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季大石桥市出现了罕见的旱情,但是大石桥市星翰农机合作社的水稻并没有减产,同去年产量基本持平,这得益于合作社通过集约化经营,从农资采购、育苗等各个环节赢得增产先机,同时也让农民看到了现代化农业带来的效益。 在大石桥市,各种农业合作社的兴起并逐步走向壮大,改变了各家各户以往“单兵作战”的方式,增强了抗风险指数,为大石桥市发展现代农业打牢基础。目前,大石桥市发展规模以上的各类专业合作社有30余家,其中发展比较迅速的有星翰农机合作社、江南村西瓜合作社、国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富海果品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的建立,为大石桥市发展水稻、水果、蔬菜产业搭建了平台,促进农产品与市场直接对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减少经营风险,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对于这一点,星翰农机合作社理事长李文路深有感触:“星翰农机合作社成立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水稻种植。经过规划、实践、总结,现已形成水稻育苗、机械化插秧、机械化收割的全配套工作流程,现合作社内水稻面积达到3万亩,总产量5000余万斤。” 从标准化农业大棚,到现代化农业园区,镁都人正在用勤劳的双手绘就四季常青的农业风光图,这是设施农业发展带来的新景象,也是改变传统种植模式所带来的新“红利”。如今,设施农业已成为大石桥市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做精做特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抓手。大石桥市委、市政府通过采取政府引导、镇村领建、大户牵头和农民参与等措施,扩规模、上档次,积极推进设施农业建设。截至去年底,大石桥市设施农业面积已达6.5万亩,涵盖了10个镇区,越来越多农民走上致富道路。 积极引进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引擎,更是农业转型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大石桥市共有养殖、种植、农产品加工等各类农业龙头企业30余家。其中,辽宁津大盛源集团是大石桥市一家“土生土长”的明星企业,从1998年成立起一直致力于土壤肥沃工程,尤其是在2012年,集团投资10亿元建设绿色生态工业园区。目前,五个螯合肥生产车间已正式投入使用,年总生产能力168万吨。该集团董事长孙荣祥表示;“‘农业要强,农村要美,农民要富’,这不仅是国家与社会的期望,也是肥料行业跨越发展的重要载体。辽宁津大盛源集团紧紧抓住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个战略性机遇,不断做大做强肥料产业,做长产品链,着力打造集产、学、研、测土配方、生产、加工、销售、农资物流配送、服务于一体的农业科技型企业。” 仓廪实而民心安,农业强则百业兴。农业发展始终承载着一个城市的发展基础。走转型发展之路,走现代化农业发展道路,大石桥市坚定地选择了,而且正执著地走下去……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因此,实践中多见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转让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本报讯(记者刘婉婷)1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以153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该决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实施,试点地区在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方面将有章可循。 根据该决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决定同时要求,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注意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报告。 在分组审议阶段,委员们普遍认为,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十分必要。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提出关于明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和抵押的相关程序,建立完善的抵押物处置机制,健全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等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问题属于改革过程中的具体实施问题,可以在具体试点方案中予以明确,建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具体试点方案加以完善。
2016年,我国经济将如何着力?会议提出,明年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性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战略上要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 这重点之一,就是要扩大有效供给。要继续抓好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口粮安全,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加强农业现代化基础建设,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把资金和政策重点用在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农产品质量、效益上。 在我国耕地、淡水等资源约束加剧的情况下,靠什么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提出,也将成为破题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指出,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不仅能让疲惫的土地得以喘息,更能让科技技术得以深入体现。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还提出,要把资金和政策重点放在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农产品质量、效益上。通俗点说,就是明年中央将给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强的,农产品质量好的、效益高的农民更多的支持政策、资金支持!党国英认为,该举措将促进我国保障粮食供给。他建议农户可根据国家扶持方向,适当的调结构转方式。 我们农业生产在质量方面有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化肥的过度使用,农药的过度使用,以及一些土地的污染,造成农产品的残留。那解决这些问题,也要提高我们国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这个做法本身也可以提高价格,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 2016年农民要增加收入一定要注重市场的变化,要通过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包括降低成本增加食品的安全水平,得到一个好的市场价格,希望农民在2016年能够得到更多的收入。
农办机〔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提升鉴定管理和业务水平,促进农机化发展,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会同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对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 2015年6月至8月份,我部组成了5个检查组,通过审核材料、抽查鉴定报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分别对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的农机推广鉴定管理规范化和业务规范化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农机推广鉴定管理规范化检查内容包括“省级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鉴定依据是否严格规范、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是否严格规范、鉴定过程管理和审批管理是否严格规范、开展证后监督是否有效、廉政风险防控是否有效”等6个方面16个条款,其中3个关键项。农机推广鉴定业务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鉴定机构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推广鉴定项目受理审查是否规范和及时、推广鉴定项目费用核算和收取是否规范、现场试验工作是否规范、推广鉴定报告是否及时准确规范完成、推广鉴定项目结果文件归档是否规范、廉政风险防控是否有效”等7个方面23个条款,其中8个关键项。