将扑火组织指挥、扑火技战术、紧急避险及灭火机具使用保养等知识作为培训演练的重点内容,全面提高应急防扑火队伍实战能力。各应急扑火队伍要根据防火形势,靠前驻防,提前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发生草原火灾,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扑火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从速扑灭突发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农业部 2016年3月25日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春季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5年,受草原可燃物存量攀升、境外火频繁侵扰及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增多等因素影响,我国草原火灾重发频发,并造成了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受超强厄尔尼诺气候影响,今年入春以来,我国主要草原牧区气温回升较快,大风干旱天气开始持续出现。同时,“清明”“五一”等节假日即将来临,草原牧区人员往来频繁,野外用火明显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部分重点区域已进入草原火灾高危期,春季草原火灾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部署,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做好春季草原火灾防控各项工作,努力确保春季草原防火取得实效。 一、强化责任落实,周密部署工作 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严峻形势,按照“严”和“实”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周密部署草原火灾防控各项工作,时刻做好扑大火、打硬仗的准备。要突出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特别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防灾避险知识,努力提高农牧民群众草原火灾防范意识。要抓好“清明”“五一”等特殊时段、野外生产作业人员等特殊人群及工矿企业集中分布点等特殊区域的宣传工作,做到防火减灾宣传不留死角。要大力推进草原防火减灾知识进课堂、进社区、进牧户、进企业,做到防火减灾知识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草原违法用火案件查处情况,达到“处理一个、警示一方”的效果。 三、强化监测预警,严格应急值守 要密切与气象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完善火情会商机制,科学预判草原火险趋势,及时准确发布高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警预报,确保火灾早防范。在火灾高危高发期,要提高卫星过境频次,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地面防火巡视力度,构建立体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结果精准度,确保火情早发现。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在岗带班、特殊时期双人值班及监测热点核查全覆盖等应急值守制度,杜绝脱岗、漏岗等情况发生,确保火情信息传递顺畅高效。 四、强化火源管控,消除火灾隐患 要层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重点管控住火灾重发频发区、边境草原毗邻区、林草交错区、草原自然保护区及重要设施接壤区等关键区域的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风险可控。在火灾高危高发期,依法划定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设立防火检查站,严格执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所有野外用火,确保将一切危险火源阻挡在草原之外。边境地区要密切关注威胁我国草原的境外火情,全力阻截外火入境。对因火源管理不力,造成重大火灾和严重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应急处置,降低灾害损失 要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开展草原防火培训演练,将扑火组织指挥、扑火技战术、紧急避险及灭火机具使用保养等知识作为培训演练的重点内容,全面提高应急防扑火队伍实战能力。各应急扑火队伍要根据防火形势,靠前驻防,提前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发生草原火灾,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扑火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从速扑灭突发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农业部 2016年3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部门预算项目规范、有效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专项审计管理办法》,我部定于3月至6月期间,对“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专项经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6个部门预算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名称 “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专项经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物种资源保护费(渔业)”“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黑龙江垦区湿地保护”“直属垦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垦区中小学危房改造补助”等6个部门预算项目。 二、审计对象 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9个省(自治区)的部分项目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和部分部属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审计内容 重点审计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到位、拨付、使用与核算情况,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实现情况,项目有关的审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项目有关档案资料保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情况等。 四、审计人员组成 “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专项经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物种资源保护费(渔业)”“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和“黑龙江垦区湿地保护”等4个项目,由部财务司和相关项目管理司局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 “直属垦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垦区中小学危房改造补助”2个项目,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资金量不少于项目资金规模30%的原则,选取部分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抽查审计,并于6月30日前将项目审计报告报送部财务司。 五、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此次专项审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报送审计整改情况。 (三)此次专项审计的具体时间,我部将于进驻审计前分别另行通知。 (四)各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确定1名审计联系人,并将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传真至我部财务司审计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农业部财务司审计处 李 浔 联系电话:010-59192517,010-59191559(传真) 附件: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专项审计对象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根据《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辽科奖办发[2016]1号)的规定,现将我委拟推荐参加2016年度省科技奖评审项目予以公示。 项目名称:辽宁道地中药材标准化栽培技术研究与示范 具有扩展槽结构的秧盘输送带 稻梦空间-稻田画种植技术发展项目 申报奖种: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含工人农民创新奖) 自即日起5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排序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辽宁省农委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凡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联系单位:辽宁省农委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联系电话: 024- 23448848 附件:省农委拟推荐的2016年度省科技奖励项目 辽宁省农委 2016年3月23日
农技植保〔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保(植检、农技)站(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6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降低病虫害危害损失,促进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2016年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技术措施,为确保今年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6年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方案 2.2016年小麦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方案 3.2016年玉米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方案 4.2016年马铃薯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方案 全国农技中心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