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了一些新举措。 《实施方案》对全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重点解决补贴资金管理不规范、补贴发放不及时、集中发放管理平台功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确保按国家要求到2023年底前,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实现“一张清单管制度”“一个平台管发放”,补贴发放管理更加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提高。 《实施方案》明确了“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规范代发金融机构,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优化升级统一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等五项主要任务;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加大数据共享,深化绩效管理,持续加强监管”等五项工作措施。同时,进一步明晰了相关部门职责。 目前,省财政厅正按照国家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积极推进“一卡通”管理相关工作。2021年6月底前,协调补贴资金主管部门,完成了补贴政策和项目梳理,形成了“辽宁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将把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作为全省数字财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优化升级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等,督导各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市级以下补贴政策清理,公布补贴政策清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业务操作流程等,确保国家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辽宁省2021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稳定生猪生产,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 8号)精神,2021年,对我省18个生猪大县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目标通过实施生猪大县良种补贴项目,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推广使用良种猪精液,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稳定生猪产能,保障市场供应。二、补贴范围生猪良种补贴范围为辽中、康平、法库、新民、台安、海城、黑山、义县、凌海、北镇、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昌图、开原、朝阳、建平、北票、绥中等18个生猪大县。三、补贴对象项目县(市、区) 2021年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母猪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存栏规模标准,由各项目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及补贴能繁母猪绩效目标数量(附件5-1),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四、补贴标准具体由各项目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及当地确定的需补贴的能繁母猪数量确定。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不超过80元。五、项目实施(一)制定方案。各市要组织项目县(市、区)及时制定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核查方法、资金兑付、监督检查等内容,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二)补贴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能繁母猪养殖场(户),按照项目县(市、区)规定的日期如实申报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数量(附件5-2)。(三)数据核实。项目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对养殖场(户)申报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凭证留存归档。(四)结果公示。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将补贴养殖场(户)的名称、补贴能繁母猪数量、拟补贴金额等核实结果在当地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五)资金兑付。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核实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六、时间安排各项目县(市、区)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良种补贴项目核实、公示工作。于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良种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养殖场(户)。
2021年水稻抗灾夺丰收技术意见 农业农村部水稻专家指导组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当前正值主汛期,南方早稻进入灌浆期,东北水稻处于返青分蘖期,长江中下游、西南中稻处于分蘖拔节期,是水稻田间管理的关键时期。6月中旬以来,东北大部地区、江汉江淮、江南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降水较常年同期偏多5—8成,部分地区偏多2倍以上。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南方大部地区降雨仍然偏多,有可能发生洪涝灾害;部分地区有可能出现高温热害。根据当前水稻生产形势,为科学应对不利天气条件,制定2021年水稻抗灾夺丰收技术意见。一、双季早稻当前,长江中下游、华南地区早稻陆续进入灌浆结实期,长势总体较好。长江中下游部分地区早稻受“倒春寒”影响,播期推迟,群体不足。华南部分地区早稻受干旱影响,苗情长势偏弱。一是防洪排涝。疏通围沟和排水沟,确保排水通畅,提早应对洪涝灾害。对受淹田块,尽快排水露田,恢复根系生长活力,防止倒伏;利用清水清除稻株上的泥浆杂物,促进叶片功能恢复。对受淹较重、抽穗期叶片发黄早衰的田块,补施粒肥,一般亩施尿素1—2公斤或喷施叶面肥1—2次,促进籽粒灌浆结实。二是应对高温。采取叶面喷施3%过磷酸钙溶液或0.2%磷酸二氢钾溶液的方式,增强水稻植株对高温的抗性,防止早衰,有效减轻高温热害影响。对高温热害易发区域,后期应间歇灌溉,养根保叶,提高结实率和千粒重。切忌断水过早,防止早衰和高温逼熟。三是病虫防控。高温高湿易导致病虫害加重发生。要做好水稻“两迁”害虫、螟虫、稻瘟病、纹枯病等病虫害监测预警,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果,促进农药减量增效。四是适时收获。提早做好物资和技术准备,适时抢晴收获。一般在齐穗后25天左右、全穗失去绿色、颖壳90%变黄时收获,防止“割青”和“过熟”。有条件的地方采用集中烘干,避免稻谷霉变,确保颗粒归仓。二、一季稻当前,东北地区一季稻大部分处于返青分蘖期,长江中下游、西南地区中稻大部分处于分蘖拔节期,生育进程总体正常,苗情长势较好。一是水分调控。东北地区水稻分蘖期水层管理以浅为主,一般保持5厘米左右水层;对低洼和排水不良的地块,坚持浅湿管理,防止长期积水;低温来临前田间深灌20厘米水层,低温过后及时排水,防范障碍性冷害。长江中下游地区对受淹田块,及时分次排水,结合洗苗轻露田,补追速效氮肥,打药防止病害蔓延。西南地区提前做好水利设施维护和提灌机具等物资准备,提高防旱抗旱能力。二是肥料运筹。东北地区因苗酌情施用氮肥促蘖增粒;对部分遭受低温冷害的地块,补施一次肥料,并适当增加钾肥。长江中下游地区、西南地区看苗追施穗粒肥,对前期生长差的地块增施穗肥;对前期阴雨寡照或晒田不到位的地块,亩用磷酸二氢钾1公斤、兑水50公斤喷施叶面,增强稻株抗倒性,促进安全成熟。三是病虫防控。东北地区重点加强螟虫、稻瘟病、穗腐病、稻曲病等病虫害防控。长江中下游地区、西南地区要强化抽穗期前后稻纵卷叶螟、稻飞虱、螟虫及稻瘟病、纹枯病和稻曲病等重大病虫防控,稻曲病第一次预防用药提前到破口前10天左右。四是防范高温。西南地区对部分已进入孕穗至抽穗期的早茬口一季稻,如遇35℃以上高温将影响幼穗分化、扬花授粉和结实率,可采取深水灌溉,以水调温,叶面喷施磷钾肥等措施缓解或减轻危害。对受旱稻田,充分利用各种水源及时补水,促进生长发育。三、双季晚稻当前,南方双季晚稻处于育秧期。江西、湖南部分地区早稻生育进程推迟,可能导致晚稻移栽期延后,后期遭遇“寒露风”风险加大。一是提高播种质量。合理确定播种时间,因地制宜采用钵苗机插、湿润稀播壮秧移栽和塑盘育秧抛栽等方式,降低后期遭遇“寒露风”风险。加强秧田管理,着力培育壮秧和适期移栽,确保栽足栽好。二是防范洪涝灾害。秧田期如遇暴雨洪涝,要及时抢排积水,适当保持浅水层,防止雨后升温过快造成秧苗青枯死苗。对受强降雨天气影响、秧苗被大水冲乱的抛秧地块,要及时移密补稀。对因降水冲毁秧苗不能及时栽插的地块,应尽快改种杂粮杂豆、薯类等旱粮作物,防止撂荒。三是确保适期移栽。对早稻晚收、茬口推迟的地块,采用适度干旱、化控等措施,减轻秧苗过高及秧龄过长造成的不利影响;施好“送嫁肥”,打好“送嫁药”,促进秧苗栽插后早发;抢时栽插,以密补迟,插足基本苗,防止分蘖减少带来穗数不足;移栽后15天内田间保持浅水层促分蘖,抛秧田要采取浅水促立苗,立苗后实行湿润管理,间隙露田,促进分蘖和根系发育。四是加强病虫防控。密切关注水稻病虫害发生动态,重点防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螟虫、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穗腐病等病虫害,选用对口药剂,适时开展应急防治,提高防治效果。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k/nszd_1/2021/202106/t20210630_6370743.htm
