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3.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4.抗爆性能试验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5.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 6.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 7.肥料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二、加强对肥料生产企业的指导 加强肥料登记管理,是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指导,确保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改革顺利开展。 (一)认真做好宣传培训。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变化较大,各地要组织开展《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的宣传培训,明确肥料登记审批的新标准,熟悉肥料登记申报的新程序,规范操作。同时,指导企业开展田间试验等相关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肥料田间试验报告。 (二)细致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按原程序提交肥料登记申请材料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经完成省级初审,尚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原材料继续有效,但要将材料报送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并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在此期间,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提交肥料样品或者提交肥料登记相应需要的报告。如提交样品,需按原审批程序安排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审。9月6日之后申请肥料登记的,需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及时发布肥料登记信息。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将本省肥料登记审批情况按月报送我部,并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本省肥料登记信息。同时,积极探索网上审批技术,科学设定审批流程,逐步实现肥料登记全程网上审批。 (四)切实加强肥料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职履责,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和合法企业的权益。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内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外公布,并汇总报送我部,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经核实存在质量等问题的已登记肥料产品,执法部门应对生产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情况报送肥料登记证发证机关。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邮编:100125,电话:010-59191736。 种植业管理司联系人:陈明全,联系电话:010-59191834。 农业部办公厅
根据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精神,国家粮食局决定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予以调整修改。具体如下: 一、受理程序。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二、受理范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需分别单独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请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但不需再提供“上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重组前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和“资信证明”;不需提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仅需以附件形式提供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超级稻品种认定,加强超级稻示范推广,根据《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农办科〔2008〕38号),在各地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现确认“吉粳511”等10个品种为2016年超级稻品种。同时,取消因推广面积未达要求的“南粳44”“南粳45”“Q优8号”的超级稻冠名。截至目前,由我部确认的超级稻品种共125个。请各地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超级稻示范推广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广大农药经销商朋友们: 你们好! 当前,农药行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受主要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农资电商业务拓展、病虫害发生不确定性增强等因素影响,农药经销环节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组与淘汰压力。大浪淘沙,应对风云变幻、竞争日趋严峻的农药市场,广大农药经销商一方面需要在理念创新、手段创新、服务创新上下功夫,另一方面更要不改初衷、卧薪尝胆,坚持靠品质与诚信站稳脚跟、赢得市场。针对当前农药市场存在的低价竞争、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等问题,我们倡议业内同行全体动员,采取所有必要的防范措施,从己做起,净化农药市场,树立行业新风。我们号召所有农药经销商遵守以下公约: 1.严把进货关,从正规渠道购买带有真实发票的农药。 2.核验“三证”,销售的农药产品具有有效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和产品标准号。 3.标签完整,确保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上清晰标注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范围、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指导农民正确阅读标签和产品说明书。 4.强化服务,指导农民科学选购对路农药。 5.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储存、展示、销售非法农药。 6.共同监督,发现市场内有非法农药,及时与农药执法部门联系。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植保(中国)协会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经省委同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省委巡视组于2016年5月25日起,对省农委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巡视。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监督检查省农委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同时,对反映领导干部在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巡视组也要了解掌握。 根据有关规定,省委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对其他与巡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属事管理的原则,转交被巡视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15040279011 电子邮箱:lnswdsxsz1@163.com 邮政信箱: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号金城宾馆823房间。邮编;110001 意见箱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办公楼1楼和4楼各设1个意见箱; 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3号,省种子局1楼设意见箱。 每天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8点至17点,上述通联方式有效期为5月25日至7月10日。 2016年5月25日
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5年全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库的通知》(辽农粮〔2015〕370号)和《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2016年全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辽农粮〔2015〕370号)要求,市农经委和市财政局通过现场查验等核查程序,经研究,最终确定2015-2016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11个,现公示如下: 沈阳市第一粮食收储库、沈阳市第三粮食收储库、沈阳粮油集团直属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沈阳南方谷物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粮库、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粮库、沈阳林盛国家粮食储备库、沈阳骐业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法库县慈恩寺粮库、康平县二牛粮库、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粮库。 对以上项目如有异议,请于2016年6月1日以前以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市农经委、市财政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署真实姓名。信访的有效时间以发信时的当地邮戳为准。 联系单位:市农经委粮食储备处 市财政局流通处 市农经委联系电话:024-22873988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4-22873790 市农经委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 邮 编:110003 市财政局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 编:110014
阜新市农委关于印发《2016年阜新市农产品 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农经局)、委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省农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农委制定了《2016年阜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阜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阜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印发 2016年阜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执法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省农委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我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 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农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部署及要求,深入开展执法监管工作,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强化农产品生产主体备案和生产记录管理。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行动 (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加大禁限用农药专项监督检查,深入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严厉查处违规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的行为,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任务:蔬菜要以豇豆、芹菜、韭菜、白菜、辣椒等高风险品种为重点,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水果要以草莓、苹果、葡萄等为重点,重点解决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残留超标问题,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等结果,开展溯源行动,建立倒查机制,查处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加大农药市场整顿力度,确保农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指导农业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做好农药减量行动,严格落实间隔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 (二)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重点时节:春耕备耕、秋冬种等农资使用和销售高峰时节。重点区域及对象: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集聚区、区域交界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乡村流动商贩和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单位。 2、主要任务: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突出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可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整治。加强农业产区、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走街串巷、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所谓的“体验式销售”、“套餐式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继续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药产品经营备案等工作。 (三)生产记录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保证农药安全间隔期。 2、主要任务: 市、县、区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记录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投入品来源,使用情况及农药安全间隔期执行情况。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或伪造生产记录的行为,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予以处理处罚;对于“三品一标”生产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从严从重处罚。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指导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科学合理选购、使用农业投入品,全面提升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专项行动和整治重点做适当调整,切实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 认真落实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信息档案。其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要掌握其名称(姓名)、性质、联系方式、基地规模、主要产品种类、产销量、销货地、销货方式等基本情况。收贮运单位或个人要掌握其名称(姓名)、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贮藏及运输设备设施、贮藏及运输能力等基本情况。 (二)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督促生产单位落实记录制度,完善种植档案,经营单位要做好购销货及“收、贮、运”记录、台账等。 (二)做好风险隐患排查。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加大监测力度,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于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每个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及时做好巡查检查工作记录。要细化巡查检查要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四)强化监督抽查。要制定好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低、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投入品和农产品,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于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要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建立检打联动工作机制。 (五)狠抓执法办案。要努力推行农业综合执法,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要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法,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要用好用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及曝光,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 (六)推进社会共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发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管员队伍的监督作用,引导其履行职责。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制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七)加强指导服务。要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其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开展风险防控能力。要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五、重大活动安排 1月份,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 2月份,组织收视收听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整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3月份,会同工商局、技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保春耕联合行动。 4月份,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 4月份,组织开展2015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4-5月份,组织开展春季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抽检。 6-9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日百日行动。 10月份,开展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10-11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季行动。 12月末,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保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及整治任务的顺利完成。 2、加强检查和监测。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3、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4、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及跨部门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地区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地区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紧密衔接配合,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5、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6、强化信息报送。 1、建立固定的执法监管信息(包括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6年4、7、10月和2017年1月3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前一阶段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 2、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3日前报送上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表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3、各地要切实做好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于4月10前报送市农质办。 联系人:李明、战振峰 电 话:0418-3916625, 04183916623(传真) 附表1、2016年xx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附表2、2016年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表3、联络员信息表