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部有关部属单位: 近期,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即将下达地方。为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一)做好畜禽良种繁育工作 畜禽良种是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基础。2016年,继续支持生猪、奶牛、肉牛、羊、牦牛良种更新和奶牛胚胎引进,具体要求按照农办财〔2014〕60号和农办财〔2015〕8号文件执行,各省可综合考虑本地精液或种畜市场价格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根据当地能繁母畜存栏等情况,合理安排分畜种补贴任务,2015年结转资金要尽快使用完毕。启动肉牛胚胎、优秀种猪、蜜蜂良种补贴试点。肉牛胚胎补贴,主要是对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优质胚胎的种公牛站给予补贴。优秀种猪补贴,选择河北、山东、湖南三省开展试点,补贴对象为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购买优秀种猪的种猪场(含种公猪站),补贴品种为杜洛克、长白、大约克夏三类,优秀种公猪、种母猪的综合选择指数应分别大于等于115、105,其中杜洛克猪的综合选择指数采用父系指数值,长白、大约克夏的综合选择指数采用母系指数值,核心育种场种猪综合选择指数由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统一公布,每头优秀种公猪补贴2000元、种母猪补贴1000元。蜜蜂良种补贴在山东省开展试点,对养蜂场户购买优秀蜂王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养蜂业良种化水平。具体补贴对象、标准由山东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深入推进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 各地要继续按照《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0号)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和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畜禽规模养殖场改扩建主要支持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羊和奶牛。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扶持推进生态、循环、节能、减排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南方水网地区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农牧发〔2015〕11号)要求,加大生猪养殖场粪便处理利用设施改造升级,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地在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推进中,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创建标准。 2016年继续选择河北、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甘肃、宁夏等13个省(区、市)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试点。试点省要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支持畜牧业发展。项目省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科学设计试点方案,注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机结合,探索满足畜禽养殖企业在规模养殖场建设、设施设备改造及饲料采购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效模式,充分激发畜禽养殖企业内生活力,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强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今年农业部、财政部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12个省(直辖市)作为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省。各试点省要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思路,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延伸农业产业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切入点,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带动或辐射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用于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农业多功能性拓展、产业扶贫等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应折股量化到普通农户或组织成员,使其参与全产业链价值链利益分配。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农民不参与利润分配、未形成有效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二、关于实施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 (一)启动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主要粮食作物为主,适当兼顾棉花、甘蔗、大豆、马铃薯、油菜、花生、杂粮等品种,选择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县,集成示范推广成熟技术模式,促进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打造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升级版,引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持续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主要对运用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需要的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物化投入,对购买病虫绿色防控、耕种收一体化作业等社会化服务,以及对农业、科研等部门开展技术推广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以县为实施主体,采取自主自愿申报,由各省根据创建任务采取公开方式科学择优确定项目县(创建个数详见附件)。具体实施范围、补助内容、补助标准、考核验收等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牢固树立“增产施肥、经济施肥、环保施肥”理念,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土壤类型和作物布局,选择有代表性的重点县(场、单位),以粮食、蔬菜和果树等作物为重点,做好土壤检测和肥效验证等基础性工作,及时修正和完善区域施肥配方,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应用。在此基础上,突出玉米、蔬菜、苹果三大类作物,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大力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要积极开展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活动,探索实施配方肥、有机肥到田补贴,优化肥料使用结构。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科学施肥服务。 (三)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化生产。各地要继续按照《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畜禽标准化养殖等财政支农项目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7号)要求,大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继续支持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开展北方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推广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采后处理标准化、销售品牌化、经营产业化,进一步缓解大中城市冬季蔬菜供给问题。 (四)开展耕地休耕试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探索实行耕地休耕制度试点,改善农业资源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100万亩,在湖南重金属污染区休耕10万亩,在贵州、云南石漠化区休耕各2万亩,在甘肃生态严重退化区休耕2万亩。各地要因地制宜开展试验示范,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可在划定重点区域内以乡、村为单元,集中连片,有序推进,积极探索经验和模式,实现生态环境改善、资源永续利用。 三、关于实施好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要求,以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为目标,着力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加大涉渔“三无”船舶治理力度,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压减国内捕捞产能,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增殖放流物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其中,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要严格履行苗种集中采购程序,规范技术流程,加强公证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原则上不支持物种跨水系放流,确保水域生态安全。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关于实施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 为遏制疫情上升趋势,降低疫病传播风险,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应急防控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布病、包虫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按免疫计划分年度实施。补助经费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市)、吉林、黑龙江、山东(含青岛市)、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布病防治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布病疫苗和防护用品,对牛羊实施免疫或扑杀;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个包虫病防治重点省(自治区)购置羊包虫病疫苗、犬驱虫药和防护用品等。布病、包虫病防治按照《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布病、包虫病防治所需疫苗和驱虫药物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参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直接补贴经费的试点。此外,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各地要强化工作指导,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省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编制本地区2016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于今年7月31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政策宣传、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2016年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测土配方施肥实施任务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生鲜乳购销秩序,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原《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同时废止。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5月27日