2021年7月6日下午4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在主持会议时介绍说,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请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女士,金融司司长王克冰先生,介绍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政策扩面提标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感兴趣的问题。 邹加怡在回答香港经济导报记者关于如何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确保理赔流程更加顺畅,保障农业保险政策顺利实施等问题时介绍说,政策效果好不好,一是看这个政策本身的内容是什么样的,第二是看我们有没有能力把它实施好。王克冰从五方面介绍了确保理赔流程更加流畅,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更加顺利的问题: 第一,我们现在跟各部门形成了合力。财政部按国务院的要求实行牵头主责,建立了部际横向配合、地方纵向推进的工作机制,来凝聚各方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在数据信息的获取、承保机构的遴选,还有绩效评价等方面,都建章立制,订了很多制度,并且督促地方抓好落实,主要是为农业保险的实施提供组织和机制上的保障。 第二,我们要求压实承保机构的责任,因为最终承办这个业务,特别是出了险以后怎么赔付,毕竟要通过承保机构来操作。所以为了确保农户受灾以后能够理赔及时足额,我们要求承保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厘定保险费率。刚才邹部长也介绍了,我们现在整体的成本和保费比是接近百分之百的,也就是说应该属于保本微利的状态,所以我们首先要让保费合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来厘定。并且定保费的时候,要求要征求当地有关部门和农户代表的意见。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求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这都是有明确要求的,确保理赔能够科学合理,并且做到主动、及时、精准。 第三,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我们现在也是在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气象的防灾、产量、价格等各类涉农信息数据,把它整合到一个平台上,并且积极运用遥感、测绘、大数据、云计算这些新技术,提高理赔流程的信息化水平,以数字化的手段,促进市场规范化,提升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发挥政策的宣传作用。比如像今天的政策发布会,我们后续还要跟媒体朋友们合作,加大宣传,我们已经做了方案,主要是提高政策的知晓度,所以今天也特别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希望你们广为宣传,让老百姓都知道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作物受灾后及时报案的意识,提高定损的效率,缩短理赔的周期,提高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同时,我们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有的记者朋友前期找我们的时候,我们也建议他们可以采访13个粮食主产省份财政部门的同志,让承保机构发挥宣传主体作用,这样大家齐心协力,多渠道提高投保的积极性,提高效率,提高农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最后,我们要加大监督力度。实际上媒体宣传报道是一方面,也是大家对工作的监督,我们要组织地方财政部门,督促承保机构落实好各项保险政策,不能走偏。还要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作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审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还要请审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遇到虚假理赔、套取补贴等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市场秩序,维护好农户的利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一、背景:为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指导新时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培育农村经济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二、目标: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原因: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规模庞大,如果不盘活,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或被贪占的危险。为管好农村集体资产、赋予农民相应的股份权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必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任务1.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2.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施农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3.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发挥其管理、开发集体资产和服务成员等作用,引导农村产权规范交易,探索农村集体产权融资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四、利好: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有利于增加农民财政性收入,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基础。丹东市农村农村局宣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评估工作。第五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 评估指标和方法第六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第七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第八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数据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结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占比、相关业务进展等具体情况,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对应权重、评分方法进行调整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可结合地方实际,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上级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予以纠正。第三章 评估程序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报送各项指标数据及资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行按同样要求将各项数据及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与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辖区内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评估结果。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汇总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备案。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第十三条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客户群体等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按照上述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对规模较大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由其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为优秀;综合得分∈[平均值,平均值+标准差),为良好;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平均值),为一般;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为勉励。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年度内金融机构存在评估数据弄虚作假或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列为勉励档。