综合各督查组的检查情况看,大部分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能够贯彻我部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农机试验鉴定政策法规保障体系,农机鉴定机构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鉴定业务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农机鉴定管理和业务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然而,仍有少数省份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存在农机鉴定能力认定依据、内容不够全面等现象;部分省级推广鉴定规章制度有待完善,一些省份农机推广鉴定业务仍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 二、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根据对所抽查省份农机推广鉴定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检查情况,特别是“关键项”的评价结果,本年度监督检查综合结论如下:内蒙古、山东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检查综合结论为“规范”,吉林、广西、河南、青海、北京、山西、陕西、新疆、浙江、江西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检查综合结论为“基本规范”,上海、天津、海南的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检查综合结论为“不够规范”。 经研究,我部决定对综合结论为“规范”的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鉴定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综合结论为“不够规范”的上海、天津和海南等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鉴定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综合结论为“不够规范”和“基本规范”的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对农机推广鉴定管理和鉴定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报送至我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相关要求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强农机鉴定管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梳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依法鉴定有效实施。 (一)进一步提升农机鉴定规范化水平。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近年来提出的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内容的要求,再次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省级农机鉴定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要增强依法鉴定意识,进一步提升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积极做好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确保鉴定人员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严格规范地开展鉴定业务工作,坚决杜绝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鉴定内容、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农机鉴定公正、公平。 (二)积极完善农机鉴定制度。今年7月,我部颁布《农业部关于修订的决定》(2015年第2号农业部令),对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审核发证主体、有效期进行调整。最近,我部正在研究修改具体的实施办法,拟尽快公布实施。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贯彻实施有关农机鉴定规章制度,积极推进鉴定改革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鉴定机构完善业务工作制度和程序,进一步规范鉴定受理审查、检测试验、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积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机推广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推进农机鉴定各项业务工作。农机试验鉴定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鉴定机构的重要职责。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鉴定机构要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积极推进部级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业务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应担负的鉴定任务,为实施好相关农机化惠农政策提供支撑,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2号)要求,及时公开推广鉴定证书信息,规范公开推广鉴定有关检测结果。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
工信部14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根据计划,到2018年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 这份行动计划提出了七大行动。其中,网络基础设施升级行动的目标是: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全面提升对“互联网+”的支撑能力。具体来说,到2018年,建成一批全光纤网络城市,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直辖市、省会主要城市宽带用户平均接入速率达到30Mbps。 实施以宽带为重点内容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同时,开展以5G为重点的国际移动通信(IMT)频率规划研究,以及智能交通频谱规划研究和技术试验。引导互联网企业优化网站设计、加大带宽配置,实现互联网信源高速接入,提升网站服务能力。 在互联网市场监管方面,完善互联网市场竞争管理规范,落实信息网络实名登记要求,推进网站、域名、IP地址真实身份注册。
今年,环保部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确定了“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 实施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企业不回收要受罚针对不及时不回收的企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产品续展登记时,取消其农药登记证,不规范包装的,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针对未报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协议和未建立回收台账、未及时处理处置农药包装的农药经销者,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农药经营许可或者向当地工商等部门建议取消其经营资质。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农药包装物要更新换代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并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 政府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贮存的环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
国家最新农村农业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已经出来了,接着我国农村农业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这一年这三个重要文件农村农业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求在2017年底完成试点工作。 国家已陆续出台三个重要文件,包括《关于引导农村农业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范围经营的意见》《关于农村农业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各个细分领域改革方案及工作也将逐一推进。 《关于农村农业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农村农业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意见》提出四大任务,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划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要求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法,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农村农业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