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东梁镇采取三项措施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由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对村、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同时成立督导组、纠纷调处组等镇级工作组,负责确权登记项目监管、协调仲裁机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等多项工作。各小组应密切配合,统筹兼顾,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确权登记颁证任务顺利完成。 各行政村根据镇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事项,入户调查、核实有关土地承包资料和相关信息,组织村干部和农民参与查田勘界、外业测量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发放“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承包人及时了解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方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组织开展村、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上报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各村、工作组应对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妥善解决。 三、及时保管工作档案 各工作组要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领导机构情况、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签到簿、资金拨付通知、工作简报、印发的宣传资料、政策解读资料、与技术单位签订的合同、制定的制度、管理办法、调查问卷、农户基础信息、工作底图、地籍测量原始记录、相关报告、走访座谈记录等都要做到及时归档、管理有序;农户档案管理要做到一户一卷、一村一档。
八家子镇团委结合本镇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团县委下发的《“点亮行动”——精准扶贫1+1助学计划实施方案》,通过对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调查,并与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贫困学生登记和核对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参与到“点亮行动”——精准扶贫1+1助学计划中来,营造互相关爱的良好氛围,树立“以团结互助为荣”的新风尚,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上放心农资,2016年3月起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农资类定量包装商品是否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以及其所标注的净含量是否与实际含量相符。二是检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是否配备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按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了检定。三是严厉打击缺斤短两、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涉及我市6个乡镇的农资生产、经销企业120余家,检查农资类定量包装商品346个。经检查,我市大部分农资产品定量包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少量的化肥品牌净含量不足;有的小包装种子未标注净含量;部分农资产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要求;部分商品未在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等问题。执法人员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净含量标注抽检不合格的,督促企业整改;对实际净含量严重不合格以及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今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督与服务,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农资计量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市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计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农资市场计量秩序持续好转。
第三届中国蔬菜摄影大赛征稿时间,将于2016年6月30日截止。时间紧迫,欢迎全国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及摄影爱好者,各地摄影组织及农业部门抓紧时间努力创作,踊跃投稿,积极参赛。 此次大赛征稿内容分为纪实、创意两大类,设一等奖4名、二等奖12名、三等奖24名,佳作奖160名,共200名。并出版发行获奖作品画册。 投稿邮箱:shucaisheying@qq.com 咨询电话:13901395044 乔仲林 18601030017 尉磊 征稿详见:中国蔬菜协会网 http://www.cva128.org/ShuCaiWeb/NoticeDetail.aspx?id=147 中国农业新闻网 http://www.farmer.com.cn/sh/wh/whxw/201605/t20160530_1211059.htm 中国蔬菜摄影大赛组委会 2016年5月31日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6〕31 号)要求,现将拟向省委推荐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拟推荐的先进基层党组织(8 个)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镇新邱村党支部 彰武县五峰镇党委 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街道党工委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党支部 阜新市太平区城南街道鑫源社区党委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河西村旺兴养猪合作社党支部 国家电网彰武县供电公司党委 拟推荐的优秀共产党员(4 名) 乔秀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馆馆长 王洪 彰武县哈尔套镇富有村党支部书记 闫书翰 阜新市高级中学退休教师、细河区东苑街道新竹社区党员 张丹嗣 阜新矿业集团总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拟推荐的优秀党务工作者(4 名) 党同亮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镇党委书记 于小淇 阜新市海州区五龙街道工电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陈海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副书记 马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 本公告发布后,社会各界人士对以上拟推荐表彰对象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 年5 月23 日至5 月27日期间,以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信函应署真实姓名。信访有效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 联系电话(传真):0418-2814231 通信地址: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邮编:123099)
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农委(农发局)、财政局,省级农业保险机构: 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保监局 2016年4月21日 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的发挥种植业保险对我省现代农业的服务作用,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号)的相关要求,我省继续开展种植业保险。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2016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为依托,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不断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种植业保险服务质量,逐步推进种植业保险创新,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稳步推进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险 1.中央、省、市县财政对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小麦等5种作物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2.2016年省大田作物保险条款按照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协议另文下发)。 3.全省大田作物保险投保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二)支持发展地方特色种植业保险 1.继续鼓励各地开展日光温室保险。省财政继续对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相应的保险条款6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各保险机构按新修订的保险条款执行。 2.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根据相关市申请,2016年抚顺市、鞍山岫岩县开展食用菌保险试点,朝阳凌源市开展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相应的保险条款6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特色农产品保险根据作物生产时间开展保险,申请保费补贴时间截止到6月30日,7月1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转入下年度。 3.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创新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产品。 (三)探索开展“保险+期货”、保险理赔公估业务 在做好现有保险品种保险工作的前提下,各保险机构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选择地区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继续在沈阳、锦州、朝阳等地区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公估试点,探索理赔公估新模式。 三、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及管理程序 (一)各级保费补贴比例 1.大田作物保险 (1)产粮大县。对我省列入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补名单的产粮大县的玉米、水稻、小麦保险,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40%、30%、10%保费补贴(市财政不得低于2015年补贴比例)。绥中、昌图县被确定为产粮大县,中央、省级、县级财政对两县玉米、水稻、小麦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4%、34%、2%。产粮大县的花生、大豆保险由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5%、30%、15%保费补贴。 (2)非产粮大县。除产粮大县外的其他县(市、区)大田作物保险,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5%、30%、15%保费补贴。 2.日光温室保险 (1)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20%、30%,农户缴纳50%。 (2)对辽西北阜新、朝阳、铁岭3市,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5%、30%,农民自缴35%。 (3)对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5%、30%,农民自缴35%。 3.特色农产品保险 对鞍山市岫岩县、抚顺市食用菌保险,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5%、35%,农民自缴30%。 4.省直国有农场 中央、省财政分别补贴35%、45%,农场自缴20%。 (二)下年资金预算申请 省、市、县三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市农业部门应根据当年种植业保险投保情况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充分征求当地重点乡镇及种植大户投保意愿,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并按照当年补贴政策和产粮大县名单编制本地区下年度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8月30日前,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报告及附表(附件1)报送省农委,各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上报省财政厅。产粮大县名单以当年财政部公布的奖补名单为准,若当年未公布,则以上年度名单为依据测算,省农委、财政厅将根据新名单予以调整。 (三)补贴资金申请 1.6月30日投保工作结束后,县、市农业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投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分别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函,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按所承担保费补贴比例向保险机构足额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同时,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农业保险中央财政、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农委。省农委审核后,8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凭证或资金拨付承诺函由各市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2.各县承保机构要根据投保单制作保险台账,填制《 公司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附件2,下称资金表),并经市、省承保机构审核盖章。省承保机构要以县级机构填报的资金表为准统计本机构当年承保数据。保险机构报送报表要有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县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投保单审核台账和资金表,市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台账审核资金表,各市农业、财政部门要留存台账,以备核查。 3.各市报送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材料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 市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3)、资金表顺序单面打印活页打孔装订,资金表按照汇总表中县(市、区)顺序排列。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制成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不得通过互联网报送。 4.逾期报送保费补贴申请的,省农委不予受理;各市财政逾期报送拨付凭证或承诺函的,省财政不予拨付中央、省级补贴资金。逾期报送和拒报所产生的后果由各市自行负担。 四、保险机构选择及经营规范 (一)机构选择 我省继续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5家保险公司在全省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各市在省确定的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2家以上保险机构承担本区域种植业保险业务,签订委托协议,选定的承保机构可以稳定3年。确定的承保机构和承保区域于4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市要研究制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对本区域内保险机构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付、宣传等能力和服务水平、合法合规水平及农户满意度予以考核。可以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保险机构退出机制。 (二)规范经营 1.组织承保。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集体组织投保的,保险机构要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一卡通”号、联系电话、投保面积、保险金额、缴纳保费及其他投保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在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及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送到户。 2.定损理赔。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提高定损规范程度,准确核定损失数量,鼓励委托保险查勘理赔公估机构、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开展查勘,可邀请出险地乡镇相关人员参与。可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气象分析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粮食直补存折(卡)中。一个保险期的理赔案件,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结案。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分管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辽宁农信联社、辽宁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全省种植业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推进种植业保险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参照省级的做法,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确保种植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农业、财政、保监等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推进当地种植业保险的协调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种植业保险,开展政策宣传、指导防灾减灾、组织开展政策调研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保险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种植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机构是种植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应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种植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组织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监管有关要求,做好种植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强化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各地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种植业保险政策的衔接,督促指导种植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种植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构建种植业保险监督体系,并组织力量加强对种植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完善种植业保险运行管理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检查力度,不定期会同农业、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成员单位对全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6〕195号)要求,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种植业保险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继续办好种植业保险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开办专栏、新闻报道等形式,宣传种植业保险开展情况、政策情况及典型案例,树立行业形象。各地要通过讲座、培训、咨询等形式提高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认识,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巡回宣传车等方式解读政策。 (六)加快服务网络建设 保险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和业务规模相匹配。要做好种植业保险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为投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要通过自建、与政府合建、向政府租赁等方式建立基层服务站点,争取实现全省“一乡一站”、“一村一点”。 保险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的规定,加强协办业务的管理工作。可依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设立乡镇服务站,委托其协助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组织、指导村保险服务点开展工作;可委托一名村干部兼任保险协办员作为乡村服务点,负责处理村内种植业保险相关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被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工作量合理约定工作费用。如与基层农业推广等部门签订委托合同,应取得县(区)农业部门的同意。 (七)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各地农业、财政和保险机构要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及时。保险机构要做好种植业保险基础数据的收集、录入、汇总,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核确认。要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如确需延期,需书面向上级部门请示,否则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归档工作,市农业部门重点做好保险台账、县农业部门重点做好投保单的归档工作。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工作情况形成文字记录、视听影像资料,存档备查。保险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八)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要分别于4月30日、12月中旬前报省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