第十六条 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定期将评估结果抄送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第十八条 加强评估结果运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一)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三)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五)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六)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七)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八)建议对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2.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体系说明3.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评分方法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04/content_5615563.htm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三农领域的一部大法,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件大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扎实推进法律全面落实,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认识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后,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这样一个特殊时点、关键节点,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非常及时、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一)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基石。乡村振兴促进法是第一部以乡村振兴命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聚焦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等核心任务,对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总方针、总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重要制度、重要机制固定下来,阐明了乡村振兴往哪走、怎么走、跟谁走等重大问题。这是促进乡村振兴一部打基础、管长远、固根本的大法,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共同构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四梁八柱”,而且是“顶梁柱”,必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持之以恒、驰而不息促进乡村振兴,确保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地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法定化、制度化,对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既指明了鼓励倡导的方向路径,又划出了禁止限制的底线红线,为尊重农民主体、坚持因地制宜、保持历史耐心,确保乡村振兴不走偏不走样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进乡村振兴,为新阶段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利器。乡村振兴促进法虽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从制度上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规范化、法定化,强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建立考核评价、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规定了具体要求,针对城乡融合发展、人地钱支持、工作责任落实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揽子举措,为推动乡村振兴破难题、开新局、聚合力提供了有力抓手。 二、深入领会把握乡村振兴促进法精神实质和内涵要义 乡村振兴促进法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总结我国三农工作的法治实践,用10章74条的篇幅,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规定,为做好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提供了法治遵循。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系统领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内涵要义,把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要求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重点是三个方面。 一是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文明程度这个核心,以法律实施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乡村振兴,不只是兴旺的产业、良好的设施,还包括繁荣的文化、优美的环境、文明的乡风,是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全面振兴。乡村振兴促进法着眼增进农民福祉,按照“五大振兴”的布局安排,用5章38条对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作出具体规定,把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要求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这也是法律的主体部分。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坚持目标导向,把全面振兴的要求落实到位。因地制宜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解决好用地难、贷款难等关键制约,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健全完善产业联农带农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增加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总量供给,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性、可及性。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完善乡村水电路气房讯等基础设施,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建立健全党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二是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保护农村生态屏障安全、传承中国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这三大历史任务,以法律实施促进农业多种功能拓展、乡村多元价值提升。三农的基础性、战略性、重要性,根植于农业的多种功能,源自于乡村的多元价值。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发挥乡村特有功能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农产品是人们基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农产品保供保的是生命安全、生存安全,是最根本、最基础的安全。要按照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重点解决好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问题,构建辅之以利、辅之以义的机制保障,打赢种业翻身仗,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确保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乡村占国土面积的97%以上,承担着为国家、为城市提供生态屏障和生态产品的重要功能。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再现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的美丽画卷。我国农耕文化源远流长,是维系中华民族文化基因的重要纽带。要传承发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大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保护,引导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乡村文化产业,既为乡村铸魂,也为民族留根。 