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农发〔2016〕85 号 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农业保险 宣传工作的通知 两县农业局,各农业保险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精神,及《辽宁省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的通知》(辽农办法发〔2016〕113号)文件要求,为持续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进一步营造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的社会环境,组织开展2016年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政府引导主要手段是宣传,自主自愿的前提是农民知晓政策。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承保前的时间,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多维度有合力的宣传体系,充分调动参保农户和参与各方的积极性,为今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展开打下坚实基础。 二、持续宣传,贯穿农业保险工作全过程 农业保险宣传要贯彻全年,要落实到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的全过程。4月至5月初,是农业保险集中宣传时期,两县、各保险机构要采取有效形式,集中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及有关业务宣传。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周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要认真做好宣传周活动的总结和材料归档,评估宣传效果,进而推动全年宣传工作。县农业局及各保险机构于5月20前将农业保险宣传周活动总结和现场照片报送市农委。 三、重点宣传,突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果 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大旱,农业保险起到了很好的风险转移和灾后补偿效果,很多投保农户从中受益。各单位要深入发掘典型案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重点围绕《农业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从农民身边人、身边事讲起,从农民关心的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讲起,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成本的特点,不能盲目扩大宣传;要突出农业保险保大灾、保巨灾的特点,逐步改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片面认识;要突出不同损失程度赔付的不同水平,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要突出保费补贴政策,让农民认识到农业保险的惠农特点。 四、创新形式,贴近农民生产生活 要结合基层实际,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积极与各类媒体沟通,提供新闻线索,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媒介,创新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平台,及时推介农业保险政策措施,反映农业保险情况,宣传惠农典型。要组织基层部门和保险机构到乡镇、村张贴、悬挂宣传横幅和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和面对面政策解答。可组织宣传车,分阶段到各乡镇、村巡回宣传,有条件的地区可制作放映农业保险专题片进行宣传,并应指定专门部门开展政策解答。 阜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标的简介:阜新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有效资产,位于阜新市细河区东环路132号,占地面积:4755.20㎡,综合楼建筑面积:3520.05㎡,附属房建筑面积:337.95㎡。标的的面积、数量、质量、瑕疵等实际情况与相关资料记载不相符的,均以实际现况为准,按现状挂牌。 转 让 方:阜新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挂牌底价:3128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 保证金:1050万元 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如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转让。 受让条件: 1、受让方承担该宗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费用。 2、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3、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变更税、费由受让方交付。 4、不接受联合受让。 5、转让合同签订后,立即交付价款。 瑕疵披露: 1、阜新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附属房屋没有房产证。 挂牌期限:2016年5月26日--2016年6月24日 联系人:吕炫 联系电话:0418-3378831 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5月24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 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 养 老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第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章 就 业 第十六条 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医 疗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五章 调剂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资金,补充调剂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和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每年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市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 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 2016年5月30日
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工作,提高农户承包地块测绘、数据处理、建库归档等技术工作质量和效率,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今年1月上旬组织开展了第五批技术服务单位的自荐和推荐工作。经过初审、评分、复查、批准,确定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13个公司为第5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技术服务单位。现将技术服务单位名单公布,供各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选用。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五批推荐技术服务单位名单 辽宁省确权办 2016年2月4日 附件: 第五批推荐技术服务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太阳软件有限公司 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 锦州中地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文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景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宏成土地勘测有限公司 盘锦宏源土地勘测规划评估有限公司 辽宁北方拓天测绘有限公司 四维数创(北京京昌工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构建农业信息化标准体系,提升农业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农业信息化快速健康发展。经认真研究,拟筹备建立农业部农业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标委”)。本着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农业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涉农单位和个人公开征集信标委委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在农业信息化领域从事管理、科研、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和热爱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能积极参加信标委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义务,具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一定的外语能力;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五)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业信息化工作相关的法人组织在职人员。 二、报名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可通过个人自荐、所在单位(部门)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进行。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的,也应经所在单位推荐。 (二)填写《农业部农业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见附件)并经本人签字确定和推荐单位盖章确认后,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送信标委筹备工作组(农业部信息中心研究与规划处)。同时提供本人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我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推荐人进行评议,拟定出第一届委员名单,按程序审核批准。 (四)报名截止2016年6月3日(以邮戳时间为准)。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硕 尹国伟 电 话:010-59192252/1465 邮 箱:yangshuo@agri.gov.cn, 附件:农业部农业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2016年5月23日
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猪肉价格高企,跨区域非法销售病死猪肉、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等问题屡有发生。为此,国家食药监总局在最新表态中强调,将部署各地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经销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4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猪肉价格继续延续前两个月的涨势,同比上涨33.5%。猪肉价格上涨也让一些商贩开始为降低成本不惜采取违规违法行为。不久前,江苏如东警方对外通报,如东警方摧毁了涉及如东、海安等地的一个贩卖、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团伙,查获死猪肉约3吨。根据检验报告,该病死猪肉内含两种传染性极强的病毒。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将全面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切实规范猪肉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猪肉生产加工环节、经营环节整治,重点对猪肉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在此次严查中,主管部门还将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所购猪肉必须持有“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并能进行溯源,生产企业及有能力的经营企业、市场开办方加强对猪肉的检验检测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由于销售病死猪肉对消费者影响极大,外界也呼吁在打击的同时,还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惩处生产经营不合格猪肉违法行为。“我们要建立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猪肉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全程督办机制,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无‘两证两章’和腐败变质猪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为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方面,《意见》强调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农兽药登记使用制度,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农兽药合理使用准则和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等良好农业操作行为规范,建立健全覆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 《意见》指出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表示,实施“农药零增长”是农业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际通行做法。 “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服务模式发生着深刻变化,农药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这些变化为传统的、低效的农药多用、滥用问题,提供了解决条件和物质基础。”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实际上,欧盟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立法开展农药减量行动。 2006年农药减量计划成为欧盟的强制性政策。荷兰的农药使用量从1985年的2万多吨下降到2012年的5778吨;瑞典、丹麦通过实施农药税控制农药使用量增长;韩国1999年颁布“环境友好农业支持法案”,提出到2010年农药使用量减少50%。 此外,《意见》还强调地方各级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