三是紧紧围绕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个关键,以法律实施促进高素质新型农民培育、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现代化既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乡村振兴,农民群众是主体,必须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着力提振新征程农民精气神,全面提升新时代农民整体素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贯穿法律始终的一条主线和根本原则,并对农村思想政治、道德文化、社会文明等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领会这一关键部署,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滋润人心、德化人心、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快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要坚持“富口袋”与“富脑袋”相结合,大力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大幅度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要始终坚持把保障好、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作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为农民而建、为农民而兴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村庄撤并等行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让农民吃上长效的“定心丸”,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建设者、受益者。 三、扎实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法全面落实落地 乡村振兴促进法公布后,农业农村部第一时间印发专门通知、召开部党组会议,对学习宣传贯彻作出部署安排,要求农业农村系统把学习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理解其重要性、政治性和政策性。下一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举措,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乡村振兴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行稳致远。 (一)深入学法,强化农业农村系统法治思维。以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为契机,在农业农村系统开展一次法治大学习,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原本本学好法律条文。将乡村振兴促进法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八五”普法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学习研讨、辅导解读等系列活动,推动农业农村系统党员干部学法、懂法、用法。充分利用农民丰收节、“宪法进农村”等平台,统筹用好报刊、新媒体等媒介,广泛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普法宣传,营造学法律、促振兴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立法,构建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系统梳理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不符合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的及时清理,对与法律精神和要求不一致的及时纠正,对空白领域、薄弱环节加强立法立规、建章立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种业知识产权、耕地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修法,推动出台促进乡村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等政策文件,加快制定“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针对乡村振兴实施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更为明确、更加完善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健全完善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 (三)全面用法,保障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逐条对照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细化实化具体工作举措,狠抓落实落地。进一步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着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强化长江禁渔、农资质量、品种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执法,切实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完善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匹配的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落实法律规定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统计评估等制度。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行动、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农村改革等重点任务,压实责任、聚集资源、整合力量、全面推进,以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努力开创乡村振兴新局面。 (四)统筹协调,形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合力。加快构建完善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农办、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协同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一盘棋部署、一体化推进。组织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大学习,建设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各司其职、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 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第七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十条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用于对各省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改革成本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因素及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省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上年省级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5%、50%。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按照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上年省级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25%、25%、50%。对承担试点任务的省份实行定额补助。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按照2018年报批确定的各省承担的任务村个数与分档补助标准测算。按照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政策因素等确定各省承担的任务村个数,各因素权重依次为40%、25%、35%。中央财政实行分档补助,标准为:一档补助50万元、二档补助30万元、三档补助10万元。对承担试点任务省份实行定额补助。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按照农垦国有农场面积、农场人口、办社会职能机构个数、办社会职能机构职工数、地方办社会职能改革实际支出,权重分别为15%、15%、20%、20%、30%。中央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对承担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的省份给予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实行定额补助。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适当向承担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省份倾斜。第十四条 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第四章 预算下达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财政部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同时废止。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7日原文链接:http://nys.mof.gov.cn/czpjZhengCeFaBu_2_2/202105/t20210514_37024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